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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部核安全法嚴設法律責任確保核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7-10-10 11:45:41


(圖片來源:環球網)
  中評社北京10月10日電/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以145票贊成、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該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展核事業,必須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須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也與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公共利益休戚相關。核安全法作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核安全、應對核事故、保障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以及推動我國的核事業健康發展,都至關重要。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近年來,我國核電等核工業發展迅猛,目前投入營運的核電機組已有36台,位列全球第四;在建核電機組20台,世界排名第一。按照“十三五”核工業發展規劃,到2020年,我國核電運行和在建裝機容量將達到8800萬千瓦。發展越快,風險累積也就越多。大發展帶來高風險,高風險需要嚴監管,嚴監管需要硬利器,法律就是監管者手中的硬利器。因此,發展核事業的首要條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業發展的前提、基礎和生命線。

  核安全法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按照確保安全的方針,核安全法確立嚴格的標準、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和嚴厲的處罰。這四個“嚴”也成為這部法律的最大亮點。

  堅持從高從嚴標準 

  標準是安全的基礎,高標準才能嚴要求。核安全法明確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

  一直以來,我國的核安全標準制定工作相對滯後,在具體實踐中,往往是引進哪國技術,就適用該國與之配套的標準。據介紹,目前,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與核安全相關的標準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核安全技術標準、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等。與我國快速發展的核工業相適應,就需要進一步整合、制定和完善相關標準,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營運准繩,為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監管依據。為此,核安全法明確,國家堅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核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適時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意見對“從高從嚴”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在制定核安全標準時,應當綜合平衡安全性與經濟性的關係,不宜一味強調“嚴”而犧牲效益。法律最終保留了“從高從嚴”的表述,表達一種核安全無止境的價值取向,核安全標準沒有最高,只有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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