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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釋法不是砍傷法治而是刺破“港獨”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14 15:05:28


  中評社北京11月14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釋法,就紛擾香港數周的立法會候任議員宣誓爭議,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明確解釋,並加以說明,其實是盡了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憲政責任。
 
  然而,反對派在坊間再次大喊那個老掉牙的政治口號:“損害法治”。他們這種邏輯就有如“三人成虎”故事,當香港人是無知鄉民,以為多喊三聲“損害法治”,就通通信以為真,其實是自欺欺人。正如多位資深大律師所言,人大釋法本身就是香港法律制度一部分,基本法第158條已清楚列明,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是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如果每次釋法就自動等於損害法治,那麼基本法本身是否已在損害法治?
 
  近年,“法治”這兩字已愈漸成為反對派政治鬥爭工具。當年“佔中”之時,他們鼓動市民非法集會,被批評“有損法治”時,他們就將“違法佔中”美其名為“公民抗命”;這次人大常委會“合憲釋法”,他們就說是“有損法治”。那種“搬龍門”技巧,實在令人側目,到底誰才是香港珍貴“法治”真正破壞者?大家心中有數。
 
  反對派慣用伎倆就是刻意將事情對立,製造矛盾。這次就是將“釋法”與“法治”對立、“中央”與“香港”對立。要化解這種對立其實不難,大家不妨參考一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法:“在香港憲制和基本法設計下,司法獨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是並存。”
 
  故此,“釋法有損法治”只是偽命題,轉移大家視線。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接受訪問時說,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而釋法對於香港是有約束力,亦是“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一部分。他更進一步指出,釋法權只應在“很特別的情況”才行使。李官的說法其實就是道出這次釋法關鍵,不是人大有沒有權力釋法,而是這次釋法時機與議題是“很特別的情況”。
 
  這次釋法最大含意,就是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這個時機,這個議題,不再轉彎抹角,而是對一些問題坦誠地說清楚。所以,大家看看釋法議案原文,本來第104條只有80多字,用了超過600字去解釋,更不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作的詳盡說明。這種仔細程度,足見關注程度。大家要想的是,中央這麼高度關注的“問題”是什麼?
 
  第一個問題就是“宣誓”意義。“宣誓”這個行為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也會出現,普通市民可能也曾就某些重要事項宣誓。如果宣誓行為是旨在證明宣誓者指稱的事情絕對真確,那宣誓者以出於至誠態度來表達其由衷之言是必須遵守的行為。大家平心而論,用那幾名宣誓出問題的人的言行去進行這些一般性的宣誓,可否過關?如果在一般情況的宣誓都不可過關,那擔任重要公職的人(如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自行加插誓辭、表達言不由衷信息、展示和誓辭相反道具,甚至有侮辱和分裂國家言行,這是否可以接受?這些言行明顯超越了底線,所謂“是可忍,孰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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