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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16:04:56


  中評社北京11月4日電/11月2日,北京市檢察院四分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羅建平、盧稱英停止銷售減肥保健品等有毒、有害食品,並在媒體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

  11月2日上午,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在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判決支持了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悉,該案系北京市豐台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羅建平、盧稱英在北京市豐台區暫住地內,通過四家網店銷售苦瓜清脂系列、經典秀身系列減肥保健品及神農風骨草保健品。經檢測,涉案保健品中部分含有酚酞或雙氯芬酸鈉,長期或過量使用會對人體造成損害。

  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立案審查後認為,羅建平、盧稱英實施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侵害不特定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羅建平、盧稱英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審理認為,產品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生產者、銷售者無論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均應承擔產品侵權責任。羅建平、盧稱英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符合產品責任侵權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羅建平、盧稱英將含有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產品銷售到全國各地,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其侵害消費者權益並已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應當及時採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的措施,並對將要發生的侵權行為予以預防,從而滿足對公共利益的最大保護。羅建平、盧稱英的違法行為在對不特定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同時,必然還會導致社會公眾享有正常、有序、安全消費環境的精神利益遭受損失,應以向社會公開表達悔過與歉意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最終判令被告羅建平、盧稱英停止銷售苦瓜清脂系列、經典秀身系列減肥保健品及神農風骨草保健品等有毒、有害食品;在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內容應包括羅建平、盧稱英所銷售的保健品的名稱、銷售時間、網店名及產品中所含的有毒、有害成分及危害性,賠禮道歉的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需經法院審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並於審核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刊登。

  宣判後,被告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起上訴。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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