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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旺角暴亂首判 官斥視警為靶目無法紀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07 00:25:18


旺角暴亂當日,暴徒向警員投擲的磚塊,散滿在警員身後的地上。(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0月7日電(記者 莊恭誠)首宗涉及今年初旺角暴亂的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本土派組織“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被裁定襲警和拒捕兩項罪名成立,判監九個月。而辯方要求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的申請亦被駁回,被告要即時入獄。裁判官在判刑時斥責被告視警員為活靶,行為目無法紀。執業大律師丁煌向中評社形容,今次法院的量刑屬同類案件中最高,相信判決已具阻嚇性。

  控罪指,被告於年初二(2月9日)凌晨約三時,在旺角彌敦道和奶路臣街交界,兩度用裝有液體的膠水樽投擲向警員,被制服時又用腳踢警員。控方最初控告其暴動罪,不過之後改控襲警和拒捕,被告則否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以“暴徒”形容被告

  有關旺角事件的報道用詞,早前在傳媒界引起不少討論,焦點包括事件究竟屬於“暴亂”、“騷亂”抑或“衝突”,涉事者又究竟是“暴徒”還是“示威者”。

  而在昨日的判決當中,裁判官蘇惠德指出,被告在案發當日擲向警員的水樽雖然並非殺傷性武器,但是兩次肆意向警員投擲水樽,視警員為活靶,對警員肆意攻擊,行為目無法紀、猶如暴徒,而且可能令現場情況失控,因此儘管被告是初犯,但亦要判處監禁、不能姑息縱容,以達到阻嚇的作用,否則將令前線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同時打擊警隊士氣。

  蘇惠德又認為,警員在拘捕被告時所用的武力合理恰當,而三名作供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評論指量刑創新高具阻嚇性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執業大律師丁煌接受中評社訪問時表示,今次法院的量刑具有阻嚇性。

  丁煌指出,案中被告涉及的襲警和拒捕兩罪,從來都屬於很嚴重的罪行,一般而言,這些罪行如果牽涉黑社會活動,判刑會更重。

  若將今次旺角事件歸類為以往常見的公眾示威活動,丁煌表示,法院的量刑算得上較重,一般在同類案件中同樣的罪名,量刑不會超過三個月,而初步翻查資料相信,今次的量刑是歷來最高,這也印證了昨日裁判官所說的判決要具阻嚇性。

  “因為你打警察,而警察在前線依法、正常執行職務,有時其實危險性相當高,可以說是用命來博,所以判決要具阻嚇性是合適的。”丁煌說。

  對於被告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被拒,丁煌指裁判官在處理有關申請時會有權衡,包括要考慮案情的嚴重性、審訊期間被告的表現等,他相信今次是適當合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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