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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煌語中評:游梁失議席表明宣誓非兒戲
http://www.CRNTT.com   2016-11-16 00:16:27


大批傳媒到高等法院採訪本次案件的判決。(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1月16日電(記者 范穎薇)香港高等法院昨日下午3時半正式對青年新政游蕙禎和梁頌恆在立法會宣誓引發的司法覆核官司作出裁決。法官區慶祥裁定政府一方勝訴,游梁二人的議員資格於10月12日起被取消,立法會主席無權再次安排二人宣誓。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執業大律師丁煌接受中評社採訪時表示,梁游失去議席表明公職人員宣誓有其法定義務,並非兒戲。梁游二人當日在立法會的宣誓行為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破壞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施以及國家主權的完整。

  法官判詞中指,梁游二人2016年10 月12日的宣誓客觀及明顯地顯示,他們無意忠誠地支持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責任,已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因此他們的宣誓屬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當天起梁游二人的議員資格已被取消。

  丁煌認為,此次判決梁游失去議席表明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有其法定的義務,並不是“小孩玩泥沙”,不能兒戲。梁游二人當日在立法會的宣誓行為已經違反了香港本地《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破壞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施以及國家主權的完整。

  在本案判決前,全國人大常委在11月7日頒布對《基本法》第104條含意的解釋,規定當選的議員,在就職時必須真誠、莊重地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宣誓。若故意拒絕作出立法會的誓言,其宣誓即告無效,議員資格亦取消。

  丁煌指出,歐慶祥法官做出的判決中表明,釋法對本次裁決並無影響,根據香港法例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有關條文,即使沒有人大釋法,按照香港的法律梁游在第一次宣誓時亦已喪失議員資格。

  丁煌表示,此次案件是高等法案原訟庭的案例,是案例法里有史以來唯一一個的判決書和最重要的判決書。在這個案例里,詮釋了《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在現實生活中的情形,香港法庭是有權宣佈觸犯香港法例的民選議員喪失公職,具有普通法指引的作用,對以後立法會準議員宣誓亦有直接指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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