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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旺角暴亂暴動罪 各判監3年
http://www.CRNTT.com   2017-03-17 13:17:05


旺角暴亂現場,街道上佈滿暴徒向執勤警員投擲的磚塊。(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3月17日電(記者 莊恭誠)3名涉及去年春節旺角暴亂案而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的人士,今早在香港區域法院各被判監3年。

  3名被告分別為22歲的學生許嘉琪、19歲的學生麥子晞、32歲報稱職業是廚師的薛達榮。3人被指控於去年2月9日凌晨,在旺角彌敦道和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並向警員投擲玻璃瓶或長竹棍等雜物,昨天已被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並即時監禁至今早正式判刑。3人的代表律師均表示會考慮上訴。

  法官駁斥“為社會”論:暴力就是暴力

  法官沈小民在判決時表示,暴動罪的嚴重性源於集體性的暴力行為,而非著眼於個別人士,一個人投擲玻璃瓶未必會招致長時間的監禁,但是當幾十人一起採取這一行動,在群情洶湧的效應下,暴力會飛速擴散、隨時失控,案發時有二、三十人與警員對峙,不時投擲玻璃瓶和竹棍,而且採取暴力行為的人是以全力投擲,意圖令警員受到嚴重傷害,其中案中第一被告許嘉琪,更連續兩次投擲玻璃樽,因此明顯不是隨意在地上找到玻璃瓶而投擲,而警員當晚被緊急派往現場執勤,並無足夠的防護裝備,儘管部分警員配備了頭盔和盾牌,但毫無疑問他們的生命在當晚受到了威脅,沒有導致嚴重受傷只是幸運。

  法官強調,投擲玻璃瓶和竹棍有機會導致嚴重受傷,沒有防暴裝備的警員一旦被擊中,不難想像會受到多嚴重的傷害,而警員是出於職責所在,才需要應對這些參與暴動者的襲擊,以維持社會秩序,即使辯方說被告的行為並非出於個人利益,而是為了社會、為小販發聲、表達對政府的不滿,但是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為暴力的目的而改變。

  法官還指出,本次案件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屬有組織和有預謀,所以並無加刑因素,但是因為有關案情很危險,法庭不能姑息,需要向社會傳遞訊息,令社會明白參與暴動要付出代價,甚至是很大的代價。

  警方歡迎裁決:堅定不移緊守崗位

  警方在判刑之後對案件裁決表示歡迎。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表示,裁決充分顯示案件的嚴重性,形容法官對案中涉及的行為作出嚴厲譴責,還引述法庭指不會姑息暴力行為。他指出,在整個旺角暴亂事件中,接受醫療治療的警務人員不少於103人,警方對旺角暴亂事件中所有使用暴力的人士,再次予以嚴厲譴責。

  陳純青強調,無論面對的困難有多大,各執法部門的同袍,都會堅定不移,緊守崗位。他說警方希望向市民大眾重申,警隊不會容忍任何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警隊會以一貫專業的態度執行職務,遇到任何違法行為,警方必定會果斷執法。

  今次案件是旺角暴亂案中第一宗涉及暴動罪的裁決,也是香港17年來首次引用暴動罪的案件。現時還有另外2宗旺角暴亂案發時涉及暴動罪的案件,正在區域法院審理。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9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暴動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不過作為司法管轄權相對有限、級別較低的原訟法院,區域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判刑上限為監禁7年,而本案3名被定罪人士的代表律師皆已表示會考慮上訴,即申請由高一級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審理案件,屆時刑期將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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