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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案檢控是“秋後算賬”?律政司反駁
http://www.CRNTT.com   2017-08-22 00:13:47


  中評社香港8月22日電(記者 莊恭誠)2014年衝擊香港立法會和衝擊香港特區政府總部2宗案件,律政司早前主動提出刑期覆核,涉案被告最終由社會服務令和緩刑,被加刑改判為即時監禁。有意見質疑律政司的決定是“政治檢控”和“秋後算賬”,律政司昨再度發表聲明反駁。

  律政司在聲明中還出,上訴法庭對上述2宗案件的刑期覆核申請判處最終刑期時,已考慮相關被告已完成其社會服務令,並給予相應的刑期扣減,這一做法與過去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案一致,即當被告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而又被上訴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時的做法相同,當中並不存在所謂的“雙重追訴”或“雙重判刑”的情況。

  律政司表示,刑期覆核並非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之後才提出,就衝擊立法會一案,律政司在判刑後的21日內向上訴法庭申請提出刑期覆核的許可,而就衝擊政府總部一案,控方在判刑後14天內,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向主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律政司強調,當時2宗案件的被告還沒有開始履行其社會服務令,因此不存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

  而在衝擊政府總部案的刑期覆核申請被駁回後,律政司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許可並獲批。律政司在聲明中指,覆核申請是在法例指定的期限內提出,因此完全不存在所謂“秋後算賬”的情況,而且有關刑期覆核並不能在被告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訴被駁回,以及被告撤回其定罪上訴前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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