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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頒梁游案判詞:人大釋法具約束力追溯期
http://www.CRNTT.com   2017-09-02 00:18:12


終審法院昨就梁游宣誓案頒下判詞。
  中評社香港9月2日電(記者 莊恭誠)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和游蕙禎早前被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於去年10月作出的立法會就職宣誓無效、喪失議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其後相繼駁回2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昨對本案頒布判詞,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所作的解釋對香港的法庭具約束力,而且追溯至1997年7月1日起有效。

  梁游在去年立法會宣誓期間,分別聲稱效忠“香港國”及把誓詞中的China讀作“支那”,遭高等法院褫奪議席。2人的終極上訴申請日前亦遭終審法院拒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昨以“上訴委員會”的名義頒下判詞,象徵裁決由3位法官一致作出,判詞內容逐一回應了梁游提出的上訴理據。

  拒絕忽略宣誓不可再誓

  對於梁游以不干預原則作出抗辯,辯稱既然立法會主席已決定容許他們再次宣誓,法庭便不可干預,上訴委員會引用2014年梁國雄對立法會主席一案的裁決,對“不干預原則”作出解釋:“終審法院確認三權力分立原則是一項普通法法則,當中確立了立法機關與法庭的關係,其中包括一項原則,即法庭會承認,立法機關處理其事務時,享有獨有權力管理其自身的內部程序,尤其是立法程序,由此終審法院亦確認,法庭必然不會就立法機關的內部程序是否符合常規作出干預和裁決,而會將此類事宜留給立法機關獨自作出決定。”

  上訴委員會在判詞中續指,法庭有責任就遵守有關公職人員宣誓事宜的《基本法》第104條憲法規定的問題作出裁決,不干預原則在此並不適用,在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司法權力時,香港的法庭有責任執行及解釋該項法律,這涉及法庭的一項責任,因此梁游的陳詞站不住腳,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

  梁游在本案中提出的另一大上訴理據,在於若宣誓不符法例規定,議員是否自動離任。上訴委員會在判詞中表示,梁游2人在獲要求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即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用字:已拒絕及忽略)作出該誓言,在此情況下,梁游2人提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無意取消不慎略去立法會誓言中部分字詞或讀錯誓言的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這一論點根本與本案的事實無關。

  判詞續指,若宣誓者並非拒絕或忽略作出規定的宣誓,而立法會主席要求有關議員在另一次立法會會議重新宣誓,這將屬於合法行事;而若如同本案的情況,當法庭不容置疑地裁定某位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立法會主席便不能行使任何酌情權或裁決。

  梁游失議席是自動產生的結果

  因應梁游引發的立法會宣誓風波,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1月對《基本法》第104條進行解釋。梁游在本案上訴理據中就人大釋法的約束力和追溯期等範疇提出多項問題。

  上訴委員會在判詞中引用1999年吳家玲案和劉港榕案、2001年莊豐源案等裁決,指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架構裡,《基本法》是中國的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制定。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4款,並以寬泛和不受制約的措詞被明文載於《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是在一個有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普通法體制的法律體制裡進行的解釋,此類解釋包括可以對法律作出闡明或補充的立法解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對《基本法》的解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庭是有約束力的。它申明有關條文現時,及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起一直以來的涵義。”

  上訴委員會在判詞中表示,除非終審法院要重新考慮這些基本的法律原則,否則對於梁游2人試圖提出的關於人大釋法的許多問題,顯然已有權威性的裁定,而終審法院認為沒有理由重新考慮這些原則。

  判詞還指出,終審法院信納人大釋法具有清晰的範圍和效力,梁游2人被取消議員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而在梁游2人據稱宣誓之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真確解釋對香港的法庭已具約束力。

  上訴委員會還在判詞中強調,有關本案的法律程序引起了廣泛關注,亦觸發了眾多社會人士的強烈意見和評論,但即使如此,法庭在政治議題的辯論中並不扮演任何角色,上訴委員會唯一要考慮的法律議題是梁游的上訴申請是否符合批予上訴許可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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