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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大現港獨標語 湯家驊指涉刑事罪
http://www.CRNTT.com   2017-09-06 02:12:56


中大多處地方一連2日出現“港獨”標語。
  中評社香港9月6日電(記者 莊恭誠)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連續2天出現“港獨”標語。身兼港府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懸掛或張貼寫有“港獨”標語的橫額或海報,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首次定罪可判監2年。

  出現“港獨”標語的地方位於中大“文化廣場”和“民主牆”等。中大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向中大學生會發信,指這些地方由大學授權給學生會管理,而寫有“港獨”標語的橫額或海報內容違反《基本法》,因此要求學生會即時清除。中大官方回應指,《基本法》訂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重申校方一貫不贊成“港獨”。

  有內地學生昨晚撕下部分海報,遭到中大學生會阻止,雙方一度理論。中大學生會表示,不知道是何人掛起橫額和張貼海報,不過他們會以“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為由,阻止校方清理這些橫額和海報。

  煽動意圖不涉暴力亦可能違法

  湯家驊回應傳媒訪問時引述《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指出,“煽動意圖”指的是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又或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即使其中不涉及暴力,亦有可能違法。

  回歸之後,香港法例中“女皇陛下”的角色,已自動由“中央政府”取代。湯家驊還引述《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指,任何人若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首次定罪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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