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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王炳忠案起訴書(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6-13 13:09:55


北檢記者會。(中評社 倪鴻祥攝)
  中評社台北6月13日電(記者 倪鴻祥)台北地檢署偵辦新黨青年軍涉陸生“共諜”周泓旭案,13日全案偵結,檢方認定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被周泓旭吸收當“共諜”,並接受中國大陸資助在台發展組織,以《“國安法”》非法發展組織罪起訴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且認定王炳忠的父親王進步也是幫助犯一併起訴。至於協助處理贓款的地下匯兌業者同泰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等4人,則被依違反《銀行法》起訴。

  北檢今上午11時開記者會,現場擺放大批扣案物,包括數包千元現金。另查出王炳忠指示不知情人士透過管道洗錢,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同泰精品公司負責人等4人,查扣1525萬多元犯罪所得。

  以下為北檢起訴王炳忠等人起訴書全文:

  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曾○淨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被告同泰精品公司人員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本署偵查終結並說明如下:

  壹、偵查緣起

  1、大陸地區人士周○旭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偵辦,並將扣案周○旭所有之隨身硬碟送交鑑識,經復原刪除資料,因而取得“我系統開展台灣統派工作的做法體會(簡體字)”、“新中華兒女學會簡介”、“中華講武堂項目策劃書”、“星火T計劃”、“燎原企劃案”、“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2017年年度預算計劃”、“2017年學會年度預算”、“關於新中華兒女學會未來發展策略的思考”、“星火小組整體佈局與今年規劃”、“開頭為‘敬愛的黨組織’之‘入黨志願書’(簡體字)”等電磁紀錄;復於民國2017年12月19日,由“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調查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於與上開鑑識復原資料有關聯性之人執行搜索,並同步訊問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曾○淨、陳○俊、A2、A3、A4、A5、B1,因而查獲“台灣統派青年核心小組綱領及章程”、“思想與工作彙報”、“中華講武堂暨九三製片廠計劃構想書”、“接地氣企劃”、“軍人身分背景資料及合照照片”、“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帳冊”、“記事本”、“請示王爺資料”、“報帳請款資料”、“2016年度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報告”、“燎原新聞網成果報告”等文件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後,認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嫌與周○旭共同違反“國家安全”法,且經民眾具狀告發,遂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另行分案偵辦。

  2、本署偵辦王○忠等人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循線查悉王○忠等人係透過地下換匯業者“同泰精品有限公司”(下稱同泰公司),將非法外幣資金(含美金、人民幣)兌換為新台幣後,作為發展組織使用,爰分案偵辦,並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行動跟監、搜索,因而查獲同泰公司人員涉嫌違反銀行法非法辦理銀行匯兌業務案件,並扣得帳冊及犯罪所得。

  公布星火秘密小組架構、收取運用資金過程、報帳資料等相關證據、證物,同時破獲同泰精...
公布星火秘密小組架構、收取運用資金過程、報帳資料等相關證據、證物,同時破獲同泰精品公司違反銀行法案件。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及被告王○步涉犯幫助上開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曾○淨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第 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部分,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三、“同泰公司”之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等4人,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匯兌業務”等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訴。

  參、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

  一、起訴之犯罪事實:

  (1)王○忠(別名“卜正”)係“新中華兒女學會”秘書長(前為理事長)、“燎原新聞網”負責人、“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執行長;林○正係“新中華兒女學會”理事長(前為秘書長);侯○廷(別名“遠山”)係“新中華兒女學會”理事(前為常務理事);王○步係王○忠之父親,且為“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理事長;曾○淨(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秘書,負責處理財務;大陸地區人士周○旭(別名“甫辰”,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2017年度訴字第323號、台灣高等法院以2017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於100年自浙江大學經濟學系畢業,於2012年9月來台就讀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嗣於2016年9月6日畢業後返回大陸地區,復於2017年2月19日以台灣詠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詠銘公司)董事之身分申請獲准來台從事商務活動。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 條之 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及被告王○步涉犯幫助上開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曾○淨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部分,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三、“同泰公司”之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等4人,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匯兌業務”等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訴。

  參、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

  一、起訴之犯罪事實:

  (1)王○忠(別名“卜正”)係“新中華兒女學會”秘書長(前為理事長)、“燎原新聞網”負責人、“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執行長;林○正係“新中華兒女學會”理事長(前為秘書長);侯○廷(別名“遠山”)係“新中華兒女學會”理事(前為常務理事);王○步係王○忠之父親,且為“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理事長;曾○淨(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秘書,負責處理財務;大陸地區人士周○旭(別名“甫辰”,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2017年度訴字第323號、台灣高等法院以2017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於100年自浙江大學經濟學系畢業,於2012年9月來台就讀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嗣於2016年9月6日畢業後返回大陸地區,復於2017年2月19日以台灣詠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詠銘公司)董事之身分申請獲准來台從事商務活動。

  (2)大陸地區“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下稱“國台辦”)係大陸地區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其下設有政黨局等單位,負責對台情蒐工作任務,範圍主要包含:我政府的重要對外、對大陸政策、重要施政方向;台灣各個政黨組織、派系、各級選舉情況、台灣社會各界輿論走向、政府財政經濟發展方向、台灣各級重要人士個資及組織資料,屬“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範之“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大陸地區“上海市人民政府對外聯絡辦公室”係中共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對外聯絡局”(原稱“總政治部聯絡部”)直轄之“上海聯絡局”,對外一般使用“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辦公室”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對外聯絡辦公室”(下稱“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名稱掩護從事情報活動,而“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對外聯絡局”負有蒐集台灣政治及軍事情報、策反國軍及駐外武官、對國軍宣傳中共“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政策,及從事對台宣傳品的出版與輸送工作等任務,屬“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範之“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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