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鄒平學:不排除中央主動出手解決23條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17-04-22 00:17:51


 
  三是香港雖然沒有完成23條立法,但不能說香港國安立法完全是空白。鄒平學說到,香港仍然有較為系統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等香港法例以及普通法判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上述法律繼續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現在的任務主要是如何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填補有關的空白、修訂完善現有的條例,所以分階段立法、先易後難、不搞批發採取零售(不採取打包,採取分拆方式立法)的策略方式可能比較合適。

  四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義務並不僅限於完成23條立法,當然當務之急是完成23條立法。鄒平學指出,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駐軍法的規定,按照國家安全法的大安全觀,香港履行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義務的內容相當豐富。

  五是香港如果遲遲不完成23條立法,不排除中央主動出手,充分運用憲法賦予中央政府的權力及基本法賦予中央對香港國安立法的監督權來解決立法困局。

  特區自行完成23條立法是雙贏方式

  鄒平學談到,中央主動出手解決23條立法的法理和法律依據:一是所有國家的國安立法都是中央立法,鮮有授權地方負責的例證;二是根據憲法,不論香港是否完成國安立法,中央始終負有維護香港在內的全國範圍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責任,享有相關權力;三是香港基本法授權特區“自行立法”,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信任,但根據授權法的原理,和基本法授權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一樣,授權者中央始終享有保留國安立法權及全程監督特區完成立法(包括備案審查權)的憲制權力。故特區是否應當立法、何時啟動立法及如何立法,絕對不是完全由香港自行決定,而必須接受中央的監督;如果說“自行”二字可以理解為完全、純粹由香港決定,那麼假設香港拒絕立法或香港任意拖延立法,香港國安立法就無法完成了嗎?中央就束手無策了嗎?這個邏輯很荒謬。中央始終對於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家安全負有憲制職責、享有憲制權力,不會因香港出現了損害國家安全的嚴重事態,而香港本身的法律存在空白的時候,中央坐視不管、束手無策,它一定會運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所有權力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真的到了那一步,香港社會需要承擔遲遲不完成立法的代價;
 
  他繼續說,從高度自治的角度看,最佳的方式、雙贏的方式、最容易取得共識、對香港社會最有利的方式還是特區盡快自行完成立法。但無論是特區自行立法,還是萬不得已由中央出手立法,都存在中央如何監督特區立法或特區如何配合中央完成該項立法的需要,因為特區國安立法存在如何和現有本地法律銜接的問題、如何修訂現有本地法律的問題,這些職責特區不能置身事外。


 【 第1頁 第2頁 】


    相關專題: 中評香港網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