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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政總案:港兩律師會指政治考慮論不合理
http://www.CRNTT.com   2017-08-19 03:04:41


  中評社香港8月19日電(記者 莊恭誠)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等3人前年衝擊香港特區總部引發佔中以及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者衝擊立法會等案件,近日在港府律政司主動提出刑期覆核的情況下,各被告由原本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被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加刑至即時監禁。對此,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昨發表聯合聲明,指未見有跡象顯示這些案件的判決建基於法理以外的因素,無理據地抨擊法庭是受政治考慮影響而作出裁決的言論並不合理,損害香港司法和社會整體利益。港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則重申,當局就該案的原判刑期提出覆核,絕對沒有滲入任何政治動機。

  無根據抨擊法庭裁決有損香港司法

  香港2大律師會在聯合聲明中指,留意到近日一些國際及香港本地媒體就衝擊政總等案件刑期覆核裁決所發表的言論,2大律師會對這些言論表達極度關注。聲明指,香港法院的判決是依據法律應訴訟某方的申請而作出的,2大律師會未見有任何跡象顯示,近日引起各方評論的幾宗上訴判決是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而不論個別人士對刑期的看法如何,有關被告人就著所干犯罪行而獲判的定罪及判刑,是經適當的法律程序審理,涉案人士亦獲得了適當的法律代表。

  2大律師會在聲明中還表示,在一個文明社會,對個別案件所衍生的議題表達公開及理性的評論是應該獲支持的,但是若對法庭判決提出沒有根據的抨擊,甚至表達這些判決是受香港以外的政治考慮影響而作出,這些言論不但不合理,亦有損香港司法及香港社會整體的利益。

  2大律師會還分別引述各自在去年和前年發表的另2份聲明。其中,香港大律師公會在2016年2月發表的一份聲明指出:“在發表任何針對法庭判決的評論時,必須小心謹慎,以顧及評論對司法尊嚴及獨立的影響。香港的法治建基於大眾市民及國際社會對法官以至司法體系的尊重及信心。不恰當的評論可令人對司法獨立產生無根據及不必要的懷疑,更有可能削弱大眾市民及國際社會對本港法治的信心……本會極有信心,香港所有法官有能力繼續恪守其就任時所作出的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服務。”

  香港律師會在2015年9月發表的一份聲明則指出:“香港社會一直尊重法治和獨立、專業的司法機構。國際社會都對這些原則推崇備至,而這些原則亦被視為香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基石。對這些原則的高度尊重,以及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是建基於長遠的司法歷史、努力建立的傳統、堅實的憲法基礎,以及一眾出色和專業的法官的不斷努力,這些原則都不容及不應妥協、被削弱或牽連到政治爭議中。”

  律政司絕無任何政治動機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主動向傳媒回應上述案件裁決。他表示,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的最主要考慮,是認為原審法官在作出量刑判決時存在一些原則性錯誤,以及在刑期是否具足夠阻嚇性方面有可商榷之處,律政司由此希望得到上訴法院就刑期作出指引。

  袁國強強調,律政司對上述案件的檢控和刑期覆核絕對沒有滲入任何政治動機,而是出於法律角度的考慮,案件的整個司法程序亦公開、透明。

  對於有傳媒報道指,律政司內部對是否提出刑期覆核存在不同意見,袁國強回應說,包括政府部門在內的每一個機構在討論每一件事時,都有可能出現不同意見,而不同意見有助建設性的討論、是好事,關鍵在於律政司最終要根據法律原則作出決定。他認為,根據上訴法庭所作出的裁決,可見律政司今次申請刑期覆核是正確做法,裁決亦釐清了相關法律原則,並對往後同類案件的量刑起到指引性作用。

  法官曾出席反佔中活動遭質疑

  衝擊政總刑期覆核案的其中一名法官、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日前在該案判決書中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這一判決內容被認為是不點名批評佔中發起人戴耀庭等人。

  不過有眼尖的網民昨翻查資料發現,楊振權曾於2015年與反佔中人士和特區政府官員同場出席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舉辦的聖誕酒會活動,這些人士包括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以及當時是建制派政黨民建聯成員、開設“反佔中義務法律諮詢熱線”、佔中期間在旺角佔領區宣讀法庭禁止令並協助清場的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會長陳曼琪,而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還曾發表聲明譴責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有意見質疑,楊振權一方面與反佔中人士和就佔中提出檢控的港府官員同場出席活動,一方面參與審理有關佔中的案件,其中可能存在角色衝突的問題。

  司法機構對此回應指,由於仍有可能會進行司法程序,因此不適宜作出任何評論。司法機構還表示,對於法官與法律專業人士的社交接觸,可參考《法官行為指引》第94段。

  “司法機構成員跟法律專業界成員有社交接觸,是存在已久的傳統,也是正常的。不過,依照常理,法官也應謹慎行事。 

  (1)法官須小心避免,與正在處理或即將處理的案件中的法律專業人士,有直接社交接觸。假如有一個12人同桌的晚宴,席上包括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中的代表大律師,該法官便不宜出席。然而,倘若法官出席一個大型雞尾酒會,例如是慶祝新委任資深大律師的場合,則不會遭受反對。在這種社交場合,即使正在審理案件中的代表大律師可能也會出席,但要避免直接社交接觸絕不困難。

  (2)如有這種接觸,應避免談及有關案件,亦應盡早通知聆訊的其他訟方。

  (3)法官須小心衡量,以社交形式探訪從前工作的大律師辦事處或律師行是否適宜。例如,法官到過去工作的大律師辦事處或律師行,出席某些聚會,如聖誕聯歡會、周年慶祝會、祝賀辦事處的成員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或榮陞法官的宴會,均屬正常。然而,法官不宜為了與舊同事聯誼,過於頻繁地到訪其前大律師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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