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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缺乏相互制約? 黨代表這樣解答
http://www.CRNTT.com   2017-10-19 18:09:42


中央電視台、中國國際電視台記者提問
  中評社北京10月19日電(中評社報道組)十九大新聞中心於今天下午舉辦“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集體採訪,江蘇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綜治辦主任朱光遠,全國婦女聯合會副主席(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宋魚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命名檢察官施淨嵐,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法醫病理損傷技術處副處長(正處級)、主任法醫師、三級警監田雪梅,江蘇薛濟民律師事務所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薛濟民等黨員代表接受採訪。

  中央電視台、中國國際電視台記者提問,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當中,要互相配合,相互制約。但也有人認為公檢法三機關在辦案過程當中是一條龍,缺乏相互制約。對這個問題各位代表怎麼看?

  施淨嵐回應說,檢察機關既承擔打擊犯罪、指控犯罪的職能,同時也有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確保有關當事人的人權。在辦案過程當中,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實施法律監督,也會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從整個訴訟環節來說,公檢法分工不同,又受到相互制約。

  宋魚水表示,現在建立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審判制度,公檢法在證據的揭示階段有個遞進的過程,在任何一個階段發現問題的話,會毫不留情地予以糾正,來確保當事人的權利,確保案件的公正,乃至於出現冤假錯案的時候,也要毫不動搖地依法糾正。

  薛濟民表示,按照刑事訴訟法,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促進法律的公平正確實施。律師在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感受到這幾年為防止冤假錯案,在司法改革過程中建立了很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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