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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補選 特區政府:民主自決違背基本法
http://www.CRNTT.com   2018-01-27 12:42:43


立法會會議現場。(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月27日電(記者 張心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回應2018年立法會補選事宜時表示,特區政府支持選舉主任依法就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何種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

  特區政府指出,《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特區政府續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香港依據“一國兩制”原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政策)相抵觸。

  特區政府強調,立法會依據《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職能等事宜由《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所規管。換言之,立法會的設立及職權均源於《基本法》。此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自決”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選擇獨立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何種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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