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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葉中語中評:國安法能有效應對複雜形勢
http://www.CRNTT.com   2020-07-02 00:18:02


 
  第二,在香港特區層面,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第三,在中央層面,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並且,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指派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該顧問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咨詢意見。

  “通過這些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的設定,能夠有效形成規範合力、加強制度協調、避免制度衝突,以最低的立法成本產生最大的立法效益,能夠有效應對複雜嚴峻的香港形勢,”周葉中說。

  香港特區仍要繼續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

  被問及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23條之間的關係,周葉中表示,首先,從性質上而言,基本法23條是國家在制定基本法之時出於對香港社會的信任,將國家安全立法權部分地授予中央,由此,香港特區承擔著完成23條立法的憲制義務。但這種授權並不改變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的屬性。在香港回歸23年的今天,一方面香港仍然沒有履行完成23條立法的憲制義務,另一方面是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不得不親自出面,為香港特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

  其次,從內容上而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沒有完全覆蓋基本法23條的範圍。周葉中表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只針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而23條立法則規定了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行為。可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只規定了基本法23條立法中的部分行為,這樣做一方面表明了中央對於國家安全的高度重視,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中央在盡可能地尊重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的立法權,也就是說,《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出台後,香港特區仍然要繼續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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