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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茂昆侵專利遭彈劾 “監委”細數離譜行徑
http://www.CRNTT.com   2018-07-03 18:10:32


“監察院”對吳茂昆彈劾案召開記者會說明。(中評社 楊騰凱攝)
  中評社台北7月3日電(記者 楊騰凱)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在東華大學校長任內,拿東華大學專利到美國開設“師沛恩生技公司”,並向國際申請專利,有侵害東華大學專利權之嫌。“監察院”3日召開彈劾審查會,13名審查此案的“監察委員”均認為吳茂昆出資成立師沛恩公司,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全票通過彈劾吳茂昆,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做後續懲處。

  13位投下彈劾同意票的的“監察委員”包括林雅鋒、蔡崇義、王幼玲、楊芳玲、章仁香、林盛豐、張武修、趙永清、仉桂美、陳小紅、蔡培村、江明蒼、李月德,“監察院”3日下午對彈劾案召開記者會說明。

  其中,王幼玲、林盛豐、張武修、蔡崇義都是蔡英文上任後所提名的“監委”,可見該案獲得藍綠不分黨派“監委”支持通過彈劾。

  調查此案的“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吳茂坤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是2012年到2016年4年期間,他在上課時認為“綬草”的效果可以加以研究,提議由一名教授及兩名學生研究,事後又沒知會東華大學,在未取得同意授權的情形下,就逕自找另名美國人成立美國師沛恩公司申請國際專利。

  高鳳仙表示,師沛恩公司資本額為美元1000元,由吳茂昆、一名教授、兩名學生、一名美國人,5人各出資200元,各占20%股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擔任股份公司的執行業務股東,以及所有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等規定,對此“監察院”沒有例外,就是要彈劾。

  “監察委員”楊芳玲進一步說明,《公務員服務法》13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和投資事業,此條文就是要避免公務員舞弊的可能。根據大法官308號解釋,公立學校所聘教師有兼任行政職務,就等同公務員,吳茂坤當時擔任校長屬於行政職,適用此條文。

  高鳳仙指出,師沛恩公司的章程是研發生技產品,如果研發成功,是巨大商機,可以製成護肝產品,吳茂昆聲稱,是東華大學不能申請國際專利,才用師沛恩名義申請,取得國際專利後,會移轉回東華大學,但先前東華大學根本不知道師沛恩公司的存在,何來同意接受專利權的轉讓,說法矛盾,因此“監察院”不採納吳茂昆的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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