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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修法 公務員大陸轉機需事先申請
http://www.CRNTT.com   2019-09-22 19:53:04


“內政部長”徐國勇。(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9月22日電/“內政部”日前預告修訂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明定公務員過境大陸轉機需事先申請。“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今天指出,陸委會已有函釋,過境或不過境轉機皆為進入大陸地區,需事先申請,修法只是完備法規。

  中央社報導,為配合“國安五法”的修法,“內政部”於日前預告修訂“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除探親、業務交流、主管機關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外,未來公務員、政務人員、地方首長若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的飛機、船舶到其他國家地區也需事先申請。

  “內政部”表示,依陸委會“民國”106年(2017)1月26日的函釋,不論過境轉機或不過境轉機,皆為進入大陸地區,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備。“內政部”考量實務需求,配合陸委會函釋修法,增列轉機(船)的申請事由,但在香港轉機不需事先申請。

  陳宗彥指出,現行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本來就要提出申請,且陸委會在106年就有函釋指出,去大陸機場中轉就算是進入大陸地區,修法只是為了讓法規更完備。

  另外,“內政部”也修正“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在應通報事項中,新增詢問選項為是否參加行程以外,大陸地區黨政軍方主(協)辦的活動、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正式性機關的職務或成員、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地區人士。

  修法也明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若在大陸地區有遭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導致違法,則需要在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至於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多久前要提出申請,“內政部”指出,簡任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2個工作日前;政務人員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7個工作日前;小三通政務人員則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3個工作日前。

  對於班機因天候因素轉降大陸地區機場,“內政部”指出,班機遭遇颱風不得以迫降大陸地區是不可抗力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移民署初步認為應可事後報備。針對此議題,將與陸委會等單位再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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