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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21 15:25:09  


 
  雙方同意共同商定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優先合作項目,建立交流平台,積極舉辦交流活動,促進中醫藥發展。

  第五章 緊急救治

  二十、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就兩岸重大意外事件所致傷病者的緊急救治措施、信息交換及傷病者轉送等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二十一、緊急救治措施

  雙方同意對在己方因重大意外事件所致傷病的對方人民,提供緊急救治,協助安排收治醫院,並採取其他適當醫療措施。

  二十二、緊急救治信息交換

  雙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方,應儘速提供對方傷病者名冊、傷病情形、收治醫院和聯繫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十三、緊急傷病者轉送協助

  雙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方,於對方請求時,應積極協助辦理傷病者轉送事宜。

  第六章 附則

  二十四、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個人資料、營業秘密及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但雙方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信息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二十七、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十八、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於請求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二十九、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三十、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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