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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代理人修法草案 最重判刑3年(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0:25:56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中評社 倪鴻祥攝)
  中評社台北7月12日電(記者 倪鴻祥)蔡英文日前宣示將進行“中共代理人”修法,民進黨“立法院”團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準備9月開議後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草案明定,禁止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相關團體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舉凡出席或參加其所舉辦或與其共同舉辦之會議,發表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一律不行,違者依犯罪情節可分別處徒刑或罰金,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最輕可罰3萬至5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11日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說明有關陸委會對“中共代理人”修法的立場,表示將配合民進黨團的提案及“立法院”審議進度完成立法,但陸委會未提出草案內容,相關草案列在民進黨團的提案,準備“立法院”9月開議後直接提出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另外,時代力量也有一個草案版本,內容主要在加重罰鍰到2千萬。

  依據民進黨團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新增第三十三條之四修文,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該條文還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有事實合理懷疑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前項代理人者,應通知其本人或其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到場詢問;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簿冊、文件及相關資料。”

  其次,該條例新增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

  二、出席或參加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或其代理人舉辦或與其共同舉辦之會議,發表危害“國家安全”之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

  相關處罰條文,規定在該條例第九十條之二,“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

  “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二項受詢問人未到場、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為虛偽陳述或拒絕提出簿冊、文件及相關資料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第九十條之三也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則是將行為規範更廣泛,規定不得自行或受託進行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進行遊說,以及禁止內容之任何形式宣傳或其他推廣活動,若違反相關情節,按次最高可處新台幣二千萬元罰鍰,相關宣傳品沒收。

  時力版本也針對特殊高官、退將退離職未滿三年者加重處罰,最高可處七年徒刑、併科五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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