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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緊急命令?府:視必要性SARS時未發布
http://www.CRNTT.com   2020-03-18 17:39:37


府方發言人張惇涵。(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3月18日電/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延燒,外界開始建議蔡英文是否依“憲法”第4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發布緊急命令。對此,“總統府”18日下午發布新聞稿重申,截至目前,出入境相關限制在內等防疫措施,包括防疫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都有適用法律基礎及授權,足以因應當前防疫上的必要,目前暫無“總統”頒布緊急命令的需求。而且2003年SARS疫情時,也並沒有發布緊急命令。

  府方發言人張惇涵表示,緊急命令是“國家”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而欠缺足夠法律授權進行必要的處置時所發布,至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憲政職權,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皆有明確規定,亦必須提交“立法院”追認,以符合民主憲政秩序。

  張惇涵說明,但此次疫情能夠在“立法院”朝野各政黨的共同努力下,以最快立法效率,通過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並且,台灣歷經抗SARS經驗後,所修正的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防疫準備也相當完備。因此,是否發布緊急命令,仍必須要從實際需求面來看必要性。從過往案例來看,“我國”自解嚴後,只有1999年921震災後曾發布過緊急命令,其餘重大災害,包括2003年SARS疫情時,社會也有相關的討論,但當時也並沒有發布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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