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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游錫堃要當“修憲”的急先鋒和推動者?
http://www.CRNTT.com   2020-05-07 10:08:05


  中評社香港5月7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台灣“獨派”組織“台灣制憲基金會”提出兩道“制憲公投”題,並於四月三十日向“中選會”送交各超過三千份的提案書,履行“公投案”的第一階段手續後,讓在十二年前出任民進黨主席時,主持制定《正常國家決議文》的“立法院長”游錫堃頗為興奮,感到制定“正常國家”的“新憲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因此,他向“立法院”送交民進黨的“修憲”時程”兩個版本(方案一與方案二);方案一是民進黨認定的可行版本,若未來成局,將是台灣政治史上第一個“修憲”綁大選”大版本。而台灣民眾黨黨團也已提案,標的是在本會期內完成“修憲”委員會”組成的“公決案”,並在四月二十八日亦即“台灣制憲基金會”對外宣佈將會策動“制憲公投”的翌日,由朝野政黨同意逕付二讀,並由游錫堃召集朝野黨團協商。

  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公投”。“制憲公投”是“直接民主”之舉,也是“直接民意”的表達。“公投”所具有的創制權與複決權,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方式。其中創制權屬“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定法規,透過投票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複決權則是屬於“消極的直接立法”,當人民反對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通過的法律案時,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

  而游錫堃在“立法院”推動的“修憲公投複決綁大選”,在“公投複決”部分是屬於“憲法”規定的“修憲”必須經過的程序。實際上,二零零五年的第七次“修憲”,將“修憲權”由“國民大會”(第六次“修憲”已經巨人的廢除,因而此次“修憲”由“任務型國大”執行)改為分兩階段執行,首先是由“立法院”提案,必須由四分之一“立委”(二十八人)提議,四分之三(八十五人)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最少六十四人)決議。第二階段是“立法院”通過“修憲”案”後,進行為期半年的“公告”,然後擇期由選民進行“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約九百六十六萬),即獲通過。

  因此,“台灣制憲基金會”提出的“制憲公投案”,在完成所有前期程序,正式付諸“公投”之前,只能算是民間活動,任何人有興趣也自認為有能力,都可以“玩一鋪”。如果“統派”認為具有足夠的實力,同樣也可以發動“統一公投”。不過,在台灣地區現時這樣的社會政治環境,顯然是並不現實。但有時也確實是令人感到“統派”不爭氣,因為“統派”太嚴肅正派,什麼都是“按規矩來做”,而不像“獨派”那種“死豬不怕開水燙”,明知要真正推動“台獨”不行,連陳水扁也說了大白話:“做不到就是做不到”,也要嘻皮笑臉地進行這種那種的“台獨”宣傳活動,以賺取聲量。如果“統派”也像這樣行事的話,不至於聲音會越來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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