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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魏揚人肉鎖鍊阻張志軍車隊 二審改判無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9 14:45:16


魏揚(右三)等人曾以人肉鎖鍊阻擋張志軍車隊。(中評社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2月9日電(記者 張嘉文)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2014年訪台,前往新北市烏來參加原住民研討會時,遭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魏揚、成員賴品妤等8人以肉身擋道,魏等人因此被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強制罪提起公訴。一審認為8人基於公益目的而犯法,因此判有罪但免刑,全案經上訴,高院今上午改判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2014年6月26日下午,魏揚等人在張志軍車隊要前往烏來參加原住民活動前,在唯一道路新烏路上,試圖阻止張志軍等人到場,過程中,魏揚等人以鐵鍊及麻繩綑綁身體,並上鎖固定在路墩兩側,並持標語高喊口號,造成當地交通堵塞,隨後被獲報到場的警方強制趨離並逮捕移送北檢,後來魏等人被依妨害公務、強制等罪起訴。

  魏揚等人辯稱僅將自身綑綁在道路上靜坐抗議,並無強暴脅迫方式;陳抗行為是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他們使用和平手段,行為也具備社會相當性,並無違法。 

  一審認定8人行為不合法、觸犯強制罪,但犯罪動機是基於公益目的、無私利考量,所以諭知免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 魏揚等人身綁鐵鍊、麻繩阻擋張志軍車隊,其目的與動機是藉此表達抗議政府過度傾中的兩岸經貿政策訴求,主觀上並非妨害一般用路人為目的,且封鎖道路僅20分鐘就遭警方排除,認定犯罪動機基於公益,無涉個人,並未釀成嚴重後果,該手段並未過當,審酌後認定沒有實質違法性,因此不構成強制罪。

  另被告等人在鐵鍊、麻繩前有放置三角錐達警示效果,也不構成公共危險罪,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魏揚等8人均無罪,強制罪部分定讞,公共危險部分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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