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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遼寧團火燒車將滿週年 台檢方:沒有新事證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7-18 00:30:47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中評社 黃文杰攝)
  中評社桃園7月18日電(記者 黃文杰)針對遼寧團火燒遊覽車將屆滿週年,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接受中評社訪問表示,兩岸對於司法認知,本來有所不同,偵辦過程可能傳遞落差,導致陸方對於台灣的檢方有誤會,但台灣檢方對於所有疑點抽絲剝繭,反覆查證並公開,此案沒有具體新事證,也沒有再議,陸方家屬可以信賴台灣司法。

  2016年7月19日,遼寧團火燒遊覽車,造成包括台籍司機導遊與陸客26人全數喪命,桃園地檢署偵結報告指向司機蘇明成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燒死車內其他乘客。不過蘇明成本人也死亡,涉及酒後駕車、放火殺人等罪嫌,均依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評社在陸團火燒車事件屆滿週年前夕,走訪桃園地檢署,採訪當時偵辦的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他回憶許多偵辦細節,也對外解密,但沒有任何新事證。

  “當檢察官這麼久,沒有遇過這麼大案子!”王以文告訴中評社,事件發生後,竟然沒有一位生還者,坦言一開始相當棘手,這需要假設、求證,不可能一下子推論出結論。

  中評社問,大陸觀光客在台灣旅遊,火燒車事件導致全車陸客罹難,偵辦是否有“特殊壓力”?
 
  王以文說,因為罹難者都是大陸來台觀光客,有了兩岸因素介入,此案情況就更複雜,至少家屬就沒有辦法直接溝通,往往必須透過好幾層,才能接觸到家屬,過程傳遞確實會有一些落差,導致陸方對於台灣的檢方有些誤會。

  他分析,兩岸分隔這麼久,彼此對於司法認知多少有不同,大陸的司法體系跟台灣的司法體系還是有差異,台灣必須按照訴訟程序進行,不太可能說“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畢竟最後都要被兩岸法庭檢驗,萬一有人犯罪,被我們查出來,一旦程序有錯,就不會被接受。

  王以文告訴中評社,台灣司法調查,每個步驟都有一定程序,包括要調通聯紀錄,都要發函、都要公文字號,這不是故意拉長時間,故意掩飾或逃避,若站在陸方想法,或許會認為這件事這麼大,應該儘速動用國家資源,調查結果應該很快出爐,“三天就要給答案”,問題是,怎麼可能三天或五天就能給答案?這就是兩岸司法認知的落差。

  他說,另外困難度在於,全案沒有任何生還者,無法藉由生還者來還原事故原因,如果火燒車事件有人被救活,一定會描述,前面為何突然著火,為何火往後燒,就可以判斷是否有人在車內點火,甚至車內的吼喊等聲音,都有助於還原事件的真相。

  “結果完全根本沒有!”王以文說,正因為沒有生還者,一開始就要假設,當然不可能一開始就朝司機蓄意自殺,放火燒車,必須經過層層抽絲剝繭,直到看到司機身體有酒精反應,深入瞭解司機的背景,一直往那個方向走,誰敢一開始斷定這是自殺?這必須藉由科學證據、反覆實驗,以及團隊討論。
 
  中評社問,遼寧團火燒車事件,是否更凸顯兩岸互信基礎薄弱?

  王以文澄清,主要還是兩岸法制觀念的落差,他說,自己沒有受到上層的壓力,壓力在於對自己的要求,根本沒有“限期破案”的指示,檢察長給了很大空間,現在回過頭來解密,當時會公布幾個事證,在於釋放一些壓力。

  他說,不是等陸團罹難家屬離台才公布,單純是外界期盼很久,要知道偵辦進展,兩次公布事證都是科學證據,不會變化,一個是酒精,一個是被火燒,分別是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以及消防局的鑑識報告,“這些講一百遍也是這樣”。

  王以文說,至於證人的證詞,就不方便隨便講,因為當時偵辦過程,還流出一段錄音對話,事實證明不會影響偵辦結果,此案子確定是自焚。

  他也反問,若以電線走火結案,是否相對單純?是否對兩岸關係比較好?不過隨著證據更清楚,不是單純機械電路走火,而是人為,一直確認證據,指向司機涉及性侵案件,加上生長背景,幾次服務陸客得到不愉快。

  王以文說,況且還在司機家中找到許多信,內容提到對政治與司法不滿,馬英九卸任前一天被追告兩案,我們也公布,說明我們追求的是真相,不能違背良心,所有可疑的點都清查,也一併公布,迄今不會冒出新事證。

  中評社問,當時不起訴書記載,台籍導遊妻子是唯一告訴人,收到不起訴書,是否提出二審?王以文說,全案後來沒有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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