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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下載畢淑敏作品被判侵權

http://www.CRNTT.com 2007-08-17 04:12:38 周賢忠
  核心提示 

  如今,諸多網站以讀者為中心提供超值服務,吸引他們訪問,努力提高自己網站的點擊率。但稍有不慎,就會卷入侵權糾紛之中。今年以來,市法院已審理了多起網路傳播侵權案件,網站侵權者均遭敗訴並賠償。

  一紙訴狀 

  引出網路傳播侵權案

  2006年開始,北京中文線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文線上)在全國開展打擊網路傳播侵權活動,戰火也燒到了瀋陽。瀋陽“逸海書城”網站因下載作家畢淑敏作品,被推上被告席。 
 
  原來2005年2月1日,中文線上與作家畢淑敏簽訂協定,該公司獨家以資訊網路傳播和製作銷售電子出版物等數位化製品的方式使用畢淑敏的《紅處方》、《我很重要》、《血玲瓏》等作品,並可獨立對上述授權範圍內數字圖書的侵權行為進行法律維權活動。 

  2006年4月6日,中文線上發現“逸海書城”為豐富網站內容、吸引用戶訪問,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情況下,在其所屬的逸海書城網免費為用戶下載畢淑敏上述作品。 

  中文線上認為,該網站的侵權行為使他們公司數字圖書的銷售量巨減,給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侵害了公司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要求為該網站提供技術支援的公司和網站註冊人王某賠償經濟損失46440元。 

  網站辯稱 

  沒用於商業經營不侵權 

  網站技術支援公司辯稱:逸海書城網站是個人網站,註冊的所有人是王某,網站並不歸公司所有和管轄,公司只是為網站提供接入服務,進行備案登記,所以不應成為被告。逸海書城網站的首頁已聲明所有的作品均為私人收藏,僅僅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使用這些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另外,逸海書城也沒有為流覽其網頁的讀者提供免費的下載服務,不存在打包下載功能,不會影響中文線上的銷售活動。 

  王某辯稱:逸海書城是個人性質的網站,主要是學習和欣賞,不用於商業經營,並且網站上面的作品主要是由網友上傳,所以可以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自己沒有侵權。 

  未經許可 

  網站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構成侵權。王某作為逸海書城網站的主辦者、經營者,明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仍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某主張逸海書城網站上的文學作品均為個人收藏性質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王某雖然在網站首頁作了公開聲明,但不能改變其未經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涉案作品行為的性質。 

  為網站提供技術支援的公司雖不是逸海書城網站的經營者,但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即逸海書城網站的經營者。因此,該公司與王某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網站主人賠償 

  那麼,該如何作出賠償呢?法院認為,被告行為將造成中文線上已經上傳到網站上的相關數位作品的購買量下降,給中文線上造成損失。但這種損失是難以確定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獲利來確定賠償數額。被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節省了本應支付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這是被告的直接獲利。中文線上主張按照出版文字作品的稿酬標準每千字45元計算,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在國家有關部門未制定網路傳播數位化作品稿酬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按出版文字作品的稿酬計算標準作為參考依據,同時考慮被告的侵權情節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賠償額為1萬元。對中文線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4500元,被告也應當予以賠償。市法院于近日判王某賠償中文線上經濟損失14500元;網站技術支援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哪些作品須付費? 

  負責審理此案的市法院民四庭法官馬越飛告訴記者,資訊網路傳播是著作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著作權法》及《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對報紙文章來說,記者采寫的個人專訪、調查性報導、深度報導、新聞圖片等,網路媒體均不能隨便轉載,像瀋陽日報《法官說法》專欄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網站必須遵守這一遊戲規則。 

  12種情形可不付費 

  網路傳播也有12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情形,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主要有: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媒體之間刊登或播放的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還應注意作者是否聲明作者權利。 

  侵權要立即刪除相關內容 

  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的糾紛往往涉及金額很小,在現實中缺乏通過行政或者司法程式解決的必要性。為此權利人認為網路上的作品侵犯其權利,可以書面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結;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權利人書面通知,應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結,並轉告服務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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