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觸與碰撞——16世紀以來西方人眼中的中國法律》一書中,作者提出,在地理大發現之前,人類在各自封閉的地域環境中,發展著不同的法律文化,“古老的中國法律曾經是世界法律發展史上獨具輝煌的一頁。但是,當西方法律走向新的文明與變革之時,中國的法律卻停滯不前並更加趨於固化。從此中西法律文化之間的距離日漸拉開。但是在中世紀開始至西方的工業革命之前,所謂的西方法律同樣充滿著毫無人性的殘酷的對人的摧殘,而且宗教法庭中的任意性和殘忍,並不亞於當時的東方。”頗具諷刺意味的是,關於一些16世紀以來中國法律的描述,中國自己的典籍少有記載,反倒是來華的西方人,利用有限的機會,留下了大量翔實的資料。以致作者不得不利用自己遊學國外的機會花重金搜羅。連記載自己痛苦記憶的文本,尚且需要通過出口轉內銷才得以呈現,由此可見我們的健忘。對此現象,我更願意把它解釋為皇權專制所造就的人性扭曲和情感麻木。
與其說“當西方法律走向新的文明與變革之時,中國的法律卻停滯不前並更加趨於固化”,不如說皇權專制集團出於維護自身統治和既得利益,必然會使法律充當管控社會各個層面和管控人民的工具,而不是保護人民免受公權的無端迫害。因此,中西法律的分野根源在於,當啟蒙思想照亮西方,教會和君主權力被削減,現代國家開始逐漸建立和穩固,在數量上也逐漸增多的時候,中國依然有意把自己與世界隔絕,以皇帝為首的統治集團在外部世界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之後,依然以帝國自居,視外邦為蠻夷。一個前現代國家,又怎麼能發展出現代的法律文化?
在我看來,這本書的意義在於,它使今天的我們瞭解到,人類文明無不是建立在野蠻的基礎之上發展而來。包括法律在內的文化,也只有在不同文化之間的比較和碰撞中才能分清優劣,繼而發展向前。(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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