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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咬"出的一場名譽權官司

http://www.CRNTT.com 2007-08-23 04:25:54 李穎、廖傑華、邱瑞賢
  8月3日,廣州。56歲的吳東峰緊鎖著眉,寫作近三十年,他第一次接到法院的傳票。他的妻子則在一旁追問律師開庭程式是怎樣的。 

  “沒想到寫將軍的作者卻被將軍家人告了。”吳東峰無奈地對記者說。這位廣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專職副主席,在部隊當過記者,從上個世紀70年代迄今共採訪了200余位開國將軍,他著的《開國將軍軼事》在社會上影響廣泛。他怎麼都沒有想到,恰是一位將軍的遺孀和後人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他告上了法庭。 

  8月6日,此案在南京開庭審理。記者最新瞭解到,雙方仍在僵持階段。 

  “我寫將軍寫了20多年了,以前是想著史實只要有出處就沒問題了。誰想到用個成語都會惹官司呢?咬文嚼字竟然‘咬’出官司來。”作為長期從事文學傳記寫作的吳東峰堅持認為,傳記文學首先要尊重事實,不應為尊者諱,並容許作者作生動形象的描述。 

  但是這種“生動形象”的描述在王勝後人眼裏卻是傷害。傳記文學如何才能更真實地反映生活?什麼樣的文學描述才會觸及法律雷區?隨著網路時代個人自由寫作空間的擴大,該案件留給我們一個思考。 

  備註 

  葉飛,中國人民解放軍將領。曾任華東野戰軍第一縱隊司令員兼政委,第三野戰軍第十兵團司令員,福州軍區司令員,海軍司令員等。  

  王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領,建國後擔任我軍高級職務。1955年被授予少將軍銜。 

  事情還要從4個月前說起。2007年4月16日,吳東峰在北京某報發表署名文章《“殺了我的頭也不檢討”——葉飛上將三五事》。5月31日,吳東峰在自己的博客上刊登文章《“混血兒”葉飛》。就是這兩篇文章中的一些字句,引致身在南京的王勝將軍家屬強烈不滿。 

  緣起:十幾個字惹出來的官司 

  在《民事訴狀》中,原告寫道:“兩文中被告對‘王勝事件’進行了惡意篡改的描述,將我軍二旅‘把物資往大汶口搬運’定義為‘偷運物品’,對時任二旅副旅長的王勝將軍進行文字上的貶損、詆毀,如‘副旅長王勝更傲氣十足……’,‘二旅官兵即如鳥獸散也’,‘副旅長王勝亦大懼,束手就擒,稱罪不迭’等,構成對王勝將軍名譽權的侵權。” 

  原告稱,被告文章一經發表刊載,報刊、網站紛紛轉載,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致王勝將軍社會評價降低,原告及其親屬為此遭受到極大的精神傷害,落款日期是6月19日。 

  記者看到文章刊載的報紙原樣。“偷運”、“傲氣”、“鳥獸散”、“束手就擒”、“稱罪不迭”等有爭議的辭彙都出自200餘字的段落中,這一段主要講述了“王勝事件”。

  “《殺了我的頭也不檢討》一文中有關這個事件的基本事實,來源於1988年的《葉飛回憶錄》。雖然文字上與《葉飛回憶錄》中‘王勝事件’不同,但基本事實是一致的,沒有添枝加葉,或虛構和捏造事實。”吳東峰對記者說,這次和他以往聽說的所有文字侵權案件都不同——“基本事實沒問題,只是文字表述上有分歧。” 

  為此,在被告律師出具的《代理意見》中,有專門的章節對上述有爭議的辭彙進行了詳盡的解釋。“同樣一個字或詞可以有多種理解,給人以想像的空間。同時,其詞意還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生變化。” 

  被告代理律師許東說,吳東峰在寫作時採取半文半白的白描手法,力求精煉、形象、生動,“只要這種描寫不構成事實相反,就不屬於侮辱他人人格的侵權行為。” 

  辯論:“負面事件”如何正面寫 

  “《‘殺了我的頭也不檢討’——葉飛上將三五事》及《‘混血兒’葉飛》兩文,屬於撰寫人物歷史的作品。雖然被告稱兩文參考了《葉飛回憶錄》中對‘王勝事件’的描寫,但該兩文與《葉飛回憶錄》進行對照,很容易發現文章中存在許多擅自編纂,虛構內容,斷章取義之處;同時被告對王勝將軍使用了大量貶損辭彙,客觀上損害了王勝將軍的名譽。”王勝將軍的遺孀史易的代理律師葛勇武在代理詞中寫道。 

  在葛勇武看來,“將二旅官兵丟下搬運物資,一下走散,醜化為‘即如鳥獸散也。’將太忠厚的王勝,當時慌得不知道如何處置,貶損為‘副旅長王勝亦大懼,束手就擒,稱罪不迭。’”,“顯然不是很適合。” 

  “被告在侵權文章中對二旅官兵及王勝將軍使用了‘偷運’、‘傲氣十足’、‘即如鳥獸散’、‘大懼’、‘束手就擒’、‘稱罪不迭’等貶義辭彙詆毀王勝將軍,醜化王勝將軍在公眾中的形象,構成對王勝將軍名譽權的侵害。” 

  葛勇武律師稱,侵權文章的廣泛流傳,使得社會公眾對王勝將軍只有負面的印象,沒有一個客觀的認識。“瞭解‘王勝事件’真實情況的人對被告如此撰寫感到不可思議;不知曉‘王勝事件’實情的人,紛紛向原告詢問情況,為此王勝將軍的家屬已蒙受了巨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痛苦。原告史易也因此病倒,住院治療,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內消瘦二十多斤。” 

  “王勝事件本身就是一個負面事件,《葉飛回憶錄》對這一事件早已作了‘無組織無紀律問題’的評價,不可能正面寫。其實這篇文章最早刊載于《開國將軍軼事》。我還加了注釋,注明‘王勝事件’資料來源和王勝的人物簡介,如果在轉述中讓讀者產生歧義,應以原著為准。而且,後面有一段毛澤東聽說葉飛捆綁王勝,只說‘哦,原來如此’,說明有好奇之心,無批評之意。後來,登到報紙上時,注釋被刪掉了。”  

  對這些注釋,湖北省荊州日報陳禮榮撰文《可貴的“注釋”》說,我國還沒有形成注明材料來源的傳統和風習,也由此造成兩大弊端,其一傳記作者隨意使用他人材料,置“知識產權”於不顧,其二,有關材料以訛傳訛,惹出官司卻無人負責。 

  “由於本文主要寫葉飛,對王勝將軍戰功及‘忠厚老實’的一面沒有在本文中給予反映,容易使人只瞭解王勝的負面問題,對他難以有客觀公正的評價。如果說本文被他的親屬誤讀為有貶低將軍之意,我只能深感遺憾。”吳東峰說,他曾經多次想與原告和解,“但對方很堅持,其實,我可以理解,我的媽媽也是老新四軍,聽到人家說一句不好,她就會和我生氣”。 

  交鋒:斷章取義或主次取捨? 

  對這個官司,吳東峰信心很滿。“我以前聽說的案例以作家敗訴為多,但大都因捏造或虛構事實導致。”他和代理律師認為,描述與《葉飛回憶錄》基本一致,有文學加工成分,但沒有貶損王勝將軍的主觀故意。“只是在文字表述上有分歧。哪些語言算侵犯名譽權,哪些不算?目前並沒有明確規定。何況侵犯名譽權,首先要有主觀動機,這我肯定沒有。”吳東峰說。 

  “被告在主觀上存在過錯”,葛勇武稱。“身為文學工作者,對詞語的褒貶性應能準確把握,其長期從事軍史研究和寫作,撰寫了多位將軍的回憶文章,應該認識到在關於將軍文章中用詞精確的重要性。依照法律,被告對撰寫的人物歷史作品負有尊重歷史事實的高度注意義務,同時不得對將軍的名譽進行文字上的詆毀和貶損,侵犯他人的名譽權。而被告在撰寫上將葉飛將軍的文章時,涉及到少將王勝將軍,即以貶損少將的形象來‘提升’上將的形象,這不能不謂其有過錯。” 

  另外,葛勇武還認為,吳東峰將“王勝事件”斷章取義,只描述事件中葉飛整頓軍紀的一段插曲,而對葉飛在該事件中犯有軍閥主義及因此向王勝將軍道歉的事實不予涉及,導致讀者對該事件不能全面瞭解,客觀上降低了王勝將軍的社會評價。 

  而吳東峰的代理律師則認為,“文學創作有主次之分,文章重點是寫葉飛將軍,不可能也沒必要在這裏全面展示王勝的正面形象。” 

  思考:文學創作空間有多大? 

  當前,紀實性文學作品受到越來越多讀者歡迎,報告文學和紀實文學的創作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在由中國傳記文學學會提供的證詞中,有一段話:“吳東峰先生的文章和葉飛上將敍述的事實是一致的。也沒有對王勝將軍進行攻擊、誣衊和誹謗。吳東峰先生在敍述中與葉飛回憶錄不同之處,屬於文學創作範疇,作者應把握行文的分寸。” 

  同樣的十幾個字,在原告和被告看來,代表著迥然不同的情感。十幾個字的方圓之間,雙方律師展開了一場外科神經手術般的爭論。正像吳東峰說的,現在的爭論不再是文章真實與不真實的問題,而是文字處理上有分歧。“許多職業都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比如電視劇創作、記者……這個話題大有思考空間。

  這個“把握行文的分寸”讓人煞費思量。雙方的交鋒無疑是激烈的。到底該如何把握分寸?文學創作空間有多大?文字發揮到底有沒有法律底線? 

  中國報告文學學會副會長李炳銀說:“傳記文學屬於寫實的文學,必須要求作家不違背真實原則,這是最根本的區分和要求。在充分尊重事實的原則下,允許對事實本身作文學生動形象化的描述。” 

  “文學創作發展到今天,越來越重視人性和個性,刻畫人物不再千篇一律或者‘高大全’,往往是張揚著個性,充滿矛盾的文學或藝術角色才具有大眾喜愛的魅力,如‘亮劍’中的李雲龍、‘歷史的天空’中的薑大牙等”,吳東峰說。 
 
  “紀實文學或報告文學能不能寫有名譽有地位的人的問題和缺點,寫問題和缺點會不會影響和損貶名譽人的形象,是不是只能寫‘過五關,斬六將’,而不宜寫‘走麥城’,作家能不能對所寫的對象有獨立的見解和看法?”吳東峰拋出一連串的問題。 

  抗日戰爭勝利後,葉飛將軍率山東野戰軍一縱進駐山東華豐。華豐有一日軍倉庫,物資甚豐,由二旅之一營看管。縱隊規定,待清點後分發各旅,而二旅則以看管之便,偷運物品。事發後,縱隊政治部副主任湯光恢、縱隊副政治委員譚啟龍先後到現場阻攔,二旅官兵了無避意,副旅長王勝更傲氣十足,並囑加快運送。葉飛將軍聞之大怒,乃驅車率一警衛,始入倉庫門,二旅官兵望其神姿,如鳥獸散也。副旅長王勝亦大懼,束手就擒,稱罪不迭。葉飛將軍將其捆綁帶回,關禁閉半日。 

    ——摘自吳東峰著《開國將軍軼事》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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