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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案落定 ,中華書局勝訴

http://www.CRNTT.com 2007-11-16 01:17:26 杜麗霞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涉及“新中國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版權糾紛一案。  

   原告中華書局訴稱其在1958年到1978年之間,調集全國百余位文史專家,在原告主持下投入巨大成本對從《史記》到《明史》的二十四種紀傳體正史以及《清史稿》進行了全面的整二十五史)系原告擁有著作權的法人作品。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複製發行的電子圖書中收錄了原告的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複製權和發行權,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6萬元。

  被告東方音像電子出版社認爲,開國修史系國家行爲,著作權應由國家享有,中華書局對點校本二十五史並不享有著作權。原告在體制改革爲企業法人後,並未得到國家授權經營該部分無形資産,故並非著作權人,並且被告在出版該電子圖書時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被告北京錦繡紅旗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亦不承認原告爲著作權人,並稱其公司系從案外人購買的電子資料來源,並進行了重新排版和分段,與原告出版發行的理並陸續出版。這一系列行爲被譽爲“新中國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同時,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以下稱點校本點校本二十五史在字數和字體上有較大的差異。同時認爲“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無需得到許可即可使用。 
  
  經審理後,法院認爲所謂古籍點校,是點校人在古籍版本的基礎上,運用專業知識,依據文字規則、標點規範,對照其他版本或史料對相關古籍劃分段落、加注標點、選擇用字並撰寫校勘記的過程,通常會受點校人知識水平、文學功底、價值觀、人身觀、世界觀及客觀條件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而有所不同,這種不同是點校人獨創性思維的體現 “二十四史”及清史稿雖然屬於國史,是公有領域的作品,但對其進行古籍整理、點校之後的點校本凝聚了原告中華書局的創作性勞動,構成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原告中華書局享有“二十四史”及清史稿點校本的著作權。     
 
   二被告未經其同意使用該書籍點校本的行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法院參照相關稿酬標準,綜合點校古籍特殊性等因素綜合考慮,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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