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自費出版,或者說自費出書日益增多。“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著書立說,曾被視為一種“立言”的大業,有著嚴格的要求,並不是誰想出書就能出得了的。作者的書稿,要經過擁有出版權的出版社審核,符合一定要求後,方可列入出書計畫,同意印刷出版發行。稿件成書後,出版社要按規定向作者支付稿酬或版稅,作者不僅不需要支付費用,而是可以有一筆經濟收入。如今自費出版,則是反過來,不是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而是作者向出版社支付編輯、印刷等費用,其中有一項,叫做“書號費”。就是用錢買出版社專有的出版權,獲得一個統一規定的書號,以顯示其為正式出版物。倘若沒有這一書號,就只能算一般印刷品,不能說是圖書。如果冒稱圖書的話,就是非法圖書,或者說非法出版物。
由於出書要出版社“把關”,那些書稿沒有達標卻極想“立言”的人,就想辦法用錢向出版社買書號。賣買書號的現象,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就出現,有關管理部門不止一次地發文嚴加禁止。然而,有令難行,有止難禁。由於賣書號可以輕易地獲得一筆收入,而要求買書號的人又越來越多,出版界就以自費出版的形式,作為這種出書的出路。為了顯示自費出版與“賣買書號”的區別,有二條約定:一是自費出版的書必須經過出版社審定,二是必須經過出版社發印。就是說,自費書要在出版社“體內迴圈”,而不可由編著者“體外迴圈”。不過,約定歸約定,倒底怎樣“迴圈”,則各有操作巧妙,形式上看來似乎與“賣買書號”有別,實際上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關係。當下有些出版社對自費出版,是名碼標價,來者不拒。反正這樣的書花不了多少精力,靠書號就可旱澇保收,何樂而不為?據說,有的出版社目前每年出版的書,有一半以上乃至絕大部分都是自費出的書。
自費出書的氾濫,使不少水準不高,甚至含有錯誤內容的書稿得以堂而皇之地進入市場。現在,我國每年出書20多萬種,數量夠多了,品質卻良莠不齊,魚龍混雜。這不但在總體上降低了我國出版物的水準,而且讓大量的圖書泡沫掩蓋和淹沒了一些優秀圖書,不利於讀者的正確選購。因此,我以為,對自費出版,或者說“賣買書號”,不能放棄基本標準的掌握。對“趙公元帥”要有所遏制,不宜讓它在出書領域通行無阻。不是出了錢,就什麼東西都可以出的。對那些具有自費出版價值的圖書,當然可以出,但也應在版權頁上注明為自費出版,以有別於沒有“自費”的圖書,便於讀者識別。
這樣說,並非說凡自費出版的圖書,其品質一定要差些。會有一些具有相當學術文化含量的書稿,或由於出版社有眼無珠,不識貨,或因缺乏市場,不為出版社接受,在這樣情況下,能以自費出版的形式問世,免遭淹沒的命運,可謂功莫大矣。這在歷史上也是有先例的。此外,那些出於自娛自樂、自我紀念的自費出版,如果有一定內容,對豐富滿足這些人的精神追求,也有好處。因此,我不贊成對自費出版採取完全“堵”的政策,但也不能無分別地任其自由氾濫,要進行必要的管理疏導。
與自費出書的同時,還出現一種自費印“書”的情況。這些作者不向出版社買書號,而是出點錢將文稿交印客類網站印刷成“書”。由於沒有正式出版書號,這些“書”只是一種印刷品。不過,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這些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也需要辦申請手續,並非隨意可以印製的。然而,這一規定也正在受到衝擊,難於有效貫徹。
所有這些,說明自費出版、自費印“書”有客觀需要,其發展之勢不可阻擋,但出書、印“書”,也不能任憑“趙公元帥”指揮,原有的相關規定已不適應現在形勢的發展,有的出版社就公開挑戰原有的一些規定。比如,有家出版社在網上公開聲明:“自費出版圖書,作者對作品須承擔所有法律責任,文責自負,出版社不承擔任何法律與經濟責任。”這樣,還要出版社幹什麼?難道就是為了要他們賣書號賺錢嗎?這是有違出版社的根本使命的。當前自費出書的混亂局面,單講不准賣書號已遠不夠用了,亟需制定切合實際、有導有堵、政策明確的新法規加以規範。
來源:東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