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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元朝外貿政策與廣州的海外貿易〔1〕

  元代廣州海外貿易發展狀况由於缺乏深入研究,至今仍然給人以若明若暗的感覺。本文通過較大範圍地閲讀元代史料,擬從元朝外貿政策及其對外貿影響的角度,對元朝廣州外貿作一初步探討。

  一

  在宋元戰争最後時刻,由於東南沿海地區相繼得手,取得全國統治權指日可待,元朝開始考慮實行比較穩定的海外貿易政策。從至元十四年(1277)在泉州等地設置市舶司,到至元二十二年(1285)爲止,是元朝取得全中國統治權後,制定和推行其外貿政策的第一階段。在這個階段,元朝外貿政策以承繼宋代制度爲主,同時根據蒙古貴族慣例和統治全國後的實際情况稍事調整。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立市舶司一於泉州,令忙古[HZ(][XCZ7.tif;%35%35][HZ)]領之。立市舶司三於慶元、上海、澉浦,令安撫使楊發督之。每歲招集舶商,於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2〕設立市舶司之初,元朝顯然較多地對宋代市舶司制度進行了仿傚。幾年後元朝又下達指示:海商舶貨經泉州市舶司抽解後,到别處貿易不再抽分,只需繳納貨幣税:“商賈市舶物貨已經泉州抽分者,諸處貿易,止令輸税”;至元二十年(1283)“定市舶抽分例,舶貨精者取十之一,粗者十五之一”。這些同樣都是前代實行過的制度。〔3〕

  當然,元初外貿政策與宋制也有若干差异,如港口分佈的差异。此時元朝外貿政策的重點在江浙、福建。宋代最重要的海外貿易口岸廣州,至元十四年(1277)尚未歸屬元朝,當然排除在外;至元十六年(1279)歸屬元朝後,仍多年没有市舶司。這與宋朝奪得南漢統治下的廣州僅兩個月就設立市舶司形成鮮明對照。

  元初海外貿易重心的東移有多種原因,宋末元初的戰亂使廣州遭受嚴重破壞爲其一。

  南宋末年,廣州是宋元軍隊反復争奪之地和最後的戰場。廣州争奪戰在至元十三年(1276)五月打響,不久元軍首次進入廣州。幾經易手,兩年半後廣州才最終爲元朝所有。廣州城争奪戰並非兩軍的實力較量,但戰争對既存社會本身就是破壞。元朝統治者爲廣州軍民的韌性抗争所激怒,至元十五年(1278)下令“夷廣州城”,更使這個繁榮富庶之地遭受灾難性打擊。〔4〕情况的嚴重性在元人陳大震筆下得到反映:  “王師滅宋平廣以前,兵革之間,  (廣州百姓)或罹鋒鏑,或被驅掠,或死於寇盜,或轉徙於他所,不可勝計。”〔5〕就外貿而言,戰亂不但使它直接受到重創,伴隨而來的人才和資本流失更具長遠影響。

  與此同時,宋元之交雖受戰争動亂之苦,但破壞不甚嚴重的泉州遇到難得的發展機會。

  在江浙、福建各主要港口中,泉州自北宋起,已逐漸成爲中國海外貿易大港,不但東與日本、高麗交通便利,還與東南亞、南亞及其以西地區有頻繁的商貿往來,海外交通條件優於其它港口。

  早在南宋末年,蒲壽庚與元朝使者就有所接觸。宋景炎元年(至元十三年)初,“伯顔遣不伯、周青招泉州蒲壽庚、壽晟兄弟”。〔6〕蒲壽庚不是泉州知州,但在南宋末曾任提舉泉州舶司,“擅蕃舶利”多年〔7〕,在當地很有實力。他當時就没有堅决抗元。同年十一月蒲壽庚與南宋朝廷决裂,隨後公開倒向元朝。張世杰等不得不退至廣東沿海,爲南宋王朝的存續作最後戰鬥。〔8〕立下大功的蒲壽庚受到元朝格外奬賞,得到福建省左丞這個正二品高級職位。元朝允許官員利用職權經商。蒲壽庚原先就經營泉州外貿,又出任行省高官,繼續以泉州爲基地發展個人和家族生意。元朝取得全國統治權後不久,蒲壽庚就提議“下詔招海外諸蕃”。〔9〕

  出於經濟和軍事政治需要,加上大蒙古國時期已經形成的重商傳統,元朝王公貴族對包括海外貿易在内的贏利活動興趣濃厚,動用大量資金予以推進。泉州擁有天時地利人和,從而成爲元朝海外貿易的首要港口。

  外貿地位的下降,對於剛剛受到戰争重創的廣州却未嘗不是好事。

  在没有市舶司的時期,廣州仍存在市舶貿易。哈喇布哈(合刺普華)在至元二十或二十一年(1283或1284年)曾任“廣東轉運鹽使兼領諸蕃市舶”。〔10〕此時廣州未設市舶司。可見,不設市舶司並不意味着元朝禁絶廣州市舶貿易;在不受中央政府重視的條件下,廣州外貿仍有發展餘地。

  在宋代,市舶司除直接向宫廷等處供應海外珍奇外,另一重要功能是朝廷藉以重新分配往日多由地方政府掌握的外貿收入,朝廷取得大部分收益。市舶司的存在意味着外貿對地方財政支持的减少。市舶司是個官僚機構,所消耗的行政費用來自外貿。外貿規模越小,行政費用的比重就越大。因此,市舶司雖然在外貿管理和服務方面可以做得比較細緻周到,但同時也會給蕭條脆弱的海外貿易帶來額外負擔。

  元朝初年基本上循行宋代外貿制度的慣性。朝廷不重視廣州外貿,多年不設置市舶司,對廣州外貿和其它地方經濟的復蘇總的來説是有利的。實際情况也支持了上述判斷。

  至元十九年(1282),世祖下令用兵占城,元軍將士由廣州出發。〔11〕進攻佔城不是非取道廣州不可:西面的廣西欽州、廉州港距離占城更近:東面的泉州港綜合物質條件較爲優越。至元十九年,元朝“發淮、浙、福建、湖廣軍五千、海船百艘、戰船二百五十”,以唆都爲將領,進攻佔城。〔12〕參加此役的主力部隊發自廣東以外地區;主將唆都是福建行省的官員。廣州對於此次出征的價值,不在地理上特别近便、不在綜合物質條件特别優越,也不在兵勇將强。

  我們不妨從艦船供應的角度考察元朝選擇廣州的原因。

  首先,從江淮、福建派遣大批戰船先到廣州,再赴占城可能性不大。

  世祖即位不久就作臣服日本之想,但對方不情願,於是便有東征之役。至元十一年(1274)首次東征,元朝未達預期目標;至元十一年十月“入其國,敗之。而我軍不整,箭又盡,第虜掠四境而歸”。至元十八年(1281)六月,元朝第二次征日:“阿勒哈、範文虎輩以十萬人征之。”八月間,“諸將未見敵喪全師以返”。〔13〕滯留日本的將士後來多被日本軍隊消滅,僅有少數陸續逃回。約略匡算,出征軍人十四萬,得以回歸的僅五分之一。〔14〕第二次征日,準備兩年,負責建造戰船的據不完全統計,包括潭州、揚州、湖南、贛州、泉州等省。〔15〕元軍丢盔棄甲,亡失慘重,不會有多少戰船回歸。世祖很快又打算第三次東征。有關地區造船任務繁重,精疲力竭,可想而知。

  泉州在前代已是重要的造船基地,製造多爲喫水較深、抗風浪能力强、適應遠洋航行的尖底船。至元十八年(1281)二月,福建行省左丞蒲壽庚提出:朝廷先前命令造海船二百艘,目前僅造好五十艘,百姓實在艱苦,難於建造其餘船隻。朝廷只得同意停止造船。〔16〕泉州在宋元之交雖受戰争動亂之苦,但破壞不甚嚴重,又得到蒲壽庚等的扶持,造船力量不弱。此次完不成造船任務,可能包含蒲壽庚對泉州的特别維護,但泉州自歸屬元朝以來,與東部其它地區一道,因應付東征等需要而承受了過分的索取也是原因之一,否則元朝未必會如此痛快地同意停止造船。發兵占城在此後一年多,泉州等地情况不會有大的改變。

  其次,其它建造戰船的内陸行省提供大量船隻的可能性也不大。我們已經知道,湖南、贛州、潭州參與建造征日戰船。至元十六年(1279)七月以前,潭州行省不僅參與建造征日本船,還有征交趾戰船。〔17〕剛剛建造東征戰船和征交趾戰船,很快又能造出大量船隻以供占城之役,除非相信奇迹。而且,這些地區以打造江船爲主,海船非其所長,即使勉爲其難,造出的可能僅是輔助性運輸工具。宋人説“海舟以福建船爲上,廣東、西船次之,温、明州船又次之。”〔18〕海船建造基地全在沿海地區。

  假設泉州能勉强供應所需船隻,或者加上東部和南部沿海地區,以及一些内陸行省的戰船可以滿足需要,朝廷能否同意全數發赴占城還是個疑問。至元十九年(1282),征日準備已經開始,在相應地區保有較多艦船以便隨時徵調是必要的。

  總之,此時各地可供遠洋的艦船都没有多少餘裕。出征占城大軍取道廣州,主要是利用廣州的艦船。

  當然從廣州出發的船隻不必皆由廣州建造。從宋代情况看,兩廣沿海實力較强的地方可以説只有廣州。排名第二的潮州可能提供部分船隻,但不會很多。潮州經濟實力原先就遠不如廣州,宋末元初又經二十多天的圍城之役,城市受創、經濟凋殘,同樣處於恢復時期。〔19〕廣西此時已爲交趾之戰作準備。廣西與交趾雖然壤地相接,但也需要戰船,欽州、廉州如果有較多戰船,他們就會是這支大軍的出發地或者出發地之一。廣州所提供的船隻看來多來自廣州本地。

  宋元戰争的最後一仗在廣州新會海域進行。宋軍動用“海艦千餘艘”,估計已盡力搜羅當地的合用艦船。戰争過後,元軍雖然在“焚溺之餘,尚得八百餘艘”〔20〕,其中能有多少還完好無損?這意味着戰後廣州造船業承擔着格外艱巨的修造任務,也意味着船舶修造業可以作爲衡量地方經濟恢復狀况的標尺。

  唐宋以來海外貿易一直是拉動廣州經濟進步的龍頭。海外貿易推動造船業進步;造船業的進步反過來也爲海外貿易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元初廣州船舶修造業的復蘇,可能與修復廢舊船隻有關,其動力來自海外貿易和沿海捕魚、作業、運輸等需要;而適合遠洋航行船隻的建造,主要起因於海外貿易。元朝人陳大震指出,元代廣州“市舶亭在朝宗門外,至元十九年創建。”〔21〕市舶亭是以往商船停泊處的一座引人注目的建築,既有實用意義,也有情感價值,在中外商民間頗有名氣。廣州市舶亭的創建,表明廣州港已不再蕭條。此時距宋元戰争最後結束僅四年,與往後年代相比外貿發展雖是很初步的;與幾年前的情形對照却有了顯著改觀。

    二

  從至元二十一年(1284)底到元朝中後期是元朝外貿政策的第二個階段。

  延續宋代制度降爲這個階段外貿政策的次要方面。從至元三十年(1293)和延祐元年 (1314)頒佈的市舶法則看,元朝更多地采納了宋朝的外貿管理技術。〔22〕由於廣州外貿得到較好恢復,至元二十三年(1286)十一月以前,元朝在廣州設置了廣東轉運市舶提舉司。〔23〕廣州這個中國南部外貿大港開始受到重視。

  與宋代制度的疏離則是這個階段外貿政策的主要傾向。本階段政策的特點是政府開始經常性、制度性地對權勢集團贏利活動予以支持,對後者侵害政府財政收入的行爲進行抑制,對普通私商航海貿易加以排斥。〔24〕元朝外貿政策的特點通過以下兩方面表現出來:一是對權勢集團經營活動的支持。支持的方式有官本注入、税收優惠、允許使用站赤(驛傳)、排斥普通商人航海貿易以造成權勢集團壟斷貿易等。二是制定成文法以抑制權勢集團對政府財政收入的過分侵害。

  元朝統治全國後曾經實施過五次禁商下海,本文將通過對其中三次的分析,説明第一種情况。

  元朝第一次“海禁”發生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初,到當年八月“罷禁海商”爲止,直接目的是實行官本官船貿易。元世祖時代,元軍東征西伐,開疆擴土,軍費開支浩大,因而一再起用所謂“理財”之臣。先是阿合馬,接着是盧世榮、桑哥。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一月,盧世榮出任中書右丞。朝廷很快接受他的提議開始推行官本官船貿易。具體辦法是:官府出錢造船,提供貿易本錢,選派商賈出海貿易;貿易所得,官府得70%,商賈得30%;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出海貿易;官府收買全部已經進口的舶貨。〔25〕

  這類經營活動對蒙古統治者來説並不陌生。早在大蒙古國時期,已經形成蒙古王公貴族向國庫貸款,依靠色目商人(斡脱)經營高利貸等牟利項目,政府從而設署置官進行管理的傳統。這一傳統具有明顯的官辦色彩,不同於對民間商貿體系加以利用控制的宋代制度,元朝統治全中國後,繼續保留並有所發展。

  官本官船貿易是用權勢集團壟斷貿易的方式增加政府收入。從《元典章》的記載看,在海外貿易中已大權獨攬的權豪勢要是政府藉以獲取財源的主要伙伴,自然可以繼續出海貿易,而普通私商則是打擊對象,被剥奪航海貿易權利:“盧右丞建言市舶等事……盧市舶司的勾當:係官錢裏一十萬定,要了他着海船裏交做買賣行,别個民户做買賣的每體交行。麽道奏來,去近衆官人每,老的每等,官司做買賣的,罷了百姓做買賣的每。”〔26〕

  實際情况亦然。至元二十二年(1285)正月,元朝下令“立市舶都轉運司”。這是盧世榮所設計的與官本官船貿易相配合的機構,目的在將官船運來的大量舶貨轉運京師,禁商下海令應下達於同時或前後不久。當年六月,盧世榮已經倒臺,朝廷采納部分官員意見,一反盧世榮多設機構以加强經濟控制和大肆搜刮民財以擴大財源的作爲,將市舶司“省”入轉運司。市舶司被省並,海外貿易却没有中斷,改由轉運司兼管。但普通商人航海貿易之禁未解,直至當年八月爲止。所謂“禁海商”,禁止的只是無權領官本、乘官船的私商。〔27〕這是取得南宋統治區後,元朝政府和權貴排斥普通商人的首次聯合行動。

  大德七年(1303)到至大元年(1308)間,元朝第三次禁商下海。五年間中國商人的航海貿易依然存在。至大元年九月太尉脱脱上奏:“泉州大商合只鐵即刺,進异木沉檀可構宫室者。”朝廷指示江浙行省用驛站送達。不久又有“泉州大商馬合馬丹的,進珍异及寶帶、西域馬。”外貿如果完全中斷了五年,“重開市舶”之年,泉州商人不可能立刻就從海外販運商品回國。另外,大德九年(1305)八月“商胡塔乞以寶貨來獻”,朝廷以六萬錠鈔的高價“給其直”。〔28〕可見在此期間,中國特權商人顯然繼續合法地經營外貿;呈獻寶貨的主角是權貴及其所屬商人,皇帝對寶貨興趣正濃,因而不會斷絶他們的海外經營。此次海禁原因復雜,元朝政府和權勢集團聯合排斥普通商人應是原因之一。

  至大四年(1311)到延祐元年(1314)七月,發生第四次禁商下海。就在解禁前不久,中書右丞相鐵木迭兒曾上奏:“富民往諸番商販,率獲厚利,商者益衆,中國物輕,番貨反重。”他建議讓江浙右丞曹立“發舟十綱,給牒以往,歸則征税;如其私往者,没其貨。”〔29〕可見開禁之前“富民”可以“往諸番商販”;“開下番市舶之禁”所開的只是普通商人航海貿易之禁。

  上面列舉的元朝三次所謂“海禁”,所禁止的都只是普通商人航海貿易。這反映了政府與權勢集團利益的一致性。但後者勢力的過度膨脹又侵害了政府的財政利益,因而與此同時也實行過抑制後者的外貿政策。下面指出的三次較典型,且一次比一次嚴厲。

  官本官船貿易是把雙刃劍。盧世榮等爲元朝增加財政收入,當然也爲自家聚斂,可謂不擇手段,既搜刮民脂民膏,也與權勢集團争利。官本官船貿易讓權勢集團壟斷貿易利權的主要意圖,是藉以增加財政收入。因此,官本官船貿易讓權勢集團獲利的同時,也對權勢集團的收益作再分配。

  早在阿合馬秉政的至元十七年(1280)底,泉府司已是管理權貴贏利活動的中央機構,“掌領御位下及皇太子、皇太后、諸王出納金銀事”〔30〕。這個機構建立在斡脱總管府的基礎上,擁有自己的專職商販,擁有主要來自官府的充裕資金,〔31〕還擁有使用驛傳從而由國家財政承擔其國内交通費用的特權。泉府司業務擴展反映了權勢集團贏利活動的膨脹,國家財政雖可從中獲益,但世祖却不願承擔隨之而來的巨額開支。於是至元二十一年(1284)四月,世祖接受中書右丞相和禮霍孫的建議,以“泉府司商販者,所至官給飲食,遣兵防衛,民實厭苦不便”爲由,“省泉府司入户部”。此舉對權勢集團贏利活動顯然不利。同年十一月盧世榮出任中書右丞。他所得到的是在權勢集團受削弱的條件下,進一步調整政策,把利權更多地轉移給朝廷的權力。按官本官船貿易的設計,出海商人要乘坐官船;要用官本經營;官船返回後的收益三七分成,商取其三,官取其七。由於普通私商不得出海貿易,上述規定可視爲對權貴及其代理人斡脱的規範和對原先多歸權勢集團的利潤的重新分配。但盧世榮很快倒臺,不久世祖恢復了泉府司。〔32〕

  此後元朝外貿政策還在政府與權貴之間一再摇擺。至元末和延祐初的兩個市舶法則,可視爲政府通過調整外貿政策挽回部分外貿利權的産物。

  至元三十年(1293),元朝頒佈第一個市舶貿易成文法。〔33〕

  至元二十三年(1286)八月,泉府司開始管轄市舶司,市舶司開始兼有國家財政工具和元朝權貴牟利工具的雙重身份,但孰輕孰重,因時而异。次年元朝起用桑哥,復置尚書省。尚書省先將中書省的財權搶奪過來,接着又用其分支機構行尚書省取代行中書省。〔34〕泉府司、行泉府司也被納入以尚書省爲首的財政系統。這使泉府司系統向國家財政方面傾斜。但桑哥倒臺後情况發生變化,加上泉府司官員損公肥私行爲的惡性膨脹,市舶貿易這一於“國家大得濟的勾當”漸被權貴蠶食。〔35〕世祖决心整治外貿秩序。至元三十年(1293)八月,比照宋代制度和元初以來的做法,又經行省、行泉府司官員多方討論的市舶法則終於頒行。

  該法則第二、三、四、五條都對權勢集團贏利行爲作出規定。〔36〕第二條:所有官員,包括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員,以及“權豪富户”都要像普通百姓那樣抽分納税,不得隱瞞,違者錢物没官,其中三分之一奬賞告發者。第三條: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官吏,交舶商捎帶私人錢物下蕃貿易,藏匿不抽分者,處罰同上。第四條:借出使海外之便從事貿易者,要照規定抽分,不得以進呈希罕貴細之物爲名加以逃避,違者以漏舶治罪,物貨没官。第五條:僧、道、也裏可温、答失蠻人等多夾帶商賈出海販賣,如無許免抽分聖旨,必須按規定抽分,違者以漏舶論罪,物貨斷没。所有對權貴的限制都歸結爲禁止其偷漏舶税,反映了政府决心用法律制度保障其收益。但法則留下很大漏洞:它確認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員可以直接、間接經營外貿。管理者和經營者角色的混淆,使本應公正持平的管理者异化爲手握大權的争奪者。商民冤苦無告自不待言,外貿市場的清寧也不必指望。無論出於妥協或缺乏統治經驗,法則保障政府外貿收入的前景實不樂觀。

  如果説至元末市舶法則是在權勢集團受到支持背景下的某種冷處理,那麽延祐初年(1314),元朝頒佈的第二個市舶法則,則是以至元法則爲基礎,將後來發佈的一系列抑制權勢集團的詔令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系統化。從國家財政角度看第二個法則較成熟。

  此時國家財政已相當緊張。成宗即位後對諸王、公主、駙馬、勛臣大加賞賜,發展到了國家財力無法承受的地步。大德二年(1298)中書右丞相完澤稱:“歲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然猶不足於用。”不久又有官員提出:“比年公帑所費,動輒巨萬,歲入之數,不支半載,自餘皆借及鈔本。”〔37〕武宗至大(1308-1311)以後,“賞賜不貲,造作不節,與夫其餘一切蠹財之事,不可枚舉,而經費始有不足之患矣。故累年以來,每以錢糧不敷爲患,益求所以生財之道。”〔38〕以後情况更加嚴重。

  於是自大德元年(1297)罷行泉府司起,元朝開始逐步抑制泉府司這類領取官本的牟利機構。〔39〕次年雖然設立了與泉府司類似的致用院,但受重視程度已今非昔比。〔40〕大德二年(1298),澉浦、上海市舶司並入慶元市舶提舉司,且不再從屬泉府司系統而直接隸屬中書省。〔41〕兩年後通政院使的奏疏表明,世祖時站赤制度給予泉府司的制度性優惠,在當時已不存在。〔42〕大德七年(1303)元朝再次禁商下海,因而撤銷致用院。武宗當政期間情况出現短暫變化:大德十一年(1307)底,元廷將行泉府司昇爲泉府院,接着還設立行泉府院。但行泉府院很快又被撤銷。〔43〕泉府司(院)一類機構的動盪和在外貿中地位的下降,意味着官本投入的不穩定和收縮,意味着政府對權勢集團支持的减少。

  在上述背景下制定的市舶貿易法則,有關抑制權貴的内容仍有妥協的一面,例如“有執把免抽聖旨、懿旨”者可獲减免税優待,但主要精神是進一步縮减其特權。表現在:一、諸王、駙馬也被列入“依例抽解”名單。二、增入“犯人决杖”條款;罰没物充賞由原先的三分之一增至一半,顯示賞罰的加重。三、增入知情不舉之罪,法網趨於嚴密。四、行省官、宣慰司官、市舶司官不得託人經商;下番使臣趁便經商也不允許。五、將使臣差遣權集中到中書省,以堵塞制度漏洞。由於此後再無新的市舶法則,官本官船貿易也不再大行其道,延祐法則在客觀上擴大了普通商人的活動空間,使元代海外貿易走上一條較爲健康的發展道路,可視爲元朝外貿政策第二階段結束的標誌。

  但法則最初頒佈時,元朝外貿政策並未以此爲基準穩定下來。此後不久發生了這樣幾件事:泉府司最後被撤銷;最後一次“禁賈人下番”;見於史籍的  “貨官鈔”,“别往番邦”的較晚記載。〔44〕新的外貿政策還在調適之中。延祐市舶法則是《通制條格》的一部分,而後者作爲《大元通制》的一部分,幾經修改頒佈於至治三年(1323)。這年朝廷發佈命令“聽海商貿易,歸征其税”,結束了元代最後一次“禁商泛海”。〔45〕因此,筆者傾向於將至治三年(1323)作爲元朝外貿政策第二階段結束的時間。

  就全國而言,元朝第二階段外貿政策對外貿既有正面刺激也有負面阻礙,而以負面作用爲主。對普通商人的排斥,不但使外貿屢受打擊,還使之不能健康發展是明顯的負面作用。由於廣州遠離權力龢利益中心,廣州外貿所受的影響較爲復雜須作具體分析。

  在此期間,刺激外貿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官本介入的增加。盧世榮實行官本官船貿易時,朝廷投入十萬錠鈔作爲經費。〔46〕行泉府司成爲市舶司上級機關後,也領官本經營外貿。〔47〕後來因“禁海商以細貨於馬八兒、唄喃、梵答刺亦納三蕃國交易”,朝廷又拿出五萬錠鈔,“令沙不丁等議規運之法。”〔48〕官本直接投入之外,許多達官貴人還貸官本交由斡脱或其他商人經營,注入海外貿易。大量官本的投入,給外貿市場帶來了繁榮。

  但政府和權勢集團多不把廣州作爲經營的重點。例如,泉州、慶元所在的江淮行省,行泉府司是在尚書右丞桑哥的建議下設置的。廣州所在的江西行省,行泉府司依靠本行省官員奏請才得以設置。兩個行泉府司雖然都獲官本一千錠,朝廷重視程度並不相同。

  權貴們的航海貿易大本營也多遠離廣州。目前所知元代最著名的商人有蒲壽庚、朱清、張瑄、沙不丁,以及浙東楊氏家族等,他們經營基地多在江淮、福建。

  蒲壽庚及其家族經營重點在泉州。他的女婿回回人佛蓮,“其家甚富,凡發海舶八十艘”。至元三十年(1293)佛蓮去世,“見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稱是”。佛蓮也主要在泉州經營外貿。〔49〕

  風光一時的朱清、張瑄,“父子致位宰相,弟姪甥婿皆大官,田園宅館遍天下,庫藏倉庾相望,巨艘大舶帆交番夷中。”〔50〕他們個人和家族主要在江浙一帶活動,日常居住的第宅則座落在平江路的太倉。

  至大三年(1310),江浙行省左丞沙不丁説,其弟合八失及馬合謀但的、澉浦楊家等“皆有舟,且深知漕事,乞以爲海道運糧都漕萬户府官,各以己力輸運官糧”。尚書省因此奏請武宗:“以馬合謀但的爲遥授右丞、海外諸蕃宣慰使、都元帥、領海道運糧都漕運萬户府事,設千户所十,每所設達魯花赤一、千户三、副千户二、百户四。”〔51〕“澉浦楊家”的家族成員包括元初福建安撫使楊發、大德五年(1301)“以官本船浮海至西洋,十一年乃還”的楊樞。〔52〕沙不丁兄弟及“澉浦楊家”被授予官職,委以海漕重任,顯然都是著名的官僚巨商。他們皆活動於江浙行省。

  元代外貿政策與宋代外貿政策的一個重要區别,是元朝用官本搆築起一個特殊的貿易體系。這個系統雖然由商人具體運作,而雄厚的資本來自官方,又憑藉政府的支持而具有壟斷性排他性,給民間商貿活動帶來破壞性衝擊。表現之一是使外貿經濟失去原有的自由度,從貿易地點選擇到資金分佈都不由市場决定,而取决於政府和權勢集團的意願與便利。這點宋朝是做不到的。宋朝没有將官本注入航海貿易,不能决定港口的分佈。朝廷曾經設法用行政手段壓制包括泉州在内的港口的外貿,却很快面臨失控局面,不得不改變政策。

  因此在這個階段,廣州外貿與泉州外貿相比仍處於劣勢地位。加上元朝多次禁商下海都拿普通商人開刀,對主要由普通商人支撑的廣州外貿市場特别不利。

  但元朝外貿政策對廣州外貿也存在有利的一面。政府與權勢集團既互相聯合,也互相衝突。廣州遠離權力龢利益中心,外貿既難以憑藉特權而獲利,也不易在矛盾衝突中大受其害。元代許多巨商大賈最終都難逃家産被籍没的結局。蒲壽庚的女婿回回佛蓮没有被定罪,但他死後,家産以“女少無子”的名義被政府籍没,當局甚至不許其家産有任何形式的“隱寄饋負”。〔53〕朱清、張瑄情况則被冠以惡名,落得身死家破、財産籍没的下場。被罰没的財産中當然包括外貿經營資本。〔54〕不那麽著名的商賈被籍没者也不乏其例。

  朱清、張瑄大肆聚斂之時,另一富人何敬德却“布衣蔬食,汲汲以施貧賑乏爲事”,還勸張瑄父子“毋嗜進厚藏以速禍。”朱張事發,而他“固無一毫髮累”。〔55〕可見“嗜進厚藏”在時人意識和經驗中是會惹禍的。越是巨商富賈聚集之處,這類事的密度越高。

  不論因何緣故,外貿經營資本罰没充公總是對貿易的打擊,廣州就較少遭受這樣的打擊。但如果將上述情况視爲廣州的幸運,那麽這樣的幸運不足以與較少得到官本注入的不幸相扺。换句話,元朝外貿政策帶給廣州的負面作用比全國範圍的副面作用要大些。

  由於各地人口增長,經濟規模擴大,國内外海外交通條件改善,廣州在不甚有利的條件下,外貿規模仍達到甚至超過宋代水平。據陳大震《大德南海志》卷七《舶貨》載:“廣爲蕃舶凑集之所,寶貨叢聚,實爲外府。島夷諸國,名不可殫,前志所載者四十餘。聖朝奄有四海,盡日月出入之地,無不奉珍效貢,稽顙稱臣。故海人山獸之奇,龍珠犀貝之异,莫不充儲於内府,畜玩於上林。其來者視昔有加焉,而珍貨之盛,亦倍於前志之所書者。”盡管行文中多有溢美之詞,有關來往船隻數量和商品種類增加的描述却基本可信。此時泉州港則更爲繁榮,是無可争議的中國第一外貿大港。

  三

  元朝外貿政策第二階段結束的標誌,是元朝外貿政策不再經常性、制度性支持權勢集團的贏利活動,不再與權勢集團聯手共同排斥私商。取而代之的是比較自由和務實的新階段。外貿政策的新特點是以利用民間商貿體系爲主發展海外貿易。

  此時官本官船貿易繼續存在。元統二年(1334)底,中書省官員奏請派兩個船隊出海爲皇后營利。〔56〕這類經營方式顯然已是個别現象,否則無需官員特别奏請。另據黄氵晋記載:“中政近臣謀發番舶規取息。王(冀寧文忠王)言:與商賈争利,恐遠夷得以窺中國,事遂已。”〔57〕“中政”指中政院,主管皇后中宫財賦、營建、供給等事。冀寧文忠王死於至正七年(1347),這條史料反映的是元朝中後期的情况,它再次證明官本官船已無制度保障。盛行一時的中買(賣)寶貨,實質上也是一種消耗巨額官本的貿易形式。此時因財力所限,也已縮减爲個别的和短期的行爲,而且很快受到嚴厲譴責。〔58〕

  總之,前一階段元朝外貿政策在整個外貿經營形態中已退居很次要的地位。與此同時,海外貿易形態進入以普通商人爲主導的時期。

  首先是普通商人經營條件好轉,不少人依靠自身力量致富。慶元定海之白砂“絶海之商,通蕃之賈,往往貿遷於此”。既無權勢背景,也無一官半職的夏榮達到此謀生。幾年後他“泉餘於庫,粟餘於廪,而定海之言富室者歸夏氏君”。〔59〕慶元是元代很重要的港口,官本官船盛行時期,一介布衣想成爲首富幾乎不可能。夏榮達生於延祐元年(1314),死於至正二十一年(1361),到定海經商在元末順帝時期,他的成功反映了經濟環境的變遷。其次是各港口實力面臨調整,曾經受到壓抑的港口遇到新的發展機遇。

  於是元朝外貿回歸健康發展道路。官本貿易相對宋代外貿制度是條歧路。第一,這種外貿經營方式帶有明顯的官營色彩,具有官營經濟的通病:高投入低效益。高投入包括泉府司、市舶司的費用;造船費用;驛傳消耗在與外貿有關的人員貨物上的費用;代價驚人的中買寶貨等。低效益指的是巨額錢財進入了大批享受减免税特權的權貴及其代理人各自的腰包,進入“呈獻”奇珍异寶的海外使臣及商人私囊。政府的投入與收益不成比例。第二,由於政府和權勢集團的壟斷,真正能給外貿帶來健康活力的普通商人經常處於受擠壓、受排斥境地。外貿發展受到抑制勿庸置疑。第三,元朝開始並反復實行的禁商下海,在中國歷史上開了個惡例。這與政府和權貴壟斷外貿,普通商人在貿易結構中無足輕重有直接關係。總之,這是十分有害的外貿形態,它雖然可以造成外貿繁榮,但那是病態繁榮。宋代外貿經營始終以商業資本和普通商人爲主。宋朝以低價對部分舶貨實行强制性官市,損害了商人的利益。但它以利用既存商業體系爲條件,以外貿經濟健康發展爲前提,没有商人經營積極性,離開外貿健康繁榮,政府的外貿收益就得不到保障。相形之下,宋代外貿政策較爲合理。元朝中後期普通商人恢復在外貿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外貿回歸正道。元朝此後不再禁商下海當然有多種原因,外貿形態的改變爲其一。

  廣州是這個階段各主要外貿口岸中的最大受益者。在第一階段,廣州外貿因受到戰争破壞而不被重視;第二階段,廣州因遠離權力龢利益中心而較少獲得官本投入的激勵。此時廣州終於獲得與其它口岸平等競争的機會,廣州的固有優勢得以較自由地發揮。

  廣州海外交通的地利優勢此時變得十分突出。元代造船和航海技術雖有所發展,但商船出入口岸依然藉助季風冬去夏來,海外交通條件對港口發展的意義不可低估。廣州對於大多數海外國家來説是最爲近便的中國外貿大港:來自海外的船隻到達廣州較早;從廣州出發的船隻可以較晚離岸;商人來往廣州既不必過於擔心失誤風期,又有較長的交易和休整時間。這方面泉州、慶元都不能與廣州相比。元朝中後期,外貿官辦色彩和政府干預的减少,中國海商相對自由和活躍,自然會有越來越多的商人選擇廣州港作爲其出海和回帆地。

  從元代史料看,路遠難行,瘴癘襲人等不僅存在於廣東,也存在於泉州。“泉府(州)廣東兩處市舶司相離杭州,地裏窵遠”。〔60〕至元二十六年(1289)二月十六曰,尚書省奏:“泉州至杭州,陸路窎遠,外國使客進獻奇异物貨,勞民負荷,鋪馬多死。”〔61〕泉州屬福建南部,“閩南山險灘峻,道復多梗”。〔62〕“閩海道遠,吏多失職”。〔63〕“萬裏閩南路,天昏烟瘴濕”。〔64〕不少學者十分重視泉州國内交通條件優於廣州這個因素。這有道理但不能過分强調,因爲相對海外交通,國内交通並不那麽重要,而且泉州國内交通條件也不好。慶元等地國内交通比泉州便利,但早在南宋其外貿就已不敵泉州。與海外交通相比,國内交通顯然居次要地位。

  一些外貿政策以外的因素也朝着有利於廣州外貿的方向變轉。

  首先,廣州及其附近地區較爲安定。自元初戰亂過後,廣州城基本上不再有大的破壞。廣州的管轄區域及其附近地區,在元世祖時有過不少小規模暴動,到元朝中期和後期,類似變故已較少見到。元末戰亂波及廣州也比較晚。元末廣州進入不穩定時期大致始於至正二十一年(1361)。這年二月,江南行臺侍御史八撒刺不花殺廣東廉訪使完者篤等,“以兵自衛,據廣州。”〔65〕

  泉州及其附近地區社會動盪開始較早,可追溯自至正八年(1348)。這年三月,“福建盗起,地遠難於討捕,詔汀、漳二州立分元帥府轄之。”〔66〕至正十九年(1359)以前,福建豪杰並起,“大者據州縣,小者雄鄉里”。〔67〕這裏我們不妨轉引陳高華先生的一段話:元末農民戰争爆發後,泉州爲色目“義兵”所佔據,連年内訌,戰亂不息,海外貿易也必然遭到破壞”。張士誠“割據一方,優待地主,所控制的地區相對來説比較安定。有些苦於戰亂的泉州舶商遷往太倉,以求保護,是很自然的事。”〔68〕

  其次,在元朝中後期,與廣州隔海相望的周邊國家與元朝關係好轉,各方相安無事,既無政府間的對抗,海盜侵擾也不多。而在泉州,避免“倭患”已成越來越令人關切的問題。

  當然,廣州存在種種弱點,包括總體經濟水平不高,官吏素質低下等。泉州及其附近地區總體經濟水平就比廣州高,能够提供數量較多、質量較好、品種較豐富的出口商品。但社會安定和海外交通便利對市舶貿易却更爲基本和更具决定意義。約在天曆二年(1329),南行臺御史任格“盛暑乘傳詣廣州,按問省臣盜海舶罪。”〔69〕此事表明,貪官污吏對外貿的破壞隨社會矛盾的尖鋭復雜而加劇。但類似現象不僅僅存在於廣州一地。

  盡管外貿政策並没有改善廣州的一切,不利因素繼續拖累和干擾廣州的進步。廣州外貿發展和地位上昇却已勢不可擋。廣州繁盛的圖景在元朝中後期文人筆下得以展現:“海外大蠻夷歲時蕃舶金珠、犀象、香藥、雜産之富,充溢耳目。抽賦帑藏,蓋不下鉅萬計。”〔70〕吴萊記録的是延祐到後至元六年間(1314-1340)廣州的情形。“炎州際滄溟,萬舶集奇貨。有司慎委寄,資用邦國佐。”〔71〕作者吴師道,至治元年(1322)進士,作此文當在其後。廣州,“服嶺以南一大都會,臨治海島。近歲以來,貢賦貨殖充斥,瑰异比於中州。”〔72〕虞集在元統年間(1333-1334)寫成此文。“世傳嶺南諸郡近南海,海外真臘、占城、流求諸國蕃舶歲至,象犀、珠璣、金貝、名香、寶布,諸凡瑰奇珍异之物寶於中州者,咸萃於是。”〔73〕楊翮寫此文作於至正元年(1335)以後。“廣海在南服,萬裏爲天子外府。聯屬島夷,聚落作大藩。賈舶所輳,象犀珍珠,翡翠玳瑁,委積如山。”〔74〕劉仁本所描述的是至正年間的情况。在相對自由、安定的條件下,廣州固有優勢得以較好發揮,外貿條件逐漸超過泉州等地,廣州港恢復中國首要港口地位的條件已經成熟,而可能性轉化爲現實性的具體時間,則有待進

  注 釋:

  〔1〕本文的寫作得到王顋教授的熱情幫助,特致謝意。

  〔2〕 《元史》卷94,《食貨志·市舶》。

  〔3〕蘇天爵編:《元文類》卷40,《經世大典序録·市舶》:“皇朝平定江南,……因宋制,細物十分而取一,粗物十五分而取一”;《元史》卷11、12,《世祖紀》。

  〔4〕  《宋史》卷47,《瀛國公紀》。

  〔5〕陳大震:《大德南海志》卷6,《户口》。

  〔6〕《元史》卷9,《世祖紀》。

  〔7〕《宋史》卷47,《瀛國公紀》載:“提舉泉州舶司,擅蕃舶利者三十年”。  這條材料被廣泛引用,但不準確。王茂悦在景定(1260—1264)間任泉州市舶司長官。景定元年至取消全國市舶司的德祐元年(1275)僅十五年,距南宋滅亡之年也不過19年。

  〔8〕蘇天爵:《元文類》卷4l,《政典·征伐·平宋》;《宋史》卷47,《瀛國公紀》。

  〔9〕 《元史》卷10,《世祖紀》。

  〔10〕許有壬:《至正集》卷54,《故嘉議大夫廣東道都轉運鹽使贈通議大夫户部尚書上輕車都尉封高昌郡侯哈喇布哈(合刺普華)公墓誌銘》。合刺普華卒於至元二十一年。

  〔11〕《元史》卷210,《占城傳》。

  〔12〕《元史》卷12,《世祖紀》。《元史》卷129,《唆都傳》載:唆都“率戰船干艘”,誤。蘇天爵編:《元文類》卷41,《征伐·海外諸蕃》:“海外諸蕃見於征伐者惟爪哇之役爲大,會三行省兵二萬,設左右軍都元帥府二,征行上萬户府四,發舟千艘,費鈔四萬定,賫一年糧。”爪哇之役出兵二萬,發舟千艘。唆都所部兵僅五千,不可能派出千艘戰船。

  〔13〕蘇天爵編:《元文類》卷41,《征伐·日本》。

  〔14〕韓儒林主編:《元朝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13頁。

  〔15〕 《元史》卷10,《世祖紀》。

  〔16〕  《元史》卷11,《世祖紀》。

  〔17〕  《元史》卷10,《世祖紀》。

  〔18〕吕頤浩:《忠穆集》卷二,《論舟楫之利》。

  〔19〕 《元史》卷129,《唆都傳附百家奴傳》。

  〔20〕蘇天爵:《元文類》卷4l,《政典·征伐·平宋》。

  〔21〕陳大震:《大德南海志》卷10,《局務倉庫》。

  〔22〕詳見《元典章》卷22,《户部》;卷8,《課程·市舶·市舶則法二十三條》:《通制條格》。

  〔23〕 《元史》卷14,《世祖紀》載:至元二十三年十一月,“改廣東轉運市舶提舉司爲鹽課市舶提舉司。”前此顯然已有“廣東轉運市舶提舉司”。該司之設,或在當年八月市舶司隸屬泉府司前後。

  〔24〕元代外貿經營方式有其獨特之處。蒙古、色目貴族,佛、道、基督教(也裏可温)、伊斯蘭教(答失蠻)上層分子,加上大權在握的官僚共同搆成經營外貿的特殊階層。本文所説的權勢集團指的就是這些人及其家族。行文中權豪勢要、權貴等與此意義相近。

  〔25〕 《元史》卷205,《盧世榮傳》:“於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轉運司,造船給本,令人商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禁私泛海者,拘其先所蓄寶貨,官買之:匿者,許告,没其財,半給告者。”

  〔26〕《元典章》卷22,《産部·市舶·合併市舶轉運司》。

  〔27〕《元史》卷13,《世祖紀》;《元史》卷94,《食貨志·市舶》;《元史》卷205,《盧世榮傳》。

  〔28〕《元史》卷22,《武宗紀》;《元史》卷21,《成宗紀》。

  〔29〕《元史》卷217,《鐵木迭兒傳》。

  〔30〕 《元史》卷11,《世祖紀》。

  〔31〕姚燧:《牧庵集》卷13,《高昌忠惠王神道碑》。

  〔32〕 《元史》卷13,《世祖紀》。

  〔33〕《元典章》卷22,《户部·市舶·市舶則法二十三條》。

  〔34〕 《元史》卷14,《世祖紀》。

  〔35〕《元典章》卷22,《户部·市舶·市舶則法二十三條》。

  〔36〕見《元典章》卷22,《户部·市舶·市舶則法二十三條》。

  〔37〕  《元史》卷19、20,《成宗紀》。

  〔38〕許有壬:《至正集》卷77,《正始十事》。

  〔39〕《元史》卷94,《食貨志·市舶》。

  〔40〕 《元史》卷19,《成宗紀》。高榮盛認爲:制用院與行泉府司(或院)是名稱相异而作用與性質相同的機構,見高榮盛:《元代海外貿易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頁。

  〔41〕《元史》卷94,《食貨志·市舶》。

  〔42〕 《永樂大典》卷19419,《站赤四》載:“大德四年十二月,通政院使只兒哈忽哈只等,奏致用院官沙不丁言:所職采取希奇物貨,合從本司公文乘傳進上。先嘗有旨,於附近行省斟酌應付鋪馬。今請遵行此制,令行省宣慰司官,量所運物貨輕重給發站船、鋪馬。奉旨準省部行移鎮江通政院及各處,欽依施行。”

  〔43〕《元史》卷22、23,《武宗紀》。

  〔44〕《元史》卷24,《仁宗紀》;卷27,《英宗紀》;卷32,《文宗紀》:致和元年九月,中書左丞相别不花言:“回回人哈哈的,自至治間貨官鈔,違制别往番邦,得寶貨無算,法當没官。而倒刺沙私其種人,不許。今請籍其家。”

  〔45〕《元史》卷94,《食貨志·市舶》。

  〔46〕《元典章》卷22,《户部·市舶·合併市舶轉運司》。

  〔47〕 《元史》卷15,《世祖紀》:至元二十六年(1289)閏十月,江西宣慰使胡頤孫援引沙不丁的例子,“請至元鈔千錠爲行泉府司,歲輸珍异物爲息”,得到世祖同意。

  〔48〕《元史》卷94,《食貨志·市舶》。

  〔49〕周密:《癸辛雜識》續集卷下《佛蓮家貲》。本文作者周密,生活於宋末元初,南宋淳祐年間曾任義烏縣令。假設淳祐元年他三十歲,當生於1211年前後。文中説蒲壽庚女婿“癸巳歲殂”。這個癸巳年是元代的癸巳年,當爲至元三十年(1293年)。

  〔50〕陶宗儀:《輟耕録》卷5,《朱張》。

  〔51〕《元史》卷23,《武宗紀》。

  〔52〕黄滔:《黄金華集》卷31《松江嘉定等處海運知户楊君(樞)墓誌銘》。

  〔53〕周密:《癸辛雜識》續集卷下《佛蓮家貲》。

  〔54〕蘇天爵編:《元文類》卷69,《何長者(敬德)傳》;《元史》卷21,《成宗紀》:大德七年正月,朝廷“命御史臺、宗正府委官遣發朱清、張瑄妻子來京師,仍封籍其家貲,拘收其軍器、海舶等。”大德七年五月,朝廷又“命江浙行省右丞董士選發所籍朱清、張瑄貨財赴京師,其海外未還商舶,至則依例籍没。”

  〔55〕蘇天爵編:《元文類》卷69《何長者(敬德)傳》。

  〔56〕《元史》卷38《順帝紀》。

  〔57〕黄滔:《文獻集》卷10上,《敕賜喀喇氏先塋碑》。

  〔58〕蘇天爵:《滋溪文稿》卷8,《元故中奉大夫江浙行省參知政事追封南陽公謚文靖富珠哩(孛術魯翀)公神道碑銘並序》載:泰定間,“西域富商以异石爲寶,誑取國帑。”《元史》卷94,《食貨志·市舶》載:“若夫中買寶貨之制,泰定三年命省臣依累朝呈獻例給價。天曆元年,以其蠹耗國財,詔加禁止,凡中獻者以違制論雲。”蘇天爵:《滋溪文稿》,卷16《寧晋張氏先塋碑銘》載:至順初,都事左司時相請給西域賈胡中寶鈔若干萬錠。(張氏)曰:空府庫以私黨類,明詔所以誅奸臣頁。今復欲傚尤耶?

  〔59〕戴良:《九靈山房集》卷23,《元逸處士夏君(榮達)墓誌銘》。

  〔60〕《元典章》卷22,《户部·市舶·市舶則法二十三條》。

  〔61〕 《永樂大典》卷19418,《站赤三》。

  〔62〕貢師泰:《玩齋集》卷10,《甌寧縣太君彭氏墓誌銘》。

  〔63〕貢師泰:《玩齋集》卷7,《福建廉訪司題名記》。

  〔64〕劉仁本:《羽庭集》卷1,《送内弟王仲祥掾史赴福建省》。

  〔65〕 《元史》卷46,《順帝紀》。

  〔66〕 《元史》卷41,《順帝紀》。

  〔67〕貢師泰:《玩齋集》卷6,《送李尚書北還序》。

  〔68〕陳高華:《元代泉州舶商》,《元史研究論稿》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430頁。

  〔69〕蘇天爵:《滋溪文稿》卷16,《真定杜氏先德碑銘》。

  〔70〕吴萊:《淵穎集》卷9,《南海山水人物古迹記》。

  〔71〕吴師道:《禮部集》卷3,《送王正善提舉廣東市舶》。

  〔72〕虞集:《道園類稿》卷23,《廣州路文成廟記》。

  〔73〕楊翮:《珮玉齋類稿》卷4,《送玉庭訓赴惠州照磨序》。

  〔74〕劉仁本:《羽庭集》卷5,《送吴明仲赴廣東帥閫經歷序》。

  (作者:章深,廣州市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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