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即Parsi,爲印度的瑣羅亞斯德教徒。瑣羅亞斯德教於4世紀前後始入中國〔1〕,時稱天神,後又稱祅教。宋以後,中國不見有該教教徒活動的記載,而數百年後,清代的廣州口岸却出現了一個精明的巴斯商人群體。據西文原始資料及西方學者的研究,鴉片戰争前廣州口岸的Parsees商人約占來華“夷商”的三分之一,僅次於英國人,多於美國人。〔2〕實在引人注目。
巴斯商人在廣州口岸,按清政府的規定只能與行商打交道。巴斯商與行商的關係,主要是商業關係,商業關係中又以商欠現象特别突出。商欠又稱行欠或夷欠,即行商欠外商的債務,是清代前期廣州中西貿易中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與巴斯商人相關的商欠比較獨特:商欠對巴斯商人是一種誘惑,他們以此獲高利貸利潤,以此與英籍港脚商共同破壞公行制度。雖然公行制度是在槍砲的威逼之下被廢止的,但商欠是其滅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巴斯商在廣州放債“貪狡牟利”〔3〕,討債手段兇狠,却又賴賬不還,其行刁頑,完全没有故土淪爲殖民地的卑下感。
據學者們研究,外商向行商放債的第一個事例,發生在1716年。〔4〕1716年,第一位巴斯商人來華。與巴斯有關的重大商欠行爲,發生在十八世紀末。1790年,行商宜官(Eequa,即吴昭平〔5〕,1786年始充行商)破産,欠Parsee(巴斯)商人棉花貨款二十五萬元以上。干隆皇帝對此案親作批示:“行商吴昭平揭買夷商貨價,久未清還,情殊可惡!應照擬發遣。”因爲“拖欠夷商銀兩,若不即爲清還,轉致貽笑外夷。”〔6〕該商欠案的處理,是干隆皇帝的得意之作。1793年,英使馬戛爾尼來華,在覲見干隆皇帝時提出六點書面要求。〔7〕干隆皇帝以所請與“天朝體例”不合,一一駁回,他在給對英王的信中説:
“若云爾國王爲照料買賣起見,則爾國人在澳門貿易,非止一日,原無不加恩視。即如從前博爾都葛爾亞(葡)意達裏等國,屢次遺使來朝,亦曾以照料貿易爲請,天朝鑒其悃忱,優加體恤,凡遇該國等貿易之事,無不照料周備。前次廣東商人吴昭平,有拖欠洋船價值銀兩者,俱飭令該總督,由官庫内先行動支帑項,代爲清還,並將拖欠商人重治其罪,想此事爾國亦聞知矣;外國又何必派人留京,爲此越例斷可不行之請?况留人在京,距澳門貿易處所,幾及萬裏,伊亦何能照料耶?”〔8〕
天朝皇帝對“拖欠商人重治其罪”,並由官庫“代爲清還”所欠巴斯的債款。以皇帝爲首的清政府怕“貽笑外夷”的心理,成爲巴斯等“夷商”放債的最有力保障。直到鴉片戰争前,與巴斯有關的商欠現象屢屢發生。
一、巴斯商人與三次重大商欠危機
格林堡指出,鴉片戰争前發生過三次重大的商欠危機。〔9〕我們結合中西文獻進一步分析後發現,三次危機均與巴斯相關。
第一次商欠危機發生在1810-1815年。
這次危機的前奏是1808年(嘉慶十三年),萬成行行商沐士方(Lyqua)破産,欠巴斯人呵羅乜之(Hormajee Dorabjee)24萬餘兩。〔10〕這次商欠的原由及處理經過,粤督百齡、護巡撫衡齡、粤海關監督常顯奏稱:
“據港脚夷商呵羅乜之等禀控,萬成行商沐士方拖欠貨洋銀三十五萬圓,久未償還,赴奴才百齡衙門,懇情究追等情。伏思外洋行商受買夷商貨物,自應持平交易,將貨價隨買隨償,以示中華貿易公正。今沐士方拖欠夷商銀至三十餘萬圓之多,誠恐有指騙行事,自應從嚴究辦。當即發司委員查訊,並飭將該行商捐職布政司經歷收尺監追,一面飭傳各行商盧觀恒等將沐士方家産照例查抄,確估去後。兹據署藩司陳若霖,署臬司温承志督同委員審明估變,議擬解堪前來,奴才等親提會鞫。緣沐土方籍隸浙江寧波府慈豀縣。嘉慶八年(1803)販有茶葉貨來粤生理。九年報捐布政司經歷職衔。十一年承充萬成行洋商。每年夷商貨船到粤,交該行議定價值報税發賣,陸續給還價銀或以貨物作價扺换。十三年六月内,沐士方揭買港脚夷商呵羅乜之等棉花、莎藤、魚翅、點銅等貨,該價番銀三十五萬一千零三十八圓,折實九八,市銀二十四萬七千六百九十二兩四錢一分三厘。嗣因市價平减,價銀虧折,沐士方又經理不善,將貨價用缺,以致無力償還,尚非有心指騙。”〔11〕
沐士方破産後,次年(1809年),巴斯商呵羅乜之便控告他“拖欠貨價洋銀三十五萬一千餘圓久未償還”。沐士方的貨物房産被查封變扺,僅值銀二萬一千七百四十四兩四錢,不够償還夷欠。其餘的債款由别的行商分三年代還。沐士方“被革去職衔,照例發邊遠充軍,從重改發伊犁當差,以示懲儆。”〔12〕
據馬士記載,沐士方事件發生後,中國曾擬成立一公行,以特别指定對付散商船隻的業務,籍此來終止巴斯人和亞美尼亞人的姦詐行爲。因爲巴斯人與亞美尼亞人到處鑽營,假如市場供應短少,就設法在另一艘船愚弄那些初出茅廬的商人以資補償。該公行成立後,可幫助茂官和浩官籌集24萬元,作爲清算鵬官(沐士方)與呵羅乜之之間賬項的三年爲期的分期付款。〔13〕
第二次商欠危機發生在1827-1829年。
此次危機期間(1828年),天寶行經官破産,欠巴斯人和美國人1,900,000元。〔14〕巴斯人和美國人要求用行傭分7年還清。這次危機不是偶然的,之前,即1824年的潘長耀商欠案和1826年的黎光遠商欠案便預示着重大危機的來臨。而這兩次商欠,其債主均爲巴斯商人。
1824年,巴斯人噫燈治等控告麗泉行已故商人潘長耀欠其172,207元。潘長耀被查抄家産,不敷夷欠由其子潘瑞慶認還。〔15〕其經過如下:
“(廣東巡撫臣陳中孚、兩廣總督臣阮元、粤海關監督臣七十四)跪奏,爲洋商拖欠夷帳查明辦理恭折具事,竊照麗泉洋行商人潘長耀身故,有未完餉項銀兩,並訪有拖欠夷悵情事,經臣阮元會同前監督臣達三叠次諭催,並據夷商噫燈治等赴臣等衙門呈控,札司飭委廣州府知府鐘英等親提該故商之子潘瑞慶訊明辦理去後,兹據該府等審明,查照歷辦舊例,將該故商家産查抄估變議擬,由司核轉前來臣等會同覆核。緣潘瑞慶籍隸福建同安縣,寄居廣東南海縣,伊父潘長耀承充麗泉洋行商人,生子潘瑞慶等十人,並未分産,潘瑞慶由捐納員外分發兵部武選司行走。嘉慶二十五年遵續增武陟,例加捐道員,道光元年回籍。潘長耀於道光三年七月內身故,生前因生意虧折,未完餉銀二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兩零,又拖欠各國夷人貨銀十七萬二千二百零七元,該府等傳到洋行衆商伍敦元等質詢,據稱潘瑞慶實係無力償還,並非有心推諉,所有伊父名下未完餉銀除現在查抄家産估變二萬二千三百五十四銀零列扺外,尚不敷銀一百七十四兩零,商等願將本年各行行用盡先攤出完繳至未完夷欠,現蒙詳咨,該故商福建原籍家産查封備扺不敷之項,查照歷届辦法自道光四年爲始,由商等分銀五年擲還等情。
臣等查歷辦洋商拖欠夷帳,俱將本商照交結外國,誆騙財物例問,擬充軍,從重發伊犁,當差行業革退,家産查抄,不敷夷帳由現商分立年限代爲賠給。今麗泉行夷帳係潘瑞慶故父潘長耀生前拖欠,潘瑞慶先未涉平應免治罪,惟父故已半年有餘,並不早爲設法清理,致夷人紛紛俱控,應請旨將員捐納外道員革退,以示懲儆,不敷夷欠已由現商認還,應毋庸議,麗泉行業應即革除,毋庸接充除飭取各商遵結認狀備案,並飛咨福建撫臣將員原籍同安縣家産抄估變移粤,備扺外臣等謹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施行,謹奏,道光四年五月初一日,奉硃批,欽此。”〔16〕
1826年(道光六年),發生了西成行商黎光遠案。先是1822年,西成行經營已很困難,賴怡行、廣利兩行貸款,勉强支持,但其欠美國商人及巴斯商人貨價四十餘萬兩(其中欠巴斯商人330000兩),〔17〕則無力清付,雖經其他行商及美商大班調解,白頭夷終於向總督衙門呈控, 十月十八日黎光遠遂被押禁。結果查抄家産,仍不足償還。是年(1826)十月六日(六年九月初六日)兩廣總督李鴻賓、巡撫成格、監督達三奏請依例辦理,將其發邊遠充軍,餘欠由現商攤還。其緣由如下:
[GK2!][HTF]“竊西成行洋商黎光遠,因辦理夷務不善,積欠餉項未完,經前督臣阮元會同前任監督臣七十四,將該商黎光遠飭發南海縣押追,並查抄家産備扺。嗣據查出該商尚有積欠夷賬銀兩,又經前督臣阮元等一並行縣,照例究辦去後。兹據審明議據由府司解勘前來,臣等親提研鞠。緣黎光遠籍隸順德縣,嘉慶十九年,以黎華柏名字,捐納監生,加捐州同字銜,因屢次捐輸議叙,給予道員職衔。該商於嘉慶二十年接頂伊兄黎顔裕原充西成外洋行商,與各國夷人交易貨物,向來每遇夷船到粤,將貨物議定價值,起存行內,報税發賣。該商辦理不善,遞年虧抄,積至道光五年(1825),共欠進口關餉及捐河工各款銀一十四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兩零,又陸續進欠港脚花旗各國夷人貨價銀共四十七萬七千二百一十六兩零,經先後查出,飭縣究辦。除查抄家産估變備扺外,尚欠餉項及夷賬共銀六十萬八千九百四兩零。據洋商伍敦元等情願在於行用內, 自道光五年起,分限五年,代爲清還,具有代還現狀。各夷欠餉有著,均皆樂從。臣等再三復訊無异。詰據黎光遠供稱,實因連年生意不順,以致拖欠,並非有心負累。實無遁詞。查例交結外國,互相買賣,誆騙財物者,發邊遠充軍等語。又歷辦行商顔時瑛等拖欠餉項夷賬各案,均照交結外國,誆騙財物例,從重改發伊犁當差。今黎光遠積欠餉項及夷賬至六十萬餘兩,無力完繳, 自應查照歷辦例案問擬,應請將黎光遠革去職衔,即照交結外國,互相買賣,誆編財物,發邊遠充軍例,發邊遠充軍,仍從重改發伊犁,充當苦差。查封房屋等物,已飭各洋商公同估變完餉,其餘不敷及夷欠銀兩,應令現商分限攤還。西成行業革除,毋許接充。……”〔18〕
巴斯商人與第三次商欠危機
1836—1837年,第三次商欠危機發生,巴斯商人是債主之一部分。本次危機,預示着公行組織之崩潰,因鴉片戰争爆發,本次危機拖至1842年由《南京條約》中的相應條款解决。〔19〕
二、與巴斯商人相關的商欠的特點與原因
由上可知,與巴斯有貿易往來的行商,要麽是新行商,要麽是勢單力弱的小行商。而“夷人進出口貨物,向係夷人自行擇行交易。”按常理,“富饒可信洋商,夷人自必多交貨物售賣;艱窮商人,夷人即不肯將貨物多交。”〔20〕巴斯商人在有選擇自由的情况下,却一反常埋,與“艱窮行商”來往,是廣州口岸的商業怪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一)巴斯商人與艱窮商人來往,有更多放債的機會,可滿足他們獲高利貸利潤的貪慾。
巴斯商人是十分貪婪狡猾的的高利貸者。他們常常主動把現款大量借給行商,尤其是艱窮行商,“專與乏商交易,積欠夷賬不少,該夷所以願將貨物付與無力洋商者,利其多算價值,輾轉取償,因而夷欠越積越多。”〔21〕具體做法是:他們以6-12%的較高利息率把印度的存款吸收到中國來,然後以12-20%,甚至40%的利息貸給行商或行外商人。〔22〕如1837年,巴斯富商噫之皮(Jeejeebhoy)便要求其合伙人查頓把10萬元放給行商收取利息。〔23〕巴斯商人這一招很毒辣,連東印度公司的大班也認爲有必要保護中國人不受巴斯商人的詭計與狡猾的欺騙。〔24〕
巴斯商人利滚利的做法,致使一些懲罰行商“以示中華貿易人公正”〔25〕的清朝官員也感惱火。道光十年(1838),巴斯商人打打皮(Dadabhoy)和希之皮(Heerjeebhoy)等向兩廣總督鄧廷楨控告東昌行欠其40,000元未還時,鄧疑惑的是,爲啥巴斯商人不一次性要行商付清款,而非要使本來不多的債務因利滚利累積至40,000元時才告官求賠償呢?〔26〕盡管如此,鄧廷楨還是下令行商盡快還清債務,“以免貽笑外夷”。馬士認爲,中國這種有利於高利貸生存的土壤是巴斯商人入華貿易的重要原因。〔27〕
巴斯商人在廣州口岸向中國人討債時,是一副窮兇極惡的形象,1838年通事蔡俊就深受其害。第三次商欠危機時,蔡俊的父親所在的遠孚館,因欠債太多倒閉,蔡俊的父親不久後去世。之後,巴斯商人那素灣治(Nesserwanjee)逼着蔡俊還債。但蔡俊不明白,這位巴斯商所討的債究係其父親借的還是遠孚館借的。那素灣治不容蔡俊花時間查明,對蔡俊采取威脅的手段催款,蔡只得向英國商務監督控訴:
“具禀通事蔡俊。爲懇恩退賜公斷,免生别禍事。切俊於本月初四日,禀有八思客人那素灣治駡孖,恃頑行毆勒索。俊受屈莫伸等情。上達臺階。蒙批示,候查持正秉公辦理在案。俊正静候臺判,不勝沾感。今於本月二十三日,俊在蔡想和館議事,又遇那素灣治駡孖在彼處。不容分訴,又將俊毆打。報通事見事,禀在尊案。不即與其理論,只暫爲勤息。忖思那素灣治駡孖,現在如顛狂等類,事恐日久釀成釁患,不得不再達尊聽。伏望仁慈早日迅賜判斷。抑筋在省明理客商,早行分斷,免其别生禍。俊易勝頂祝之至。爲此禀赴監督人人臺前俯準施行。道光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禀。”
“敬啓者。潤四月初七日,得接臺函,領知起居安吉。忝及諸凡關照,曷勝欣幸之至。前蒙貴監督有論,囑前禀之事,發在省央打皮處唤及公斷等語。俊曾到彼處數處,據央打打皮説,該那素灣治駡孖,總不肯公斷,只言尚有遠孚通事故館,欠伊銀兩未清,亦如前肽要俊代逞之意。惟是遠孚館欠下帳目太多,且毫無干涉於俊,况復館破人亡。唐帳叠控,官均不理。若俊代逞,不勝代逞,俊何能當此?今那素灣治特頑,不遵均論,不肯將俊擔認泗順店字據及泗順店欠單繳遂。敢求閣下將現在情形代禀貴監們知之,求其禀公飭令,找出遠孚館欠單,驗明係俊父一人之事,抑是遠孚館欠項,清濁立分,俊不勝懇切翹候回音。願天相吉人矣。專此奉復並請臺安。統祈丙鑒上央馬禮遜先生大人閣下。通事蔡俊頓首拜書。五月初七日三功。”〔28〕
那素灣治“恃頑行毆勒索”、“如顛狂等類”,不是個别現象,這是巴斯商人在廣州口岸“不遵法度”、“行爲刁頑”的具體寫照。〔29〕在這樁父債子還的案件中,蔡俊的要求非常合理,“找出遠孚館欠單,驗明係俊父一人之事,抑是遠孚館欠項,清濁立分,”但那素灣治不肯將有關的單據出示,顯然是趁“館破人亡”之機行詐騙。蔡俊深感有冤,但“官均不理”,只有求助於“夷官”。而這時的英國商務監督,已經不是羅賓遜了。德庇時和羅賓遜的“沉默政策”,引起廣州英商的極度不滿,他們上書倫敦政府,主張采取强硬措施,派軍艦來與清朝對話。1836年12月,義律取代羅賓遜繼任商務監督,他放棄沉默態度,采取積極政策。1837年,中國禁煙空氣正濃,英國政府恐因引起中英糾紛,於是派遣東印度艦隊司令馬他倫(RearAdmiral Frederick Maitland)帶兵艦來廣東,英國的對華政策更趨於强硬。義律於是重蹈律勞卑的覆轍,直接致函兩廣總督鄧廷楨,要求免用禀字,平等往來,遭到拒絶,一時中英情勢頗爲緊張。在這種情况下,蔡俊求助於夷官義律,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而這段時間,正是第三次商欠危機,有關欠案因鴉片戰争而暫停解决。戰後的《南京條約》按英國人的要求“圓滿”地處理了“夷欠”問題〔30〕,但巴斯商拖欠行商的“華欠”却被抛在一邊了。
巴斯人的高利貸手段,至今天還臭名昭著。在香港,高利貸者俗稱“大耳窿”,這種稱謂與巴斯商人有關。據説香港開埠之初,經營高利貸的就是巴斯等印度商人。他們戴大耳環,因此耳朵必須穿兩個窟窿。以後香港的中國人就乾脆把高利貸者稱爲“大耳窿。”〔31〕
(二)巴斯商人通過放債使行商破産,從而破壞整個公行制度。
鴉片戰争在華英國人分兩類:公司成員與港脚散商。港脚散商又分英籍散商與巴斯人,當時巴斯人亦屬“英王陛下的臣民”。這些英國人對公行制度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東印度公司對公行制度表示滿意,公行存在,使“廣州生意比世界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更好做。”〔32〕因而公司大班與行商之間互相協助,公司甚至多次設法營救破産行商。〔33〕
港脚商對公行制度持敵對態度,一步步破壞公行直至這種組織被廢止。港脚商代表英國工業資産階級的利益,他們以“自由貿易”爲口號,展開了反對東印度公司、公行壟斷權的活動。當1834年東印度公司的對華貿易壟斷權被取消後,英國“自由商人”紛紛涌至廣州。英商的商行從1833年的66家很快增加到1837年的156家。〔34〕這種情况激化了港脚商與公行的矛盾。格林堡指出:“自由商人對東印度公司的勝利,不但未能解决對華貿易的種種矛盾。而且使它們變本加厲起來,貿易越增長,公行的不能與它適應就更明顯。中國越象是英國製造品的一個有希望的潜在市場,廣州商業制度就像是束縛太多,不能容忍。”〔35〕
“不能容忍”的港脚商便從兩個方面來破壞公行制度:一、避開廣州,在伶仃島走私鴉片;二、不與公行,而與行外商人進行貿易。
在這兩方面,巴斯商人表現得比較猖獗。這種避開廣州行使貿易方式,給行商以致命的打擊,使其不得不借外債應付窘境,債臺高築後只有等待破産。1829年至1830年,有4家行號破産,行商只剩下7個,其中1個還有破産的迹象。清政府仍然限制外商與行外商人交易。這使得巴斯商人在廣州的商業很難展開。1829年5月15日,英國東印度公司收到44名孟買巴斯商人的一份備忘録,要求改變這種貿易制度,〔36〕巴斯商人苦於廣州的公行制度,要求與行外商人做生意,增加行商數目,以减少公行的壟斷程度。巴斯商的這份備忘録,導致了持續半年多的“英船延不進口事件”。〔37〕但那時清政府不可能答應“夷商”與行外商人交易。新增加行商,似乎是巴斯商人的願望,但新的行商又常敗在巴斯商人手下。巴斯商人的突破點是“艱窮行商”。這些人“爲了獲得臨時的現款供應,以繳付税捐或緊急支應,用每擔高於市價2兩或甚至3兩來購買棉花轉售,不顧犧牲的後果,因而遭受巨大的損失。”〔38〕清人樑鬆年對此有比較深刻的論述:
“近年洋行商人多至不支,蓋亦有固。其弊半由姦夷半由貧商,而港脚白頭之夷姦黠尤甚。白頭之夷一味貪詐,籠絡貧商。貨之賣也,先探得時價,然後與之議售,甜言滑舌,務使貧商虧本而貧商明之虧本而亦與之售者,商久貧困,或關餉催迫,或客帳難延,無所爲計。一受其貨,即便發賣,得收其貨價以救目前之急,取東補西,牽南填北,至無所取,不得不敗露而歸之夷欠。此各行夷欠積至數百萬之所由來也。”〔39〕
到1842年《南京條約》簽訂時,巴斯商人破壞公行制度的目的便達到了。但是,勝利後的巴斯商人却没有撈到什麽好處。戰後英國産品紛紛充斥中國市場和巴斯商人逐步退出中國商界便是有力的説明。〔40〕
注 釋:
〔1〕關於火祅教在中國早期傳播及其性質的認識,詳見林悟殊:《20世紀中國瑣羅亞斯德教研究述評》,《歐亞學刊》第二輯,中華書局2000年1月。
〔2〕參見The Chinese Repository各年度在華外僑表。據Edward V.Gulick,Peter parker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Harvard 1973,P.29記載:19世紀30年代,廣州外僑約150人,其中1/3爲Parsees.
〔3〕《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第21頁;《史料旬刊》第九期,第313頁。
〔4〕章文欽:《清代前期廣州中西貿易中的商欠問題》,“清代的商品經濟學術討論會論文”,第3頁。
〔5〕詳見樑嘉彬:《廣東十三行考》(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頁的考證。
〔6〕《粤海關志》卷二五,第9頁。
〔7〕這六個要求是:①準英商在舟山、寧波、天津等地貿易;②準英商仿俄羅斯商人之例,在北京設貨棧;③於舟山附近指定一小島,爲英商停泊、居留、存放貨物之所;④在廣州附近辟一地,準英商享有與上款相同的權利;⑤英商在澳門、廣州内河運貨得免税或减税;⑥粤海關除正税外悉免其他一切税收,中國應公佈關税額例,以便遵行。參見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第一册,第244-245頁。
〔8〕引自故宫博物院《掌故叢編》第三輯;《清高宗聖訓》卷二七六,第11-12頁,《東華續録·干隆》卷一一八;《粤海關志》卷三三,《貢舶》,第5-7頁;《廣東海防匯覽》卷三六,第7-9頁。
〔9〕格林堡:《鴉片戰争前中英通商史》,第56頁,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
〔10〕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貨貿易編年史》,卷3,第108-109頁;《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三),第28頁。
〔11〕《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三》,第28-29頁。
〔12〕《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三),第28頁。
〔13〕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貨貿易編年史》,第三卷,第109-110頁。
〔14〕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貨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合卷,第184頁。
〔15〕《史料旬刊》第四期,第126頁。
〔16〕故宫博物院編《史料旬刊》第四期,《道光朝外洋通商案》《阮元等奏查辦洋商拖欠夷帳折》,第126頁;又見《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二),第2頁,另據《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二)第2頁,五月一日,得旨:“著將潘瑞慶所捐員外,及加捐道員,一並革退,以示懲儆。並著福建巡撫將革員原籍同安縣家産查抄估變,移交粤省備扺。餘著照所擬完結。”
〔17〕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四、五合卷,第59頁。
〔18〕《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二),第25-26頁。
〔19〕筆者在博士論文《清代廣州的巴斯商人》的《〈南京條約〉中的賠款與巴斯商人》一節對此有詳細論述。
〔20〕《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一),第47頁。
〔21〕《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四),第24至25頁。
〔22〕格林堡:《鴉片戰争中英通商史》,第140,143,152頁。
〔23〕格林堡:《鴉片戰争中英通商史》,第59頁。
〔24〕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四五合卷,第57頁。
〔25〕《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三),第28頁。
〔26〕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31.第263頁.
〔27〕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一二合卷,第366頁。
〔28〕佐佐木正域:《鴉片戰争前英交涉文書》(嶺南堂書店),第147頁。
〔29〕詳見《“巴斯館”中的巴斯人》一書。
〔30〕詳見《〈南京條約〉中的賠款與巴斯商人》一節。
〔31〕章文欽:《清代前期廣州中西貿易中的商欠問題》,“清代的商品經濟學術討論會論文”,1987年,第55頁。巴斯人戴大耳環可能受古吉拉特風俗的影響。《諸蕃志》卷上“胡茶辣”國(即Guzzeral古吉拉特)條:“國人白净,男女皆穴耳,墜重環。”
〔32〕嚴中平:《英國資産階級紡織利益集團與兩次鴉片戰争史料》,列島編:《鴉片戰争史論文專集》,第33頁。
〔33〕樑嘉彬:《廣東十三行考》,1937年版,第372-374,397-400頁。
〔34〕房德齡:《港脚商與鴉片戰争》,《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90年第6期,第10頁。
〔35〕格林堡:《鴉片戰争前中英通商史》,第179頁。
〔36〕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四五合卷,第215頁。
〔37〕詳見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四五合卷,第214頁。
〔38〕馬士:《編年史》,四五合卷,第57頁。
〔39〕樑鬆年:《心遠小榭文集》,卷一。
〔40〕詳見《〈南京條約〉後的巴斯商人》一章。
(作者:郭德焱,廣州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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