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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的特殊方針和政策一
澳門自古就是中國的領土,嘉靖十四年(1535),葡萄牙人東來到澳門泊岸就船貿易。嘉靖三十二年(1553)進入澳門居住。萬曆元年(1573)左右,以每年向廣東地方政府繳納地租銀500兩爲條件正式租居澳門,直到鴉片戰争後的道光十三年(1887)的334年,澳門成爲一個由中國政府行使主權和直接管理、葡萄牙人經營貿易的半海島型的特殊地區。明清政府對澳門采取了特殊的方針和政策。本文擬就這一問題進行探索,希望得到專家學者的賜教。
葡萄牙人於嘉靖三十二年(1553)進入澳門之後。爲了“渴望得到中國的財富和物産”的預期目的,即以澳門爲據點,一方面同中國大陸内地進行貿易 ,另一方面開闢了澳門——長崎,澳門——果亞—— 裏斯本,澳門——馬尼拉——墨西哥三條國際航綫進行貿易。不逾年,“歲規厚利,所獲不貲。”因此,葡萄牙人“扶老携幼,舉國而來”,在澳門擴建房屋,“增繕周垣,加以銃臺,隱然敵國。”〔1〕他們還私運糧米、火藥、販賣人口;“蓄聚倭奴”,騷擾閩、廣海疆。葡萄牙人這種超越正常貿易的舉動,當然引起中國人民的不滿和朝野士宦的憂慮,紛紛向皇帝上疏禀奏,認爲葡萄牙人租居澳門,實是國家安全的一大威脅和隱患。於是,不斷向明朝中央政府(皇帝)提出對付葡萄牙人的方針,請求皇帝“早爲萬全之慮”,予以裁奪和實施。
以浙江巡撫龐尚鵬、邢科給事中郭尚賓爲代表的提出第一種方針:令葡萄牙人離開澳門,到離澳門西南約30多公里的浪白澳去貿易。龐尚鵬説:“明諭以朝廷德威,厚加賞犒,使之撤屋而隨舶往來,……自後番舶入境,仍泊往年舊澳(浪白澳),照常貿易,無失其關市歲利〔2〕”,郭尚賓也説:“令夷人盡携妻子離澳,其互市之處,許照泊浪白外岸,得貿易如初”〔3〕
以廣東番禺舉人盧廷龍及總兵俞大猷爲代表的提出第二種方針:用武力驅逐葡萄牙人出澳門。萬曆三十五年(1607),盧廷龍説:“請盡逐香山澳夷,仍歸濠鏡故地。”〔4〕俞大猷更堅决表示:“今與之大做一場,以造廣人之福”〔5〕。
以廣東巡撫張鳴岡和霍與瑕爲代表的提出第三種方針:准許葡萄牙人居留澳門貿易,加强防範和管理。張鳴罔説:“粤之有澳夷,……有謂宜剿除者,有謂宜移之浪白外洋就船貿易者,顧兵難輕動,而壕鏡在香山内地,官軍環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於我,一懷异志,我即制其死命。若移之外洋,則鉅海茫茫,姦宄安詰?制御安施?似不如申明約束,内不許一姦闌出,外不許一倭闌入,無啓釁,無弛防,相安無患之爲愈也”。〔6〕霍與瑕也説:“建城設官而縣治之,上策也;遣之出境,謝絶其來,中策也;若扼其喉,絶其食,激其變而剿之,斯下策矣。……建設城池,設官置吏,以漢法約束之,此謂用夏變夷,故曰上策”。〔7〕
上述士宦們提出的對付在澳門的葡萄牙人的方針實際是兩種:一種是温和的,一種是强硬的。其共同點,是在維護中國在澳門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前提下,如何對待葡萄牙人的問題,並不涉及到澳門主權的歸屬。開始,明朝廷不以爲然,往往以“時朝議以事多窒礙,寢閣不行。”〔8〕直到萬曆四十二年(1614)明廷才正式同意張鳴岡的奏議。采取允許葡萄牙人居留澳門,而設官加强防範和管理的方針。從此,澳門成爲中國歷史上一個由中國政府行使主權直接管理,而葡萄牙人得以居住和經營貿易的“特區”,直到光緒十三年(1887)爲止。爲貫徹這一方針,明清政府對澳門又實行了若干特殊政策。
第一、准許葡萄牙人有一定限度的“自治權”
在葡萄牙人表示“澳門葡商過去及現在常常是中國皇帝的順民,承認總督是他們的保護者”,和鄭重申明願意服從中國官憲之命令的條件下,兩廣總督陳瑞默允葡萄牙人於萬曆十一年(1583)在其居住的南端小區域内成立市政議會(自治機構),由行政長官、治安判事、貿易艦隊司令官和公民指派的代表共四人組成,其行政長官由明朝政府授予“夷目”一職,讓他作爲中國政府負責管理葡萄牙人在圍墻以内即以半島最南端的自治事務,〔9〕維持這個地區葡萄牙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産秩序。天啓三年(1623),葡萄牙國王派遣馬士加路也(Dom Ftancisco Mascarenbas)爲澳門首任總督(兵頭),至1887年先後共派總督93任。澳督對在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擁有的財産、行政、軍事的管轄權和對貴族及官吏以外的罪犯判處死刑的司法權,以及征收罰款的民政權等。〔10〕這種“自治”組織,僅限制在葡萄牙人的範圍以内,僅僅是在居住的葡萄牙人内部的一種自治組織機構而已。
明代中國政府給予葡萄牙人在澳門租居地的自治權,並非是獨立的管理權,而是繼承唐宋以來優待外國商人的“蕃坊”制度。所以澳門的土地權、行政權、司法權、軍事權仍然屬於明朝中國政府。明朝設有“提調、備倭、巡輯行署”管理澳門。提調管理盗賊、姦僞緝捕姦宄之事。三者統稱爲“澳官”,受廣東海道副使領導。清初仍沿明制。至雍正九年(1731),因澳民藩日衆,而距縣城較遠,則在香山添設“分防澳門縣丞(副縣長)於前出寨,管理民夷事務。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共派五十七任縣丞管理澳門。干隆八年(1743),又在前山寨以肇慶府同知改設爲海防軍民同知,“專理澳夷事務,兼屬督捕海防”,至宣統三年(1911),清政府共派六十四任同知管理澳門,並將原來的“分澳門縣丞”稱至望厦村,加强對澳門的直接管理。葡萄牙人完全承認中國政府的管理。中國政府的官吏也經常對葡萄牙人發號施令,例如萬曆三十四年(1606),香山知縣蔡善繼爲管理澳門而制定《制澳十則》,〔11〕萬曆四十年(1614)和干隆十四年(1749),又有俞安性和張汝霖的禁令在澳門勒石發佈。〔12〕明清政府的官員也經常在自己的官邸召見澳門葡人的頭目,〔13〕而且經常到澳門城内視察,每次都受到葡人市民的隆重接待。〔14〕
第二、免除澳門海禁
有明一代,在推行海禁政策的過程中,隨着政治形勢的發展變化,雖然有時寬時嚴的區别,但作爲總的指導思想是始終不變的。特别是到了嘉靖中期,由於“倭寇之患”日益嚴重,海禁政策更加嚴厲。但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居住澳門後,“粤有澳門定例,準番船入口貿易”,至明末八十多年,“一切貿易都在澳門進行”,〔15〕使澳門的對外貿易進入黄金時代,成爲廣州對外貿易的外港和西歐國家在東方進行貿易的中繼港。
鴉片戰争前,清朝政府對澳門的貿易進一步實行優惠政策。例如,順治四年(1647)“止令商人載貨下澳〔門〕貿易”。〔16〕順治十二年(1655),嚴禁商民出海貿易,但清政府視澳門爲“化外”之區,不予禁止,貿易照常進行。順治十七年(1660),清政府又下“遷海令”,但考慮到葡萄牙人“語言難曉,不可耕種”而“奉命免遷”。〔17〕康熙十八年(1679),開放澳門至廣州的陸路貿易,“令番舶駐前山寨,陸運貨物”。〔18〕康熙五十六年(1717),清政府又實行南洋海禁,但因葡萄牙人“非華商可比”,而且“澳門西洋人非貿易無以資生”,所以“不在禁内”。〔19〕康熙皇帝還特别通過兩廣總督楊琳傳達諭旨:“以南洋不許中國人行走,你們原是外國人,皇上恩典,任憑你們行走生理就是”。〔20〕干隆二十二年(1757),清政府又撤銷浙江、江蘇、福建三海關,封閉寧波、松江、泉州三港口,但“在澳門開設洋行”〔21〕與西方各國進行貿易。這説明澳門一直不在海禁之列,都是優惠開放貿易的。
第三,對澳門貿易免税、减税和免查
明代對外貿易的管理,是市舶司的舶税征收制度。凡外國舶船來貿易者,均要經過盤驗及征收關税才能入境。正如龐尚鵬所説:“往年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抽盤。其餘蕃商私藏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借,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焉”。〔22〕隆慶五年(1571)以後,因爲“夷人報貨姦欺,難於查驗,改定丈抽之例,按船之大小以爲額税。西洋船定爲九等,後因夷人屢請,量减抽三分,東洋船定爲四等”。〔23〕明朝原規定澳門“夷船餉原額銀二萬六千兩,續因缺銀太多,萬曆三十四年,該司道議詳兩院會提,準允减銀四千兩”,〔24〕實額銀二萬二千兩,這是指舶税,包括引税、水餉、陸餉和加增餉四種。就是説,凡舶入澳門貿易者,一律要繳納“抽分”和舶税。但對葡萄牙人來澳門貿易,而給予優待。例如嘉靖四十三年(1564),對葡船“許免抽分一年”。清政府更進一步優待到澳門貿易的外國商人,不斷减税和免税。例如,“1699年,英船Macelesfield扺澳門時,海關監督受總督之命令,親自下澳率同商人差役等丈量船隻,並願减其原定税收之四分之三,以招攬貿易。”〔25〕康熙三十七年(1698),又特許在澳門登記的船舶减收税三分之一。而如果船舶於澳門者,所納船鈔及規禮銀兩項只相當於黄埔港的一半。〔26〕嘉慶十五年(1810),澳門同知王衷論及澳門的舶鈔問題時説,對葡萄牙人又更爲優待,葡船如果是新船頂額,可以按東洋船例輸鈔。另外收規銀70兩,以後原船再到澳貿易,即按照本港船例丈量,一、二、三、四等分别納240兩、180兩、110兩和70兩,另收舊船規銀35兩。〔27〕這麽一來,葡船所納船鈔僅是其他洋船鈔的近四分之一。同時,按規定“駐澳民夷,編查有法,洋船出入,盤驗以時”,但“葡萄牙人船舶駛往外洋口岸及返回澳門,免予檢查。”〔28〕與此同時,明清政府還允許葡萄牙人征收其本國進入澳門船舶3%—10%的從價税。這筆税款收入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左右爲2萬兩,雍正八年(1730)爲7825兩。19世紀30年代加上鴉片税增至近10萬兩。這就是葡萄牙市政議會的唯一財政收入。
二
爲什麽明清政府對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采取温和的方針和優惠的政策呢?這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我認爲有如下幾點理由。
第一,在明清政府看來,葡萄牙人租居澳門經營對外貿易,多少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我同意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陳振漢教授的觀點,根據我國與經濟發達國家歷史上人口增長率的比較研究,在干隆十五年(1750)以前,中國經濟發展水平並不低於其他國家。〔29〕歷史事實正是如此。在葡萄牙人來到澳門以後的200多年時間裏,中國的商品貨幣經濟是空前發達的,中國出産的商品如生絲、綢緞、瓷器、鐵器、棉布等,都是譽滿全球的。當時外國人就説:“中國人有世界上最好的糧食——米;最好的飲料——茶;最好的衣料——棉布、絲織品及皮貨。擁有這些主要物品和數不盡的其他次要産物”。〔30〕商品經濟是國際性質的。外國需要中國的商品,中國也需要外國的商品。商品必須全面轉手。明清的官吏當然不可能認識經濟規律,但他們畢竟朦朧地意識到,在中國政府管理下,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和經營對外貿易,是可達到“夷中百貨皆中國不可缺者,夷必欲售,中國必欲得之”〔31〕的目的,於中國社會經濟是有利的。正如明兵備海道林希元所説,如果外夷“以貨物與吾民交易,如甘肅西寧之馬,廣東之藥材,漆,……。佛郎機之來,皆以其地胡椒、蘇木、象牙、蘇油、沉束、檀乳諸香,與民交易。其價尤平;其日用飲食之資於吾民者,如米、面、猪、鷄之屬。其價皆倍於常,故邊民樂與爲市,……且有利於吾民也”。〔32〕
第二,在明清政府看來,澳門總口征收番税可以部分解决財政危機。
明朝中葉以後,在發達的商品貨幣經濟的刺激和誘惑下,社會上出現“錙銖共競”,“金令司天,錢神卓地”的追求侈靡的潮流。不僅各級官吏“攫金於市”,就連嘉靖、萬曆皇帝也“以金錢珠玉爲命脈”,把内府之藏“擁爲已有”。他們貪財好貨,窮奢極欲,大興土木,使政府出現嚴重的財政危機。清初也是經濟蕭條,赤字纍累。據統計,康熙二十三年(1684)左右,中央朝廷的全部銀庫不過是1000萬兩。如何解决財政危機?明清政府把希望寄託在澳門的番税上。因爲澳門番税既可以解决“廣東文武官月俸多以番貨代”的問題,又可以爲中央政府增加一筆收入。廣東巡撫林富説:“今許佛郎機互市有四利。祖宗時諸番常貢外,原有抽分之法,稍取其餘,足供御用,利一;兩粤比官用兵,庫藏耗竭,籍以充軍餉,備不虞,利二;……”。〔33〕據統計,萬曆四十一年(1613),廣東承擔上繳明廷的税金是18萬兩,其中征自澳門番税者20000兩。〔34〕康熙十九年(1680)開放廣州與澳門的陸路貿易,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澳門税銀達到20250兩,〔35〕干隆十五年(1750),澳門總口每年税銀又達到29600兩,〔36〕爲廣東其他税口之冠。在明中葉以後直至清代前期,由於不同程度實行海禁,澳門這筆番税使明清政府不得不考慮。如林富在《請通市舶疏》中説:“番舶通時,公私饒給,在庫番銀,旬月可得銀兩數萬”,〔37〕又説:“粤中公私諸費,多資商税,番舶不至 ,則公私皆窘”。
第三,在明清統治者看來,讓葡萄牙人在澳門經營對外貿易,可以滿足達官貴人的窮奢極欲的生活。
明朝中葉以後,政治上腐敗已十分突出,嘉靖以後的皇帝窮奢極侈,追求享樂,不視朝政。世宗迷信道教,在陶仲文、顧可學等人的聳恿下,修齋建醮,長期差官四出,到處尋找龍涎香來做萬壽餅,以祈長生不老。“嘉靖三十四年(1555)三月,司禮監傳諭户部取龍涎香百斤,撤下諸番,懸價每斤償一千二兩,往香山澳訪買,僅得十一兩以歸”。〔38〕清朝的皇帝同樣孜孜以求西洋貢品,“每年呈進貢品,俱令洋商采辦物件,賠墊價值”。如康熙九年(1670),葡皇阿豐肅(Afonso)遣使臣瑪納·撒爾達聶(Manuel de Saldanka)進貢“金剛石、飾金、劍金、珀青箱、珊瑚珠、琥珀珠,伽南香、哆啰絨、象牙、犀角、乳香、蘇合油、丁香、金銀乳香、花露、花幔,花氈、大玻璃鏡等。”〔39〕這樣的事例不勝枚舉。封建皇帝的生活既然與葡萄牙人如此諸多瓜葛,而葡萄牙人又是能够通過課税、進貢和賄賂手段給予提供,這就使明清政府不急於對葡萄牙人下逐客令了。
第四,葡萄牙人對明清官吏采取賄賂手段,使之得以居留和優待。
葡萄牙人深知16世紀中葉以後中國社會各階層出現了金錢拜物教的社會風氣,和封建官吏貪污受賄的腐敗作風,於是投其所好,采取“近乎拍馬屁的賄賂與討好政策”。〔40〕於嘉靖十四年(1535)賄賂指揮黄瓊(或黄慶),得以在澳門舶岸就船貿易;嘉靖三十六年(1553),葡萄牙遠征日本艦隊提督(船長)索薩(Leonelde Souza)通過誘引番夷到廣州貿易的客綱周鸞賄賂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上岸晾曬貢物和居住貿易。〔41〕嘉靖三十六年(1557),汪柏昇任按察司按擦使,仍每年收受葡萄牙人一千兩的賄賂。其實受賄賂者何止汪柏一人。上至兩廣總督、皇帝,下至普通的守澳官,大都得到葡萄牙人的好處。例如康熙年間(1662-1722),旅澳門的葡萄牙人即以個人名義向皇上進奉酒、藥、燕窩等物,又急於交由兩廣總督驛遞呈進。〔42〕這種直接的實惠經濟利益,使得明清官吏不實行武力驅逐葡萄牙人的方針。馬士評論説:“葡人在澳門得以維持其地位者,以‘賄’(bribe)以‘地租’(Rent)也”。〔43〕
第五,葡萄牙人對明清政府管理采取謙卑和恭順的態度,使其免受驅逐。
葡萄牙人於正德九年(1514)初到廣東、屯門(Taman),和正德二十年(1517)突入廣州貿易時,完全是海盗式的。他們剽劫行旅,掠買人口,欺負良民,以至殺人越貨,無所不用其極。其頭目西蒙·安刺德(Simao dA′ndarde)更是蔑視中國主權,在屯門近旁小島設立絞首臺,行刑中國船員。中國人民忍無可忍,於正德十六年(15211)將葡萄牙人驅逐出境,西蒙·安刺德在廣州被拘入獄。嘉靖十四年(1535),葡萄牙人再來到澳門時,吸取了屯門的教訓,“采取了謙卑和恭順的態度”。〔44〕他們在租居了澳門之後,盡管也躍躍欲試擴大自己的特權,但承認澳門是中國的領土和主權,而且,基本上是俯首恭順地服從明清政府的管理,並遵守中國的法律的。澳門葡萄牙人的市政議會接受中國政府任命的官職,以臣屬的禮節對待中國皇帝和官吏,按照中國政府規定,及時繳納地租,應召前往中國官府駐地接示,約束其他外國商人等。所以雍正二年(1724)兩廣總督孔毓珣奏疏説:“澳門居住之西洋人……經二百年……守法納租,亦稱良善。”〔45〕同時,葡萄牙國王應澳門葡人市政議會的請求,多次派使臣到北京向中國皇帝俯伏稱臣,表示效順。干隆十八年(1753)使臣巴哲格·伯裏多瑪諾(Pacheco de Sansaio)入貢並奉表曰:“臣父昔年力仰奉聖主聖祖皇帝世宗皇帝,備極誠敬。臣父即世。臣嗣服以來,纘承父志,敬效虔恭。臣聞寓居中國〔澳門〕西洋人等,仰蒙聖主施恩優眷,積有年所,臣不勝感激歡忭。謹遣一介使臣以申誠敬,因遣使巴哲格等代臣恭請聖主萬安,並行慶賀。”〔46〕鴉片戰争以後,葡萄牙人才一失常態,千方百計侵奪澳門的領土和主權。
三
明清政府對澳門葡萄牙人實行特殊的方針和政策,給中國帶來嚴重的後果,同時也産生積極影響。
所謂給中國帶來嚴重的後果,就是鴉戰争後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遭到破壞。
在1840年鴉片戰争之後,葡萄牙人眼看英國人通過《南京條約》割得香港,和其他列强紛紛來中國争權奪利的時候,便不甘示弱,附之驥尾,利用其居住澳門的有利條件對中國趁火打劫,侵奪中國澳門的領土和主權。道光二十五年(1845)11月20日,葡王下赦令:宣佈澳門爲自由港,並任命狂熱擴張主義分子、海軍上將亞瑪勒(Joao Ferreira Amaral)爲澳門總督。道光二十六年(1846),亞碼勒來到澳門推行擴張主義政策,大干侵奪中國澳門領土和主權的勾當。同年5月30日,他悍然宣佈對澳門居民征收地租、人頭税和不動産税,下令停泊在澳門港的中國船隻每月納税一元;道光二十七年(1847),强行在圍墻以北至關閘地區開築公路、命名街道、編寫門牌,和在氹仔島建築軍事要港;道光二十九年(1849)3月5日-13日,封鎖中國澳門海關行臺大門,驅趕中國海關官員,推倒海關行臺門前的中國旗幟,封存行臺的大量財産,公開侵奪中國澳門的土地權、海關權和行政權。懦弱無能的清政府對亞瑪勒的侵略舉動束手無策。但澳門的中國居民不忍國耻,8月22日,沈志亮等十多人襲擊殺死了亞瑪勒,大快人心。之後,葡萄牙人借此擴大事態,繼續推行侵地拓界政策。咸豐元年(1851)和同治三年(1864),分别攻佔氹仔和路環兩島。光緒九年(1883),强佔關閘以南,圍墻以北的望厦、龍田、龍環、塔石、沙梨頭、沙綱、新橋等七條村共千多户居民地區。光緒十五年(1889)佔領青洲島。至此佔領了相當於今天澳門地區的面積。爲了使侵佔澳門合法化,光緒十三年(1887)葡萄牙政府迫使清政府簽訂了《中葡會議條約》和《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規定:“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它處無异。”這個條約雖然最後换約不徹底,而成爲一個不完全的條約。但它畢竟是歷史上對澳門地位産生過關鍵性影響的條約。從此,清政府向一個弱小國家幾乎讓出澳門的管理權。以後葡萄牙政府一直管理澳門。這樣,澳門就由一個中國領土、中國行使主權的地方,變成爲一個中國領土、葡萄牙管理達103年之久的特殊地區。
事物總是一分爲二的。明清政府對澳門葡萄牙人實行特殊的方針與政策,在客觀上也産生了積極的影響。這種積極影響包括兩方面的内容。
第一,促進中國社會商品貨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在明清政府對澳門實行特殊的方針和政策的條件下,葡萄牙人利用澳門這個遠洋帆船停泊的優良港口,和他們比較先進的航海技術,發展對外貿易,每年將中國的生絲、棉布、綢緞、瓷器、藥材、茶葉、糖等從澳門運往世界各地,又將中國需要的白銀、香料、象牙、胡椒、飾物等運回澳門,然後向中國大陸内地傾銷。世界各國如荷蘭、英國、美國、法國等的商人也沿着葡萄牙人開闢的航綫紛紛來澳門貿易。崇禎八年(1635),英國第一艘到華的商船首先在澳門下椗;干隆四十九年(1784)美國第一艘來華的商船“中國皇后號”(Empress of China)也是扺達澳門然後轉赴廣州的。而在明清時期,澳門、廣州又是中國合法出海貿易的最重要港口。中國内地的貨物源源不斷運到澳門出口,結果使原來已經發達的商品貨幣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特别是靠近澳門的廣東地區的商品貨幣經濟發展更爲迅速,至清中葉,“不少府州縣的農業商品化的程度已經超過江南五府而躍居第一位。”〔47〕更值得重視的是,由於在干隆十五年(1750)前,東西方海上貿易展開之後,無論葡、西、荷、英諸國,“都没有多少受人歡迎的商品 來與中國商人交换,以致不得不把從南美洲掠得白銀來購買中國的絲綢和瓷器”。〔48〕於是白銀大量經澳門輸入中國,據統計,萬曆元年至崇禎十七年(1573-1644)的七十二年間,葡萄牙、西班牙、日本諸國由於在澳門貿易而輸入中國的白銀達1.4億元左右。這就爲明中葉以後中國基本上確立以貴金屬(白銀)爲主、銅幣爲輔的銀本位貨幣制度提供了條件,使明代於萬曆九年(1581)在全國統一實行“計畝征銀”的一條鞭法得以順利施行。在法律上確立了賦税的貨幣形態的主導地位,具有新時代的重要意義。
第二,促進了中西科學技術和文化的交流。
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是人類認識自然和改造世界的共同成果,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可以互爲利用,互相學習,取長補短,共同提高的。隨着澳門對外貿易的發展,澳門也成爲溝通中西科學文化的樞紐。由於中國的絲織品、瓷器、漆器等先進而精湛的商品輸往歐洲,不少國家如荷蘭、英國、法國等先後辦起瓷廠、絲織廠和工藝廠,紡制中國的瓷器、綢緞、漆器。正如道光二十年(1840)十二月十四日《澳門新聞紙》記載:“中國之才藝工作,由來已久。其最著者是織造綢緞,燒磁器,與製造各樣之糖。靈巧之法,外國不及,今則亦流傳到西邊各國矣”。〔50〕一些西歐藝術家還出版了《中國漆器圖案》、《中國建築、傢具、服裝設計式樣》等著作,向歐洲各國系統介紹中國的各種工藝和藝術風格。
與此同時,歐洲的科學技術和文化也隨着澳門的貿易傳入澳門和中國内地,開創了中國學習西方科學的先聲。16至19世紀中葉,許多隨貿易來到澳門進行傳教活動的教士,當然目的是販賣“麻醉人民的鴉片煙”,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科學技術。隆慶二年(1568),葡萄牙人主教卡内羅(Melceior Carneiro)“到澳之後,就開設一座醫院,不分教内教外之人一律收容”。〔51〕他是將西藥傳入中國的第一個人。以後澳門的西醫日益發展。印光任、張汝霖有詳細叙述:“在澳蕃醫有安哆呢,以外科擅名久”,“藥露有蘇合油、丁香油、檀香油、桂花油,皆以瓶計”,“别爲醫人廟於澳之東,醫者數人。……有發瘋寺,内居瘋蕃,外衛以兵,月有廪”。〔52〕萬曆八年(1581),來澳門和後居肇慶傳教的利瑪竇(Matteo Ricci)帶來和傳播的科學知識更爲可觀。他從印度帶來自鳴鐘、望遠鏡、三稜玻璃鏡。這是自鳴鐘、望遠鏡傳入中國之始。他還帶來了《萬國輿圖》、地球儀,又在肇慶根據中國典籍繪製的《山海輿地圖》,是天文地理學傳入中國之始,矯正了中國古代傳説的“天圓地方”的錯誤認識。爲我國繪製第一個世界地圖——《坤輿萬國全國》。〔53〕康熙五十六年(1717),利瑪竇還和徐光啓合譯亞幾裏德的《幾何原本》,和其本人所著《干坤體義》,爲西方數學傳入中國之始。李之藻從意大利人熊三拔(Salathinus de Ursis)翻譯《泰西水法》一書,介紹取水蓄水等力學機械,爲物理學傳入我國之始。此後有方以智受西方物理學之影響而著《物理小識》、戴震著《贏旋車記》、《自轉車記》問世。利瑪竇入澳門傳教時,還“携帶西域天主象及女人抱一嬰兒”〔54〕的油畫,後於萬曆二十八年(1600)作爲禮物入貢中國朝廷,是西洋油畫藝術傳入中國之始,使中國“對於西洋藝術及科學之優長,具有深刻印象”。〔55〕爲把西方科學技術在中國傳播,某些傳教士還在澳門辦起了學校,招收學生學習西方文化。例如美國耶魯大學(Yale University)畢業生塞繆爾·布郎(Samuel Robbins Brown)於道光十九年(1839)在澳門正式辦起第一所西式學堂——馬禮遜學堂,招收澳門的兒童,“半天讀漢語,半天讀英語”。香山縣人、近代中國著名改良思想家容閎(1828-1912),就是在道光二十一年(1841)到澳門馬禮遜學堂學習英語,後來去美國耶魯大學讀書,成爲我國最早到美國留學的學生之一。
注 釋:
〔1〕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第13-15頁(《嶺南遺書》本)。
〔2〕《皇明經世文編》卷357、342、433、165。
〔3〕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第13-15頁(《嶺南遺書》本)。
〔4〕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30,《香山岙》。
〔5〕俞大猷:《正氣堂集》卷15。
〔6〕《明史》卷325,《外國傳六·佛郎機》。
〔7〕盧坤:《廣東海防輯覽》卷3,《險要》。
〔8〕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30,《香山岙》。
〔9〕C·A·Montalto de Jesus, Historic Macaao p.52-53,89-90.
〔10〕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30,《香山岙》。
〔11〕〔14〕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下卷,《澳蕃篇》。
〔12〕同〔1〕
〔13〕〔15〕C·A·Montalto de Jcsus, Historic Macao p.34-35;Andrew Ljungstcdt,Historical Skcich of the Por-tuguesc Settlemenl in China P.29.83,Boston,1836.
〔16〕《皇朝文獻通考》卷33。
〔17〕江日昇:《臺灣外紀》卷14。
〔18〕杜臻:《閩粤巡視紀略》。
〔19〕《宫中檔》第3輯,第392-393頁。
〔20〕《康熙漢文硃批奏摺匯編》第7册,第883頁。
〔21〕樑廷枏:《粤海關志》卷23,《貢舶三》;卷22,《貢舶二》;卷29,《夷商四》;卷10,《税則三》。
〔22〕《明經世文編》卷357、342、433、165。
〔23〕〔27〕樑廷枏:《粤海關志》卷23,《貢舶三》;卷22,《貢舶二》;卷29,《夷商四》;卷10,《税則三》。
〔24〕《廣東賦役全書》。
〔25〕H·B·Morse,The Chroniclcs of thc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VolⅡ, p.77-78.
〔26〕Hunter,The Fan Kwac at Canton p.100;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Vol I,p.78;張甄陶:《制馭澳夷論》;王之春:《國朝柔遠記》,“雍正二年冬十月安置西洋人於廣東”。
〔28〕《清季外交史料》嘉慶朝卷4,第28頁;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npany trading to China,1653-1834,VolII,P.237.
〔29〕《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資料》,第158頁,1984年下半年。
〔30〕Robcnt Hart,Thesc from the Land of Sinim,Essays on Chinese Qusetion p.61,1903,轉引自卿汝楫譯:《中國對外貿易》,第15頁。
〔31〕《明會典》。
〔32〕《明經世文編》卷357、342、433、165。
〔33〕《明史》卷325,《外國傳六·佛郎機》。
〔34〕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第13-15頁(《嶺南遺書》本)。
〔35〕李士楨:《撫粤政略》卷10。
〔36〕樑廷枏:《粤海關志》卷23,《貢舶三》;卷22,《貢舶二》;卷29,《夷商四》;卷10,《税則三》。
〔37〕《明史》卷325,《外國傳六·佛郎機》。
〔38〕張燮:《東西洋考》卷12。
〔39〕樑廷枏:《粤海關志》卷23,《貢舶三》;卷22,《貢舶二》;卷29,《夷商四》;卷10,《税則三》。
〔40〕Tien-tse Chang,Sino-Portuguese Trade from, 1514-1644:A Synthesis of Portuguese and Chinese Sources P.90.
〔41〕郭棐:《萬曆廣東通誌》卷69,《澳門》。
〔42〕《史料旬刊》第3期,第73-77頁,《康熙四十八年廣東督撫奏西洋人進貢名折》。
〔43〕H·B·Morse,The Internationai Rc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Vo1 I p.43.
〔44〕Tien-tse Chang,Sino-Portuguese Trade from.1514-1644:A Synthesis of Portuguese and Chinese Sources P.90.
〔45〕《宫中檔》第3輯,第329-393頁。
〔46〕王先謙:《十朝東華録》干隆三十七年,第36-37頁。
〔47〕李華:《明清時代廣東農村經濟作物的發展》,載《清史研究集》第3輯,第149頁。
〔48〕威廉·S·阿特韋爾:《1530-1650年期間國際白銀流通與中國經濟》,載《過去與現在》(英文版),1982年5月號。
〔49〕樑方仲:《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載《樑方仲經濟論文集》,中華書局1989年版。
〔50〕轉引自彭澤益編:《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1輯,第69頁,中華書局1984年版。
〔51〕Molecior Carneiro,Lettre de 1575 dans Lcttere p.215、217.
〔52〕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下卷,《澳蕃篇》。
〔53〕翁文灝:《清初測繪地圖考》,載《地學》第18卷,第3期。
〔54〕薑紹聞:《無聲詩史》。
〔55〕朱杰勤:《論羅柯之作風》,載《現代史學》第3卷,第2期。
〔56〕轉引自顧長聲:《傳教士與近代中國》,第41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原載《學術論壇》199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