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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德與《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19世紀的“中國通”英人路賓·赫德(Robert Hart),於1859年進入廣州海關擔任副税務司,1861年6月被清朝總理衙門任命爲中國海關代理總税務司,1863年11月任總税務司,直到1911年逝世才卸任,把持中國海關大權達半個世紀之久。但在此期間,他在中國活動的重心和所産生的影響,主要是在海關以外。特别是他利用兼任總理衙門外交顧問的身份,直接或間接地插手和干預清朝政府的外交活動,參與或幕後策劃簽訂不平等的條約、章程、合約等達60項之多。這對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從中國攫取種種特權,無疑是起了極爲重要的幫兇作用。在這裏,我們以赫德親自策劃、操縱簽訂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作一個案研究,以見赫德濫用總税務司職權破壞中國對澳門行使主權之一斑。

  一

  第二次鴉片戰争之後,通過《天津條約》的簽訂,鴉片貿易“合法化”了。但鴉片走私並没有因此絶迹,反而更加猖獗。在香港英國殖民政府的保護下,香港成爲鴉片走私的中心。鴉片販子“向内地中國人供應洋藥,象給口岸居民一樣自由”〔1〕。爲了制止鴉片走私,清朝廣東地方政府於1868年决定在九龍和澳門的邊界地區,成立厘金局卡,征收中國沙船私運鴉片的厘金。1871年進而設立關卡,對鴉片征收協議關税〔2〕。清朝政府還在1876年與英國簽訂的《煙臺條約》時,於第12款提出:“令英商於販運洋藥入口時,由新關(海關)派人稽查封存棧房或躉船,俟舊賣的洋商照則完税,並令買客一並在新關輸納厘税,以免偷漏。其應抽厘税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辦”〔3〕。但英國在印度的殖民當局和鴉片販子唯恐由中國各省自行規定鴉片厘金,對他們走私鴉片不利,故諸多逼迫英國政府,阻止其批準條約,使鴉片税厘並征一條遲遲不能落實執行。後經多次談判,又於1885年7月18日在倫敦簽訂中英《煙臺條約續增專條》,第二款規定:“洋藥運入中國,應由海關驗明,封存海關準設具有保結之棧房,或封存具有保結之躉船内,必俟按照每百斤向海關完納正税三十兩並厘金不過八十兩之後,方可搬出”〔4〕,並規定中英雙方應從速“派員查禁香港至中國偷漏之事”。鴉片税厘並征和鴉片走私與海關有密切關係,故總税務司赫德得以乘機插手干預。

  一、清朝政府爲了實施這一條款,按規定於1886年5月19日派上海道臺邵友濂和總税務司赫德爲代表,赴香港同代表英政府的天津領事壁利南(Byron Brenan)、代表英國香港殖民政府的法院陪審官勞士(James Russell),談判鴉片税厘並征的實施辦法。三方於1886年9月11日達成《香港鴉片貿易協議》。赫德代表邵友濂(邵於8月1日因昇任河南按察使北上,先期離港)簽字。協議雖然同意香港“鴉片税厘並征”,但英方又節外生枝提出“中國應與澳門商議,采取同樣措施”爲執行協議的先决條件,“澳門若不肯照辦”,則香港“即不照行”〔5〕。其目的首先是爲了避免英國在鴉片税厘並征過程中“喫虧”,其次是爲了從此結束中國海關對出入港澳的中國民船及所載貨物分别按洋貨和國内貨物征税而不利於香港與澳門競争。同時也是爲了逼迫清朝政府與葡萄牙舉行正式的簽約談判,從而使葡萄牙對澳門的佔領合法化。

  赫德雖然是清朝中國海關總税務司,但他“爲了英國在華的特殊利益”,爲了通過鴉片税厘並征而將其海關總税務司的權力從洋關擴展到常關,並牟取個人的私利〔6〕,一方面慫恿葡萄牙借此協助辦理鴉片税厘並征之機,迫使清朝政府承認永居管理澳門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在清朝政府内大造與葡萄牙談判簽約必要的輿論,聲稱“巨款交换”澳門,“辦法艱難”,葡萄牙還可能“將澳門交與法、德、俄及他國”,鼓吹“將澳門永遠租與葡萄牙而不收租銀,此等辦法,與國體無礙,且可守住洋藥税厘”〔7〕。赫德這些蠱惑之詞頗能打動當時面臨財政危機而急於實施鴉片税厘並征的清朝政府,於是清政府派赫德前往澳門去“相機籌商”。這樣一來,在中葡還未正式開始談判時,清政府已經落入赫德的圈套中了。

  從7月21日至8月14日,赫德三次往返港澳之間,與即將離任的澳門總督羅沙(Thomaz Roza)磋商葡萄牙在澳門協辦“鴉片税厘並片”事宜。羅沙利用這個天賜良機,代表葡萄牙乘機提出“永遠駐紮管理澳門”和内港,租用或割讓對面山(Lappa,拱北)及以騮洲等三島,和關閉澳門附近中國關卡等無理要求,總理衙門表示拒絶,並急電赫德,指出羅沙的要求“均於中國有損,斷難允準”,並指示赫德“再與從長計議,倘彼仍執前説,只可暫行罷議”〔8〕。但赫德根本不顧總理衙門的反對,從不向總理衙門報告在澳門與羅沙談判的進程,竟擅自與羅沙於8月10日達成《擬議條約》和《續訂洋藥專條》協議,擅權將葡萄牙“永遠駐紮管理澳門”、撤銷澳門周圍的關卡和佔領拱北等損害澳門主權的内容塞進條約和專條。其中最關重要的四款:

  1.中國以葡萄牙人居住澳門並澳門所屬之地,業有三百餘年,現允葡萄牙國永遠駐紮管理,嗣後即憑此條爲例;2.葡萄牙國允按照此約續訂之專條,會同中國在澳門設法相助中國征收洋藥税項事宜,所有續訂之專條與本約各條無异,應由兩國一體遵守;3.中國已答應停閉(澳門)關卡,并且答應决不在别處重新設立;4.澳門的附屬地,其中包括澳門對面拱北島上實際上久已是澳門屬地的那一部分〔9〕。

  赫德從香港回到北京後,於1886年10月27日給總理衙門寫了一份關於香港與澳門談判的申呈(報告),極盡哄騙之能事,一面謊稱《擬議條約》和《續訂洋藥專條》是“羅大臣將可允之辦法寫出交總税司備呈”的,並附上羅沙一人畫押的《擬議條約摘要》〔10〕,只字不提他自己曾與羅沙就《擬議條約》達成妥協之事,爲自己違背總理衙門關於“斷難允準”葡萄牙永遠駐紮管理澳門的指示大加辨護;一面編造了一套向總理衙門説服清朝全盤接受《擬議條約》的謬論:

  條約寫明澳門地方駐紮管理之請,……只係將多年相沿之事,作爲固有之事……

  至附近關卡停辦之請,原係貴衙門前曾可允之事,然不停辦,則國家少一税厘並征之益,何得因小失大。

  至華船赴澳照不赴澳之船一律辦理之請,自當如此辦理。

  照現在情勢,中國不能以對面山地方有所作用,而讓借於葡萄牙管理,於澳門地方安撫事宜,聞有關係〔11〕。

  赫德的這番言論,清楚地表明,爲了迎合英、葡兩國的利益和他自己夢寐以求由海關掌管港澳鴉片税厘並征的權力,不擇手段誘惑清朝政府同意與葡萄牙談判。而且他在香港、澳門的五個月談判活動中,未向清朝政府請示,就擅自與葡萄牙約定由他控制下一步中葡談判,並派其親信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作爲他的代表先期前往裏斯本(Lisbon)。他於8月22日寄信給羅沙,雲及:

  金登干任本税務司差遣文案,十一月當到葡京,……凡遇一切應行事宜,得以和衷議定之處,該員自有辦理之權,貴總督可以相信。或金登干遇有不測之事中阻,本總税務司親簽文憑委任之别人,亦可向貴大臣商辦此事也〔12〕。

  一個清朝政府的中層官吏海關總税務司赫德,竟然膽大包天地决定中葡兩國談判的安排和中方的全權代表,以及宣佈自己即爲處理談判簽約的最後定奪者,其蔑視和凌駕於清朝政府之上的氣焰,簡直到了無可復加的地步。接着,赫德即於8月30日電告金登干準備啓程前往裏斯本,並於9月12日將《擬議條約》“秘密抄寄”金登干,又就如何進行談判作了具體的指示〔13〕。赫德回北京後,於10月27日給總理衙門呈遞報告,便提出由他和金登干出面下一步在裏斯本進行中葡談判。因此,中葡裏斯本談判是以一種授柄於外國雇員的反常方式進行的,即由赫德代表清朝政府,又由金登干代表赫德參加談判和簽約。

  二

  在赫德的蠱惑下,清朝政府爲了“確保洋藥税厘征足”〔14〕,以解决財政拮據,同意派金登干代表中國政府到裏斯本與葡萄牙政府代表、外交大臣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cs)舉行談判。

  金登干,英國人,1862年12月在倫敦參加中國海關業務工作,1863年來到上海,任總税務司李泰國(Horatio Nelson Lay)的首席秘書和助理,1866年9月任赫德的秘書。1874年1月,他被赫德任命爲中國海關總署長駐倫敦辦事處的“無固定駐所秘書”,(No Resident Secretary)至1907年逝世爲止。赫德對金登干最信任,説:金登干是“一個能完全信賴的人(如你所做到這樣),并且在私人關係上是忠誠於我的人”〔15〕。

  金登干於1886年11月23日由倫敦到達裏斯本,與葡萄牙政府談判,到最後簽署《中葡裏斯本草約》的全過程,完全是在赫德的直接遥控指揮下進行的。從赫德與金登干爲中葡談判和簽約的132封來往電函中可見一斑。金登干與羅果美談判一開始,中葡雙方就圍遶着赫德與羅沙在澳門達成的《擬議條約》進行激烈的争論。

  葡萄牙政府爲了達到攫取澳門的主權這個主要目的,提出“澳門地位是個根本問題”,“是最關重要的”〔16〕,堅持索取《擬議條約》中規定的全部權益,聲稱:如果改變《擬議條約》關於澳門地位的條款内容,“必定會使每一個人都起來反對現内閣而使它倒臺”〔17〕,“拱北是必不可少的”〔18〕,表示無論如何是不作出任何讓步的。

  中國方面,雖然北洋大臣李鴻章和總理衙門慶親王奕劻等人同意以《擬議條約》來换取葡萄牙在澳門的鴉片税厘並征的合作,但反對葡方提出佔領拱北的無理要求。而以總署大臣、兵部左侍郎曾紀澤爲代表的其它官員,則堅决反對《擬議條約》中出賣澳門主權的條款,並提出條約關於澳門問題只能按以下三種方式擇一辦理:

  (1)完全不提澳門,如此即可任令一切照舊,葡萄牙得到條約,中國得到征税合作;

  (2)中國同意永久租給葡萄牙以香山縣境内經葡萄牙佔據、通稱爲澳門的那片土地,不收租金,并且還答應葡萄可以象以往一樣治理這地方;

  (3)中國答應葡萄牙可以象以前一樣治理澳門,但澳門原來既係中國的,澳門必須每年向北京進貢關平銀500兩〔19〕。

  以兩廣總督張之洞爲代表的廣東地方政府官員,更堅决反對葡萄牙停閉澳門周圍的關卡,指出馬騮洲等處關卡“年約可抽百貨厘十數萬金,籍此數補内地之絀,若裁撤則内利關係太巨。候該處係華界非洋界,與條約無礙,……洋人影響干預,意圖以此朦混,不可不防。〔20〕”

  面對中葡雙方激烈争持,中葡條約大有流産的可能,遥控談判的赫德焦急不安,多次密電金登干轉告葡萄牙政府代表羅果美,勸説葡方講求實惠,作必要的讓步,千萬不要錯過這次簽約的機會,認爲:“追求空洞形式有失去實利的危險,而且永久的租賃究竟比有問題的所有權强得多。”“目前的大好機會萬一錯過是决不會再來的。如果錯過就不會有條約,中國將永遠不肯承認葡萄牙在澳門的地位”〔21〕。葡萄牙人當然不願失去這個千載難逢的良機,於1887年1月19日向金登干提出了簽約的兩個方案,擇一作爲簽約磋商的基礎。

  第一方案:(1)中國在修好通商條約内承認葡萄牙永久佔據和治理澳門及其附屬之地,但拱北除外;(2)葡萄牙有義務未經允許(英文Without assent,法文Sans accond)永不得將澳門讓予第三國(英文third power,法文lierce power);(3)澳門當局對中國洋藥征税工作給予合作,葡萄牙同意水上堆棧,即上設中國洋藥處的浮躉,由總税務司所派歐籍税務司管理;(4)停閉澳門四周圍的關卡,水上堆棧成立後,此種關卡已無必要。

  第二方案:(1)訂立簡單修好通商條約,包括一切通商條款;(2)葡萄牙對中國的洋藥征税給予合作,其條件可與在香港所議定的大致對等〔22〕。

  第一方案才是赫德操縱簽訂中葡條約的意圖。但中國却堅持要寫上葡萄牙對澳門是“租賃”字樣。羅果美耍花招,表示:

  如果中國用‘租賃’字樣的意圖只是想防止葡萄牙將澳門讓給第三國家,那麽他願意聲明葡萄牙從來未作此想,今後也决不作此想,並願照這意思在地位條款内加進一項規定〔23〕。

  當葡萄牙作出微小讓步後,赫德在北京就抓住清朝政府急於解决鴉片税厘並征進行説項,又以法、俄、英、德等强國有購得澳門作爲駐軍之地來施加壓力。於是,總理衙門領衔大臣奕劻便以與葡萄牙籤約可以杜絶列强“冀以巨款購得其地爲駐兵之所〔24〕”的覬覦之心爲理由,不顧曾紀澤等官員的反對,孤意采納葡方提出的第一方案,並在向皇帝的奏報中多方辨解,説:“查澳門久爲彼國盤據,今縱不準永遠居住,亦屬虚文,徒於税務多添窒礙,並無收回該地之實據。即欲再令補繳欠納之地租,仍征以後之地租,雖費唇舌,亦恐無成〔25〕。並説“葡國不讓其地於他國〔26〕”至爲重要。於是在雙方達成保留澳門關卡的協議之後,清朝政府同意於3月17日指令金登干在裏斯本簽訂草約。此時,羅果美仍感到條約關於澳門地位問題不够明確,在簽字的前三天(3月23日),又在“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條款内加上“即與葡國治理他處無异”一句〔27〕。對此標明澳門爲葡國殖民地性質的條款,赫德居然不向清朝政府請示,竟擅自表示“我没有异議”,於3月25日電示裏斯本“皇帝已授權金登干簽立草約”,“現在請即簽字”〔28〕 。於是1887年3月26日由金登干代表中方和羅果美代表葡方簽訂了《中葡裏斯本草約》。其條款是:

  一、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换修好通商條約,此約内亦有一體均沾之條。

  二、定準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异。

  三、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

  四、定準由葡國堅允,洋藥税徵事宜應如何會同各節,凡英國在香港施辦之件,則葡國在澳類推辦理。〔29〕

  葡萄牙政府對此草約甚爲滿意,於3月29日由葡王發佈敕令宣布草約簽訂,其外交大臣當即向赫德“致誠懇的謝意”〔30〕。赫德更欣喜若狂,在6月20日致金登干的專函中歡呼:

  總的來説,我們業已勝利。現在我已將各通商口岸往來香港和澳門的民船貿易,從粤海關監督的掌握中搶了過來,置於税務司們的管轄之下。我想我們應當不辜負這個機會,使這件工作順利展開。〔31〕

  草約簽訂只不過是初步協議,只有正式簽訂條約後才能得到確認和生效。於是,葡萄牙政府於1887年7月13日特命全權大使羅沙啓程到達北京,開始與中國進行正式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談判和簽約。中國由總理衙門以全體名義參加,議妥之後再選兩位衙門内的大臣充任全權大使代表中國政府簽訂條約。談判一開始,羅沙秉承葡國政府的旨意,得寸進尺地提出要求劃明及擴充“屬澳之地”的範圍,使澳門及“屬澳之地”包括關閘以南的整個澳門半島,和青洲、氹仔、路環、小横琴、大横琴等六七個島嶼。

  中國總理大臣們對此大爲喫驚,急忙一面電詢兩廣總督張之洞,一面派人到澳門進行實地調查。廣東巡撫吴大澂親自率領5艘砲船於7月16日對澳門、氹仔、路環等島嶼進行實地履勘。並三次對澳門總督高士達(Firmino Jose de costa)“面加詰問,且告以劃清租界之意,隱示管回占地之圖” 〔32〕。回廣州後,即與張之洞分别向清廷上奏,表示堅决反對談判和簽訂條約,指出:讓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憂慮者七也,實爲“肘腋之患,非特唇齒之憂”,後果不堪設想。但現在“草約已定,勢難中止”,於是他們提出五條挽回敗局的補救辦法:

  一曰細訂詳約。……應聲明澳門仍係中國疆土,葡國不能轉讓與他國。如此,則我有讓地之名,而無損權之實。

  一細劃清界限。……澳門本係中國之地,不過準其永遠居住,葡人只能管轄所住之地,宜明立條款,所有水道準其船隻往來,不得援引公法兼管水界。

  一曰陸界……至舊有圍墻爲止。

  一曰核對詳文。……請飭下總署先將草約漢洋文詳細校對,以防狡混,而免侵越。

  一曰暫緩批準。……請飭下總理衙門於該使來華時,就臣所陳,細與辨論,極力堅持彼能就我範圍,自可照此立約。如其不從,則棄約。出自葡國草約,自可任作罷論〔33〕。

  在張之洞、吴大澂等官員的强烈反對下,清朝政府不敢貿然與葡萄牙簽訂條約,並就澳門地位條款與羅沙再作交涉與争論,而且“總理衙門占了上風”,表示“中國大可不必别人幫忙而自辦洋藥税厘並征”〔34〕,並重新醖釀“買回”澳門的方案。赫德此時雖然不再是受清朝政府委派正式參加談判,但他恐怕自己苦心經營的中葡條約“這件交涉,要前功盡棄”〔35〕,所以仍積極活動,上竄上跳,操縱其間,大耍手段。爲了緩和中國方面强烈反對的意見,並考慮到清朝政府能接受條約,他諸多爲羅沙出謀畫策,挖空心思建議羅沙可以用英文文字來騙取清朝政府對條款的認同,説:

  地位條約的英文字句必須仔細斟酌,使它包含了每一意義。我預料用perpetual occupation(永久佔據)等字就可達到目的。中文文字不妨含蓄,只要提到就够了,不必説的太多。我原來擬的已經可以行了。新擬的條文首先帶有强佔意味,其次内中關於治理澳門的詞句又意味着割讓領土。 〔36〕

  他並提醒羅沙,目前最穩妥的辦法是不指明附屬地,而是先簽訂條約,“將來日子一久,自會形成更有利的東西”〔37〕。於是,羅沙絞盡腦法,在條約的英文字句上大下功夫,撤回草約中文底稿的“屬澳之地”和“與葡國治理他處無异”的字句,而在英文本中却保留寫上:

  “China Confirms in its entirely the Second article of the protocol of Lisbon,relating to the perpetual occupation……”〔38〕。

  這就是説,草約關於損害澳門主權條款的原文仍然保留其中,另外,在英文本中,把“永駐管理澳門”寫成“the perpetual occupation and government of Macao”,它既可譯爲居住之意,也可以譯爲“佔有”之意;“未經大清國首肯”寫成“Without previous agreement with China”,既可譯解爲“未經中國事先同意”,也可以譯解爲“未經事先與中國商量”。這就爲後來葡萄牙佔領澳門埋下了伏筆。而且在簽訂條約時,還特别規定該條約以中、葡、英三種文字繕寫,以英文本爲準。赫德之用心,昭然若揭。後來在1910年中葡舉行劃界談判時,葡萄牙便抓住這些英文字句大做文章。

  與此同時,赫德又利用連他自己亦承認的“連哄帶騙”的卑劣手段,在中國總理大臣們面前製造謡言,鼓吹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必要性,並再一次搬出俄、英、德、法、欲購澳門爲駐兵之所,“若果爲他國所得,其害尤甚”來恐嚇清朝政府。結果,總理衙門李鴻章等大臣們即以中文條款中删去了“屬澳之地”和“與葡國治理他處無异”等字句爲理由,而向皇帝奏報,最後經皇帝“硃批依議”〔39〕,派奕劻、孫毓汶爲全權大臣,於1887年12月1日同羅沙代表葡方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包括詳細條款54款,緝私專約3款。其中有關澳門地位最關鍵的二款是:

  第二款,一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内,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异。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减改變之事。

  第三款,一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内,大西洋國允準,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异〔40〕。

  此後,羅沙趕緊帶着條約回裏斯本,請葡王鈐璽批準,又馬上趕回北京,於1888年4月28日在天津與换約大臣李鴻章互换條約。從此,葡萄牙殖民者幾百年來夢寐以求永駐管理澳門合法化的野心終於實現了。這是赫德“逼着中國不過爲了商業上的利益而付出了一種可耻的代價”〔41〕。

  三

  赫德一手操縱導演簽訂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清朝政府同一個弱小的歐洲國家葡萄牙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它對澳門帶來空前深刻的影響,嚴重損害了中國的領土主權和國家尊嚴。

  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535年(嘉靖十四年)葡萄牙人東來澳門停靠船舶、就岸進行貿易,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進入澳門居住,1573年(萬曆元年)左右以每年繳納地租銀500兩租居澳門。300多年來,明清中國政府對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采取“建城設官而縣治之”〔42〕的方針。在澳門設置“守澳官”、“分防澳門縣丞(副縣長)”、“澳門海防軍民同知”、“粤海關澳門關部行臺”等機構行使行政的、土地的、司法的、軍事的、海關的主權。同時,在葡萄牙人表示“過去和現在常常是中國的順民,承認總督是他們的保護者”,和鄭重申明願意服從中國官憲之命的條件下,准許葡萄牙人在其居住以圍墻爲界小範圍地區内以一定限度的“自治權”,組織成立自治機構——市政議會,其行政長官由中國政府受予“夷目”一職,負責管理在圍墻界以内即半島的最南端的自治事務,維持這個地區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産秩序〔43〕。但這種自治權並非是獨立的行政管理權,而是類似唐宋時期優待外國商人的“蕃坊”自治制度而已。三百多年來,葡萄牙人的市政議會一直是接受明清中國政府任命的官職,以臣屬禮節對待中國皇帝和官吏,按中國政府的規定,及時繳納地租銀,應召前往中國官府接示,約束在澳門的外國商人等,以至葡萄牙國王也應澳門市政議會的請求,多次派使臣向北京向中國皇帝俯伏稱臣,表示效順。這説明在鴉片戰争前,中國政府在澳門行使主權是完整的、正常的,葡萄牙人是在中國政府管理下在澳門居住和貿易的,而且基本上是“恭順守法”的。

  鴉片戰争後,葡萄牙眼看英國通過簽訂《南京條約》割得香港,和其它西方列强紛紛來華争權奪利的情形,便不甘示弱,附之驥尾,利用其長期居住澳門的有利條件,對中國趁火打劫,侵奪澳門的領土主權。1845年11月,葡王居然單方面宣佈澳門爲自由港,並任命狂熱擴張分子、海軍上將亞瑪勒(Joao Ferreira Amaral)爲澳門總督,大干破壞澳門主權的勾當。1846年5月,亞瑪勒悍然宣佈對澳門的中國居民征收地租、人頭税和不動産税,1847年强行在圍墻以北至關閘地區築公路、命名街道、編寫門牌,和在氹仔島建築軍事碼頭。1849年搗毁澳門縣丞署,驅趕縣丞和澳門海關行臺官員。1864年强佔氹仔和路環兩離島,1883年强佔關閘以南至圍墻的望厦、龍田、龍環、塔石、沙梨頭、沙綱、新橋等村的土地,等等。雖然如此,但葡萄牙對澳門的强佔仍是非法的,澳門仍然是中國的領土。只是到了赫德把持操縱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後,葡萄牙才正式佔領澳門,1955年7月葡萄牙頒佈所謂《澳門海外省組織法》,公然稱澳門爲葡萄牙的一個省,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駁斥而未敢實施。

  可見《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葡萄牙進入、租賃和侵佔澳門334年後對澳門地位作出的第一個條約,也是唯一的條約。從此之後,澳門就由中國領土、中國政府行使主權、葡萄牙人租居地,變爲中國領土、葡萄牙政府管理的特殊地區,致使中國幾乎喪失澳門的領土主權。所以,過去有些中外學者籠而統之地稱葡萄牙統治澳門400多年的觀點,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科學地説,葡萄牙統治澳門應是《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之後,至今103年。這個歷史罪責,清朝政府是當然的承擔者,但更重要的應歸罪於當時身任中國海關總税務司的赫德。實際上,當時他就受到部分清朝官員和有識之士的强烈譴責。清朝政府在受騙之後,對赫德也開始有所警惕。此後,再没有委派他代表清朝政府參與外國簽訂重要的條約了。

  誠然,赫德操縱簽訂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與中英《南京條約》,畢竟有本質區别。

  第一,條約簽訂並不意味着將澳門割讓給葡萄牙。因此,澳門始終是中國的領土。其時葡萄牙外交大臣就聲稱過:“我們從未指明,也不擬指明這是割讓領土”〔44〕。

  第二,清朝中國政府對澳門的主權尚未徹底喪失,條約保留了“大西洋國允準,未經中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的權利,説明葡萄牙没有交换、出賣、割讓等處置澳門的最後决定權。

  第三,澳門仍然享有中國國内港口的優惠。條約簽訂後,清朝政府並未將澳門列爲外國港口,而是國内的一個特殊港,仍按國内港口征税。

  第四,《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又是一個不完整的條約。它遺留澳門劃界問題。即“永駐管理澳門”的界限不明確,所以條約規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之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减改變之事”。至1901年中葡兩國專門舉行劃界會議談判,雙方相持四個多月。後因葡萄牙國内爆發革命,談判中斷,成爲懸案,條約無法如期執行實施。因此,葡萄牙佔領澳門一直是缺乏完整的條約根據的。而且中國政府曾於1928年12月19日宣佈廢除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由此可見,以往有不少中外歷史著作誤稱《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把澳門割讓給葡萄牙是錯誤的。正確地説,《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簽訂,葡萄牙只是取得“永駐管理澳門”而已,而管理(Administralion)權並非是主權(Sovereignty)。所以,葡萄牙並無擁有澳門主權。就法理而言,中國始終未割讓(Ceded)澳門給葡萄牙,澳門的所有權(Ownership)始終屬於中國,而“所有權”是主權最根本的標誌。

  注 釋:

  〔1〕D·E·Owen,British Opium Policy in China and India,P.244, 1934.

  〔2〕《關税自主》第230、302頁。

  〔3〕黄月波等編:《中外條約匯編》,第15頁。

  〔4〕《中外舊約章匯編》第1册,第471-472頁。

  〔5〕《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8頁,中華書局1983年版(下同)。

  〔6〕當時清朝總理衙門曾規定:凡洋關每年征收的關税超過1500萬兩者,總税務司每年薪俸可增加70萬兩。此時,洋關每年收入關税已達到1400萬兩。因此,如果實行鴉片税厘並征,增加洋關關税數百萬兩,赫德便可以得到增加70萬兩的年俸。

  〔7〕〔8〕《清季外交史料》卷67,第21頁;卷68,第6頁。    

  〔9〕《擬議條約》全文已迭。現根據赫德與金登干往來函電中摘要列出,參見《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9、22、26頁。

  〔10〕〔11〕《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9、7頁。

  〔12〕《澳門界務争持考,》第108頁。.

  〔13〕〔14〕《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2-3、42頁。

  〔15〕《總税務司在北京,赫德中國海關書函,1868-1907》,第1卷,第22頁。

  〔16〕〔17〕〔18〕〔19〕《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24、44、38、21、35頁。

  〔20〕《清季外交史料》卷70,第13頁。

  〔21〕〔22〕〔23〕《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草約》,第42、23、44頁。

  〔24〕〔25〕〔26〕〔29〕《清季外交史料》卷70,第20-21頁;卷74,第13頁。

  〔27〕〔28〕〔30〕〔31〕《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74、75、80、89頁。

  〔32〕〔33〕《清季外交史料》卷73,第15-16頁;卷71,第14-16頁

  〔34〕〔35〕〔36〕〔37〕《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92、91頁。

  〔38〕W·F·Mayersed,Treaties between the Empire of China and Foreign Power,P.157,Shangshi,1902(邁爾斯:《中外條約》),以下英文出處均自本書。

  〔39〕〔40〕《清季外交史料》卷73,第28頁;卷74,第3頁。

  〔41〕馬士著、張匯文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册,第428頁,三聯書店1960年版。

  〔42〕盧坤 :《廣東海防匯覽》卷3,《險要》

  〔43〕C·A·Montalto de Jusus,Historic Macao, P52-53,HongKong,1984.

  〔44〕《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79頁。

  (原載:《中山大學學報》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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