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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的新成果
——讀湯明檖:《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史》
湯明檖著《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史》(春秋戰國至南北朝)一書,已由中州書畫社於一九八二年七月出版了。這是我國古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的新成果。湯明檖副教授是長期從事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史教學和研究的學者之一。五十年代,他作爲我國著名經濟史專家樑方仲教授的助手,參加《中國歷代户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8月出版)這部巨著的編寫工作,檢閲了大量的歷史文獻資料。之後,他在樑方仲教授的熱情鼓勵和提導下,對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史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最後編著出《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史》(以下簡稱《經濟史》)。在這部書中,著者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爲指導,通過對豐富的歷史資料的分析,精當地論述了中國封建社會生産方式的産生、發展、繁榮和衰落的歷史過程,闡明瞭各個歷史時期的基本經濟問題,並精闢地説明瞭歷代封建王朝的財政經濟制度、政策、法令,做到論從史出,史論結合。這是一部理論性較强、綜合貫通、精煉慎密的封建社會經濟史。它的出版,爲大專院校的經濟係、歷史係的師生和經濟史研究人員提供了一部新教材,對於進行中國社會經濟史的教學和推動中國社會經濟史的深入研究,無疑會起到積極的作用。因此,該書一出版就很受廣大讀者的歡迎。爲滿足讀者的需要,出版社已决定重版。
這部《經濟史》按照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發展的階段劃分編、章、節。全書分爲二編四章十二節。第一編在追述商周奴隸社會經濟的同時,主要叙述春秋戰國時期奴隸制度的解體和封建制度的發生與確定;第二編叙述公元二世紀到六世紀中國封建社會依附關係的强化。全書共十七萬字。
這部《經濟史》着力從生産力的發展和生産關係的變革來闡明中國封建社會的每個歷史時期的社會經濟。著者根據馬克思關於“劃分經濟時期的事情,不是作了什麽,而是怎樣作,用什麽勞動手段去作。勞動手段不僅是人類勞動力發展程度的測量器,而且是勞動所在的社會關係的指示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頁)的思想,比較詳細而具體地講述了各個歷史時期的勞動手段、耕作制度、勞動組織、土地佔有形態以及剥削方式,等等。
生産工具是勞動手段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生産的骨骼系統和肌肉系統,决定着人們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廣度和深度,决定着人們所獲取的物質數據的數量。著作十分重視生産工具的論述。在第一編第一章的第二節中,詳細地介紹了中國古代鐵器應用的歷史過程。他從文獻資料的追溯、冶鐵技術的推斷、考古發掘的實证,説明我國“實際使用鐵器的時間至少在春秋時代。”(第33頁)當時不僅使用鐵、鐵鋤、鐵斧,而且開始使用鏵犁與牛耕。到了戰國時代,連耘苗除草的鐵耨鋤,收割用的鐵刀,也較普遍使用了。漢朝,鐵農具的使用更爲廣泛。“這時,不但舊有的中原地區普遍使用鐵器,而且隨着大規模的移民屯墾和邊地屯戍,鐵農具也推廣到邊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第116頁)鐵農具的品質好,如鐵鋸、鐵斧、鐵錛、鐵鑿等工具的韌度和硬度已接近鋼的水平。并且出現了重達14.5-18.5市斤的鐵鏵犁,爲進一步在南北各地使用一牛或二牛犁耕的方法創造了物質條件。結果,不僅大大地促進耕地的開懇,擴大種植面積,而且可以“深耕熟耰”,提高農田的單位面積産量,對農業生産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擴大,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著者並不是孤立 地從生産工具上闡明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對於勞動手段的其它因素如河流、水利、森林、礦藏等也作了充分的説明。特别是對於農業生産的命脈——水利工程,如秦國李冰開都江堰、修鄭國渠;魏國“引漳水溉鄴”;楚國通“渠漢水雲夢”的溝渠;秦始皇鑿靈渠;漢武帝在關中興築之輔渠、白渠、成國渠、漕渠、龍首渠等等,都加以細緻的闡述,並用文獻數據證明水利工程對於提高農業單位面積産量的重要關係,如“背有水渠”,則“高田(增産)五倍,下田十倍”,(《漢書·溝洫志》),鄭國渠溉地“收皆畝一鐘(6斛4鬥)”,龍首渠“可令畝十石”。至於古代農業生産技術如戰國時代的審農時、辨土宜、深耕、耘耨、施肥、復種、病蟲害防治,和漢朝“一畝三甽”的“代田法”、園藝式栽培的“區種法”(也叫區田法),也加以詳細的介紹,使讀者具體地認識到我國春秋以至漢代農業生産發展的實際水平。
著者認爲,在任何社會中,勞動手段都是人們從事生産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勞動者只有與勞動手段相結合,才能從事生産,創造物質財富。不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勞動者與勞手段結合的方式各不相同。這種不同的結合方式,取决於勞動手段的所有制形式,諸如土地佔有形態、剥削方式和勞動組織,等等。
土地是重要的勞動手段。不同的生産力决定了不同的土地佔有形態。本書著者具體論述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土地佔有形態時,指出:商周時期的土地是“奴隸主貴族國家所有制”。一切土地在名義上都屬於商王或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賜給諸侯和臣下,讓他們世代享用,但他們只有享有權而無所有權。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這個意思。這種土地佔有形態的具體經營管理方式就是人所共知的“井田制”。
著者認爲,戰國以後,封建土地私有制一直貫穿整個封建社會的全過程。他指出,自從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賣買”時起,井田制已爲土地的私人佔有形式所破壞而代替。接着著者用了全書約三分之一的篇幅詳盡地介紹了西漢的“名田制”、三國時期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課田制和北魏的均田制等土地私人佔有的各種形式,明確指出:“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是秦漢時代處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標誌是:土地所有者對地租的佔有和可以出售土地或轉讓土地所有權。”(第67頁)特别是到了漢代,土地私有觀念已經“成爲社會上支配的思想,連漢代的皇帝也要置有私有田地。”(第82頁)三國時期,曹魏政權雖然企圖通過屯田來加强農民對國家的依附關係,把農民束縛在國有土地上,以免農民流入豪强地主手中,但由於政府把屯田客賜給各級官僚,這就使得原來屬於政府的屯民變成了私家的佃客,結果仍然是“大大助長豪族大土地所有制發展。”(第169頁)至於西晋的占田課田制,雖然對貴族官僚的占田作出了法令上的限制,但“它並不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對立物”(第185頁),“根本不能抑止土地兼併的趨勢”(第185頁)。所以,不能認爲它“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的一種表現形式。”(第210頁)北魏時期,政府吸取了井田、占田課田制的思想和制度加以綜合運用,於太和九年(485)冬十月下詔令實行均田制,表面上似乎是宣佈全國土地國有,土地有授有還,但在實際上,通過原有桑田的保留,奴婢、丁牛的授田以及借種官地等規定,最大限度地照顧了地主階級私有土地的既得利益,“這種制度實質上並不排斥或消滅地主土地所有制。”(第268頁)所以,均田制“對大地主所有制並未有所改革”(第269頁),最後終於被土地兼併勢力的發展所破壞,從而加强了地主土地私有制。
對於以地主土地私有制爲基礎地封建剥削方式以及封建政府的賦税制度,著者也有足够的篇幅加以説明和剖釋。他根據農民“或耕豪民之田,見税十五”,“分田劫假”的材料,説明西漢特别是西漢中期以後,地主階級對農民剩餘勞動的榨取是實行對半分成的租佃制,而且這種“封建的租佃關係已成爲普遍的生産方式。”(第94頁)在這種分配制度下,西漢的租佃農民“對地主還没有搆成人身依附關係。”(第85頁)只是到了東漢以後,佃租者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才迅速發展,在地主田地上耕作的是所謂“童、隸、”、“徒附”。曹魏屯田的剥削形式是“計牛輸谷,佃科以定”的定額租制。這個定額租是以屯田客所使用的官牛作爲計租標準的,即“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第168頁)西晋在課田的基礎上向農民按户定額征收租谷與絹綿,稱爲“户調制”,即“丁男之户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爲户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户一匹,遠者或一丈。”(第185頁)這種户調絹綿對農民來説,是極其沉重的負擔。東晋南時,雖然没有實行西晋的占田課田制,但對農民的剥削仍然維持着田租和户調兩個項目。而東晋前後期的田租又有所區别,在成帝咸和五年至孝武帝太元元年(公元330——376)這四十六年間,東晋政府曾實行過“度田收租(税)”之制。税率起初是畝税米三昇,至哀帝隆和元年(公元362)减低爲畝税二昇。東晋後期,廢除“度田收租(税)”制,改爲按口而税。太元二年(公元377),税額是每口三斛(石),過了六年,又把定額提高爲五石。北魏時期,基本上承襲西晋的辦法,以户爲征課單位,征收租調。不同的是,征收數額和辦法則時常改變。著者在詳細介紹了從西漢到北魏八百多年封建制度下的各種不同形式的租税制度之後,着重指出這些租税制度的實質,説明雖然租税制度名目繁多,各各相异,但“租税歸根到底總是來源於直接生産者的剩餘勞動”,“體現着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剥削關係”。(第229頁)
著者還對封建專制主義的法令、政策進行細緻的剖析,揭示某一個歷史時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主要矛盾。鑒於我國封建社會的法令、政策條文多爲文簡意晦,其主要内容和真正含義不容易銓釋的情况,著者就結合當時的政治、社會背景,結合其它史實,對每個法令、政策進行全面考察,探討其實施的程度和範圍,推行的全過程和演變。例如,對西漢末年哀帝所下的“諸王列侯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内侯、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第82頁)的“限田令”,就結合西漢後期貴族、官僚、商人、地主兼主土地之風日盛,連西漢成帝也“置私田於民間”的社會背景,和結合當時存在的土地買賣契約如《王未卿買地鉛券》等,説明哀帝的“限田令”,正是反映着土地私有的欲望,已成爲社會上的支配思想和土地兼併加劇的結果。這樣,讀者對於“限田令”就得到清晰的認識。
在研究問題和寫作方法上,本書有如下幾個特色:
第一,運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理論來闡明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史的一些重大問題。例如,著者以馬克思關於“農村公社既然是原生形態的最後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形態過渡的階段,這就是説,它同時也是由建立在公有制上的社會向建立在私有制上的社會的過渡”(轉引《史學譯叢》第23頁,1955年)的論述,分析商周的基本社會單位——邑、裏的社會性質,是改變了性質的農村公社,是原始公社的“次生的形態”,是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生産以前各形態》一書中所指出的古代東方的“普遍奴隸制”。其它如對井田制、鐵器使用、貨幣使用等問題,著者都是把它放到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進行具體的分析,既指出其貌似,又辨别其質异,揭示這些問題各自不同的質的規定性。著者所論雖然都是常見的經濟史問題,却能另辟蹊徑,具有獨到見解。
第二,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論述注意照顧地區性的差别。著者指出:“中國又是個大國,各個區域的自然條件千差萬别。在古代生産力低下的情况下,這個因素對各地社會經濟生活發生深刻的影響。……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全國經濟重心的轉移,各地域經濟發展的一盛一衰,是中國古代經濟史的特點之一。”(第3頁)著者是十分注意這一特點的。例如,在叙述漢代的絲織手工業生産時,除一般概括説明關中、關東和四川盆地的絲織業相當發達之外,又具體指出由於南北地區種種條件的差别,使得齊、魯兩地的絲織業知名稍早,而四川的絲織業則到東漢末年才馳名天下,這同當時四川與中原地區比較隔絶有密切關係。顯然,這種根據各地區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情况的异同,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可以避免拼奏事例、以偏概全的弊病,能更好地揭示中國錯綜 復雜的經濟發展的内在聯繫,摸清經濟發展的規律。
第三,對有争論的學術問題,在全面介紹各家不同觀點之後,提出自己的研究心得。例如關於西晋占田課田制,歷來是史學界衆説紛紜、莫衷一是的問題。著者在綜合介紹了史學界不同觀點後,根據《晋書·食貨志》關於占田和課田的規定闡明瞭自己的看法,認爲:“①課田數不必在占田數之外另計,因爲占田既不是實授土地而僅是一個佔有土地的限額。②占田的限額只是以男女性别來分,除老、少以外,次丁男、女也應該同樣有占田的權利。至於占得到或占不到,那是另外一個問題。③西晋的田租基本上是以課田爲基礎的。不過,課田實際上也没有嚴格地按丁口來分配,因此,課田的租税事實上也不可能嚴格地按丁口來計算征收。可以説,西晋的田租基本上采取按户征收的定額租制。”(第183頁)問題本身,並非無可商榷之處。但這種方法既使讀者得到全面的知識,又能引導讀者獨立思考,對學術問題進行新的探討。這對於活躍學術風氣和繁榮學術是很有好處的。
第四、精煉扼要,不過多羅列史料,使人易讀易懂。正如著者所説:“由於這是一部講義式體裁,我没有詳細羅列所徵引的參考材料”(第5頁)。的確的如此。通觀全書,不難看出,著者是在對大量的歷史文獻資料進行整理研讀和融會貫通之後,把那些文簡意晦的史料用自己的語言文字表達出來獻給讀者的,只是在關鍵的地方徵引了最能説明問題的資料。這樣,使讀者感到全書既是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又簡明精煉,通俗易懂。例如著者在叙述北魏均田制的具體内容時,根據《魏書·食貨志》、《通典·食貨一·田制上》的材料,用自己的語言把均田制授田的土地種類——露田、桑田、棗榆田和麻田;田畝額數;田地的還授制度和買賣土地的限制;寬鄉、狹鄉的土地分配;各式户口的授田辦法和授田順序等許多問題,作了言簡意賅的介紹,使讀者對於復雜的均田制的内容一目了然。
事物總是一分爲二的,任何一部作品都不可能達到盡善盡美。由於全書規模大,論述面寬,著者還來不及對所有有争論的學術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在某些問題的闡述上也尚有可能推敲之處;由於趕着付印,對於近年來史學界研究我國古代社會經濟史的最新成果也來不及加以吸取;所列的參考書目也只限於六十年代初期以前的;一些字句也有筆誤或缺漏。這種忙中有失或印刷上校對不慎的情况,相信在重版中會得到糾正。但是,瑕不掩玉。《經濟史》一書不失爲一部内容豐富、精煉慎密、通俗易懂的好教科書。我們十分希望著者的《經濟史》(隋唐迄明清)的姐妹篇能早日出版,以饗讀者。
(原載《學術研究》198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