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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第三節 使用林地四項費用
一、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與使用管理
(一)征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和《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
(二)征收範圍
1. 凡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佔用、徵用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用地單位應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2.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
(1)佔用或者臨時佔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預收。
(2)佔用或者徵用除重點林區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3)臨時佔用重點林區以外林地的,由縣、地(州、市)、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林業局《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號)規定的審批權限負責預收。其中,屬於國家林業局審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三)征收標準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於被佔用或徵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1. 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燒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佔用林地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四)使用管理
1. 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整地、造林、撫育、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資源管護開支,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2.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其中:佔用或者臨時佔用大興安嶺林業集團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列入中央本級支出預算,用於大興安嶺林區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佔用或者臨時佔用内蒙古、吉林、黑龍江森工集團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列入中央補助地方專款預算,用於有關森工集團管理林區範圍内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其中:省、自治區集中用於全省(自治區)範圍内异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於20%;通過省、自治區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返還被佔用或徵用林地所在地縣、地(州、市)級財政,用於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於80%。直轄市集中用於全市範圍内异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比例可高於2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協商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縣、地(州、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全部用於本區域範圍内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3.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森林植被恢復費收支預决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按照批準的預算以及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安排使用。
4. 森林植被恢復費支出時,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類“農業部門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復費支出”。
(五)違規處理
1. 佔用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多收,减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由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2. 對違反上述規定行爲中涉及有關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没收入收支兩條綫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給予行政處分;搆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林地、林木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與使用管理
(一)補償原則
1. 征佔用林地面積,需要采伐的林木蓄積,應由具有調查資格的單位測量核定。
2. 補償費用,應由具有調查資格或評估資格的單位評估測算。
3. 業主與林權單位簽訂補償協議,用地單位依法分别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二)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1. 林地補償費:福建省林地補償費執行《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七條和閩政[2004]2號文的規定。
各種地類的補償標準均把“水田”的補償標準作爲參照,水田補償標準是按當地(鎮、鄉)同類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85至10倍補償。
經濟林林地的,按水田補償費的60~70%補償;宜林荒山荒地(不含迹地)、暫未利用地,按水田補償費的15%補償;其他林地的,按水田補償費的40%補償。
2. 林木補償費:佔用或徵用林地後采伐的林(果、竹)木,歸原所有者所有。福建省林木補償費標準執行《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二倍補償,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産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成熟林按其畝材積産值的百分之三十補償;
(2)竹林按産值的二倍補償;
(3)果樹和其他經濟林按徵用前四年平均年産值的二至七倍補償,但果樹未産果的,按工本費的二倍補償;已産果的,應當根據果樹的生長週期和樹勢的盛衰,按其産值的四至七倍補償;
(4)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四至七倍補償;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
3. 安置補助費:徵用經濟林林地的,福建省安置補助費按《福建省實施土地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和閩政[2004]2號文執行。即經濟林的標準:按該土地被徵用前四年平均年産值的三至五倍補助。省政府《關於加强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明確屬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低於同類土地前四年平均年産值的35倍。
徵用其他林地的,按福建省物價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閩價(1993)費字78號文件的規定(林地補償費的50%)執行。
(三)使用管理
1. 林地補償費,歸原林地所有者或經營者掌握,用於開發林地。
2. 林木補償費,歸原林木所有者或經營者掌握,用於培育森林。
3. 安置補助費,歸需要安置的人,用於補助因生産資料减少而影響經濟收入的生産、生活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