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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附件編寫



  一、項目區森林資源調查報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人員對委托方提出的擬使用林地範圍内的使用林地小班按規定進行使用林地調查後,需撰寫項目區森林資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一般由報告書、附表、附圖及附件四個部分組成。它是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重要文件之一。

  1. 項目區森林資源調查報告書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概况:簡述調查對象概况、調查依據、目的、要求、組織、工作起止時間,委托方提供的擬使用林地項目簡况、當地自然、經濟、經營狀况等。

  (2)調查方法:叙述調查采用的技術方法,使用的技術標準和調查範圍、對象、數量確定的方法等。

  (3)調查結果:叙述對委托方擬使用林地調查的結果,包括森林資源的數量、質量、各使用林地類型面積及分佈情况。

  (4)結論與建議

  叙述通過調查和分析確定擬使用林地現狀調查可信程度,提出該森林資源是否可以作爲該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評價的基礎資料意見。

  2. 附表

  附表主要包括:

  (1)調查記録表;

  (2)使用林地現狀調查一覽表;

  (3)各種森林資源實物量統計表。

  3. 附圖

  附圖是在委托單位提供項目建設布局紅綫圖或規劃藍圖,同比例叠加在林業基本圖中形成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布局圖,它標明瞭被調查對象的空間位置、類型、面積等内容。

  二、項目區有關專業調查報告

  項目區有關專業調查報告是指項目區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等調查報告,它是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人員根據使用林地森林資源調查的同時,會同具有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等調查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完成的專項調查。不但要調查擬使用林地範圍内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資源,而且還要調查其分佈特點及野生動物栖息地等情况。項目區使用林地專項調查後,需撰寫項目區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古樹名木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一般由報告書、附表、附圖及附件四個部分組成。它是使用林地可行性評價的重要文件之一。

  1. 項目區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調查報告書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概况:簡述調查對象概况、調查依據、目的、要求、組織、工作起止時間、委托方提供的擬使用林地項目簡况,當地自然、經濟、經營狀况等。

  (2)調查方法:叙述調查采用的技術方法,使用的技術標準和調查範圍、對象、數量確定的方法等。

  (3)調查結果:叙述對委托方項目區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古樹名木調查的結果,包括重點保護動植物及古樹名木種類、數量、質量、特徵分佈情况及以野生動物栖息地情况。

  (4)結論與建議

  叙述通過調查和分析確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古樹名木現狀及存在的可能,提出項目區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古樹名木的保護意見。

  2. 附表

  附表主要包括:

  (1)調查記録表;

  (2)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古樹名木調查一覽表;

  (3)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古樹名木實物量統計表。

  3. 附圖

  調查附圖是在委托單位提供項目建設布局紅綫圖或規劃藍圖,同比例叠加在林業基本圖中形成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布局圖,它標明瞭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名木古樹名木的空間位置、保護級别、面積等内容。

  三、擬佔用徵用林地各項補償費用估算

  對征佔用林地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等四項費用,是國家的既定政策。國務院國發辦(1992)32號文件轉發林業部、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强林地保護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中明確要求:目前,有林地逆轉的情况嚴重,因各類基本建設、開礦、采石、取土以及毁林開荒、亂占濫用等原因,全國平均每年損失有林地800萬畝,福建省平均每年損失有林地30萬畝,而且還呈增長趨勢。爲了控制和减少有林地逆轉,確保森林植被的恢復,維護林地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或徵用林地單位必須依法分别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並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等四項費用。

  (一)估算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國務院辦公廳國發辦(1992)32號文件批轉的林業部、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强林地保護工作的請示》,國家物價局《關於審定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林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强林地保護管理的通知》,林業部《關於加强國有林林地權屬管理幾個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5日,財綜[2002]73號)等規定,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或徵用林地單位必須依法分别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並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等四項費用。

  (二)估算範圍

  1. 對依法批準征佔用林地進行勘察設計,修築工程設施,鋪設電綫、電纜,開採礦藏,采石、挖沙、取土,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辦企業、開發旅遊業,或其它改變林地用途的,用地單位必須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並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等四項費用。

  2. 對農民建房佔用林地的,只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一項費用。

  3. 對臨時使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僅支付收取林地、林木補償費兩項費用;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待使用期滿用地單位造上林並經林業部門驗收合格後退還。

  (三)估算標準

  估算標準同第二章第三節二(二)的規定。

  四、有關文件

  有關文件是作爲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依據,它具有法律效應。有關文件主要包括:

  1. 關於審批項目建議書的請示及批文;

  2. 關於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請示及批文;

  3. 關於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請示及批文;

  4. 關於工程環境報告書審查意見;

  5. 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方案;

  6. 使用林地項目可行性報告編制委托書;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徵用土地補償費用標準;

  8. 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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