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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盡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條文作出法律解釋的建議



  古華民 

  改革開放之後,我國出國移民人數激增,據美國一所大學的研究人員的估計,這十多年全世界的移民人數有1.5億,其中中國人占五分之一。他們中有親屬移民、投資移民;還有通過獲得商務、旅遊、留學、勞務簽证出國滯留海外的等等。其中出國留學的人數有140多萬人,滯留海外的有100多萬人。居留在海外的這些人當中,有些加入了所在國國籍成爲所在國的公民,稱之爲華人;而大部分仍然是持中國護照的中國公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簡稱《保護法》)第二條: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那麽在國外獲得長期居留權者,符合上述第二條界定的華僑身份,自然是華僑。然而《保護法》第二條所指“定居”如何理解,除了在國外獲得長期居留權外,其他居留在國外的算不算“定居”,况且居留在國外的情况,因所在國移民政策的不同也有各種各樣的形式。有獲得工作簽证的、有獲得留學簽证的等等;特别是我國和世界各國的經貿關係發展很快,來往頻繁,因公因私,外派人員大量增加,這些人長期在國外居住是否具有華僑身份,自然成爲僑務工作中必須解决的問題。只有對《保護法》第二條中所謂“定居”作出準確的法律解釋,才能明確華僑的身份,以及隨之的歸僑、僑眷身份,因爲這些人正是僑務工作的主要工作對象。

  目前看到的關於華僑、歸僑身份認定的説法可謂衆説紛紜。作爲僑務部門的權威機構,曾有過解釋,但只是作爲政策指引來掌握。到僑務部門去查詢,回答只説按《保護法》第二條來界定,這種説法没有錯,因爲法律條文不是誰都可以解釋的。

  因爲工作需要,相關工作部門也出現各種解釋。比如,2001年一權威機構提出,“建議居住謀生的時限以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簽证爲宜,可視爲事實上的“定居”。這是對“定居”所作的一種解釋。又比如2007年4月15日,廣州僑商報有一篇“説海歸”的報導,“海歸是否能界定爲歸僑,就要看他是否符合‘華僑的定義’,即在海外生活或工作一定年限,且繼續保留中國國籍的華人。”雖然這不是法律解釋,但上述“繼續保留中國國籍的華人”的説法,顯然是報導之誤。其中“華人”應該是“中國公民”之誤。由於没有準確的法律解釋,出現了一些含糊不清的稱謂,新華僑華人、新移民、新歸僑、歸國留學人員、留學歸國人員、海歸派等等。

  對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保護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頒佈的,其條文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具體由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提出。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僑委盡快就《保護法》第二條中所謂“定居”作出準確的法律解釋。並據此由國務院僑辦制定具體的僑務政策,以利於僑務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二、建議對改革開放之後歸國華僑即歸僑進行普查。這幾年,廣東省各級政府對歸僑的情况進行了全面的普查,但是只對改革開放前的歸僑進行普查,這一點較易做到,因爲改革開放前回國的華僑,基本上都在海外出生,普查表有一欄,要填出生地,一目了然,華僑身份容易界定,回國後自然是歸僑。然而改革開放之後,由於僑情的變化,海外華僑大部分都加入了所在國國籍,成爲所在國公民,稱之爲華人;而他們的後代基本上都是所在國的公民,稱之爲華裔。因此,改革開放之後,那種在外國出生的華僑回到中國的即歸僑少之又少。原有的歸僑,隨着時間的推移,大多是老人了。改革開放近三十年後的今天,情况有了很大的變化。因爲改革開放之後出國的,都是國内出生的,原來普查中按國外出生的華僑,回國後爲歸僑的界定標準不適用了。然而,改革開放近三十年來,在國外生活工作過一段時間後回國的人數不少。據資料顯示,僅上海市就有六萬多人。回國的這批人當中,有不少可以界定爲歸僑。因此,對《保護法》第二條作出明確的法律解釋後,就可以進行普查,弄清楚到底有多少人。比如,科技部長萬鋼在德國工作十五年、廣東证監會主席鄭德埕在國外工作十年等等,他們應該都可以界定爲歸僑。這些人不少,應該是歸國華僑聯合會聯繫和關心的對象,歸僑無新老之分,也就没有必要像有些地方成立新歸僑聯誼會了。作爲組織人事部門也可以從中物色、選拔、培養歸僑幹部,充實到僑務部門工作。廣東是僑務大省,改革開放前後的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都是廣東省的重要資源和獨特優勢,特别是他們當中年輕的一代,大多數素質高,通曉多種語言,有朝氣活力,充分發揮他們作爲橋樑的作用,不僅可以推動僑務工作持續發展,還可以爲廣東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20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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