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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社區管理條例》的建議
劉昌謀
我國已進入城市化發展的高潮期,據有關資料顯示,城市化率每年以2%的比例增長,這是改革開放的巨大成果,是國家繁榮富强的集中體現。
伴隨城市化的加快,房地産業持續興旺,大量的住宅小區在全國各大、中、小城市不斷涌現,住宅小區成爲當今和未來城市人口的主要居住地和容納地,住宅小區的管理將會成爲當今和未來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小區的管理水平,將决定一個城市的整體管理水平。
但是到目前爲止還未有一部關於城市住宅小區的管理辦法,原來計劃經濟時代沿用的城市街道管理辦法,已明顯不適用於現今的住宅小區,住宅小區的管理成爲法律上的真空地帶。目前,《物業管理條例》便成爲小區管理的實際法律。
小區的建設多是開發商承建的,小區建成出售後本來應是業主的財産,但實際上開發商在思想上和感情上還是把它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財産。還要通過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實行管理。因爲物業管理公司絶大多數都是開發公司的下屬公司。
在這種狀態下制定出來的《物業管理條例》有許多法律漏洞,它過多地維護作爲開發商的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的權益,較少體現業主利益,更没有體現社會公共利益,它本質上是一個商業服務條例,這是目前全國各地小區糾紛不斷的根本原因。
實際上,小區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如公共服務方面,涉及到水、電、電話、電視、寬帶網絡、排污、衛生、安全、緑化;涉及到文化、教育和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
小區將成爲新型城市的基本單位,小區的安寧、穩定、和諧是城市和諧的基礎,爲給廣大市民一個安寧舒適的生活環境,必須有法可依,建議盡快制定“城市住宅小區的建築和管理條例”。
20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