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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的建議——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的啓示



   甘子鈞

  近期,媒體一直關注的大量嬰幼兒服用三鹿牌嬰幼兒奶粉後導致腎結石的問題,已查明主要原因是患兒服用的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三鹿牌部分批次嬰幼兒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是爲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爲加入的。

  針對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國務院做出六項决定:一是立即啓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響應,成立由衛生部牽頭、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參加的國家處理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領導小組。二是全力開展醫療救治,對患病嬰幼兒實行免費救治,所需費用由財政承擔。三是全面開展奶粉市場治理整頓,由質檢總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市場上所有嬰幼兒奶粉進行全面檢驗檢查,對不合格奶粉立即實施下架。四是盡快查明嬰幼兒奶粉污染原因,組織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嬰幼兒奶粉生産和奶牛養殖、原料奶收購、乳品加工等各環節開展檢查。五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嚴肅處理違法犯罪分子和相關責任人。六是有關地方和部門要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和質量監管機制,切實保證人民群衆的食品消費安全。

  在這裏值得我們注意的是,8月29日閉幕的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這是繼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初審後再次審議。而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審議的“亮點”之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規定: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停止生産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並記録召回情况。”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停止生産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並記録通知情况。”

  “食品生産經營者對召回的食品應當采取銷燬、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值得肯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通過《食品安全法》),作爲一種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其目的是爲了减少消費者的損失和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有利於讓生産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的責任。

  然而,聯繫到前述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如果要依照這一“草案”規定召回不安全食品,還有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地方。一是誰來發現不安全食品?食品是否安全一般是由消費者或食品監管部門先發現,而“草案”却只規定了食品生産經營者來發現不安全食品。二是發現後誰來召回?按“草案”規定,召回的主體是食品生産者。這就完全得靠食品生産企業的自律。倘若一家自律性較差的食品生産企業,生産了不安全的食品,肯定不會自己揭短,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即使是被他人發現了,也會想方設法加以掩蓋。這樣就會造成“草案”中規定的食品召回制度落空。同時,按“草案”規定,經營者發現不安全食品後,只能立即停止經營,並通知相關生産者和消費者,並没有要求經營者召回這些不安全食品。三是召回是否有强制性?在實踐中,發現不安全食品主動召回的生産者並不多,因爲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對生産者本身及其産品的聲譽都是一個打擊。况且生産者如果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目前法律也没有什麽强制措施。

  因此,爲了能真正召回那些不安全食品,築牢保護食品安全的這道法律防綫。建議:對於上述“草案”有必要補充明確的法律條款規定,無論是誰發現了不安全食品,都可申請食品監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發出强制召回令;在召回的同時還應對食品生産者給予處罰。食品召回按照國外的分類有兩種情况:一是企業主動召回;二是政府强制召回。如果我國也采取這種分類方式的話,處罰方式應有所區别;前者可適當考慮從輕處罰,後者應從重處罰,這也體現了公平原則。

  

  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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