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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合理適時提高住房補貼標準努力緩解購房難題
於正林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已從住房實物分配進入了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新階段,爲讓廣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企業(部分)職工買得起房,國家在每月發放工資的同時,均按本人職務按月發放住房補貼,以盡快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而累計發放月份的多少則按各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以廣州市爲例。
我省其他各市也先後相繼出臺了各市的住房補貼標準和實施辦法。
住房補貼標準制定的主要依據是:①住房單價:各市微利房(或安居房)的平均售價;②住房面積:國家(國務院)規定的各級各類工作人員的住房分配面積標準。
住房補貼標準的計算公式是:
①個人住房補貼總額=(各市微利房的平均售價)×(各級各類人員的住房標準面積)×80%÷2;
②個人住房補貼標準=個人住房補貼總額÷(補貼年限×12);
①式中的80%爲購房款的分擔比例;公家(國家或單位)負擔80%,個人負擔20%;÷2則表示購買一套住房是夫婦雙方的事,因此,夫妻二人可分别領取與各自職務相對應的住房補貼。
②式中的補貼年限,一般爲15-25年,12爲一年12個月。廣州市則爲25年。
下面僅以主任科員爲例,以進一步説明廣州市住房補貼標準(見表1)是怎樣計算出來的。
個人住房補貼總額=3500×80×80%÷2=112000=11.2萬元,
個人住房補貼標準=112000÷(25×12)=373元/月/人。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對舊的城鎮住房制度(住房實物分配)具有根本意義的重大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目的和意義是:通過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增加職工工資收入中的住房消費資金含量,以提高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由職工根據需要和可能自行購買或租賃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問題,逐步將住房實物福利分配轉變爲以按勞分配爲主體的貨幣工資分配,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從根本上適應廣大職工的合理住房要求,以盡快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
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從國家層面看,它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從百姓層面看,職工在每月領取工資的同時,又增加了一定數量的住房補貼,職工每個月的總收入增多了,這將大大緩解職工的購房壓力。因此,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一項利國利民之策。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從1998年實行住房補貼政策以來,已經十年。十年來,樓市行情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别是近幾年來的樓價大幅度上揚,而職工的住房補貼仍然照舊,10年不變,這就非常不合情理,因此,必須科學合理地提高住房補貼標準,適時緩解職工的購房難題。
十年來,廣州市及省直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是以住房單價3500元/ m2爲基準(參見前文中的5個算例)計算出來的,而確定住房單價3500元/ m2的依據是:按廣州市住房建設辦公室預測的1997年的廣州市安居房高層住宅的平均售價確定的,簡言之是按廣州市1997年的微利房的平均房價確定的。時至今日,隨着全市樓價的不斷攀昇,廣州市的微利房房價也必將隨之上揚,因此,提高住房補貼標準的關鍵是:科學合理地確定2007年度廣州市微利房的房價水平。由於微利房的科學界定尚有争議,因此,要準確地確定2007年度廣州市微利房的房價水平有一定的難度。但擺在我們面前的有三個參照體:一是2007年度普通住宅商品房(簡稱住宅商品房),二是限價房,三是經濟適用房。但由於限價房、經濟適用房在全市内的樣本過少,很難以它們的個體房價水平作爲參考。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公佈的廣州市2007年住宅商品的全年均價爲8735元/ m2,再顧及1997年的實際情况,即可推測和確定廣州市2007年微利房(安居房)均價。
本次(2008年)提高廣州市及省直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時應以7500元/ m2(方案1)的住房單價爲依據。即將住房單價由1998年的3500元/ m2提高到2008年的7500元/ m2,再據此計算出廣州市及省直單位職工(人員)的住房補貼新標準,詳見表4、表5。並建議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現舉一實例如下:廣州市有一家三口(男主人:副處級,女主人:科員,子女1人);已領取的住房補貼額爲:(420+280)×(10×12)=8.4萬元,再按新標準予計可領取的住房補貼額爲:(900+600)×(15×12)=27萬元;合計可領取的住房補貼總額爲8.4+27=35.4萬元。若按8500元/ m2的房價購70 m2的商品房,購房款爲59.5萬元,則個人僅需59.5-35.4=24.1萬元,應該説,對這個家庭來説,購房負擔是大大减輕了。
本建議主要針對的是廣州市及省直單位工作人員的住房補貼增加問題,至於我省其它20個地級市的住房補貼問題應根據各市的具體情况具體分析,如我省有個别市采取的是一次性的補貼政策;有的市在發放補貼的當年就規定了住房補貼的年遞增率(一般爲10%),發放補貼的年限也不相同,等等,對這些市而言,要不要提高住房補貼標準,如何提高住房補貼標準,應由他們自己作出理性而又切合實際的决斷。
20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