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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社會關係視野下的新農村建設



  王建平 

  農村的發展與變遷總是圍遶國家與社會關係這一互動框架進行的。這樣,新農村建設只有從根本上理順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纔可能使得新農村建設有一個清楚、合理的理念。可以説,如果没有這樣一種理念上的認識與認同,任何技術上、操作上的努力都可能如同以前曾經多次的嘗試一樣事與願違。這樣以來,理解農村社會的運行邏輯、現代化進程中民族國家的推進對農村造成的影響從而形成良性的國家與社會互動對於新農村建立來説就具有顯而易見的重要意義。

  一、小傳統與大傳統:鄉土社會的内涵及其運行邏輯

  在談到中國傳統農村社會時,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用了與現代“法理社會”相對的“禮俗社會”一詞。而在經典社會學家那裏,德國社會學家用的是與現代“社會”一詞相對的“共同體”,而且他認爲共同體的社會整合是有機的;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干則用了與現代“有機團結”相對的“機械團結”,認爲只有建立在社會分工基礎上的現代社會才是有機整合的。我們先不論其中的差别與對立,至少有一點是明確的:即從社會學的視野看傳統農村社會的運行邏輯與現代社會不完全相同。那麽我們如何來看待與分析農村社會的運行邏輯呢?“小傳統”與“大傳統”是分析這種邏輯的有效理想類型。

  (一)鄉土社會的内在涵義

   “大傳統”和“小傳統”這一概念是美國人類學家雷德菲爾德在其發表的《鄉民社會與文化》一書中提出的。這一概念用來説明:在較復雜的文明中,存在着兩個層次的文化傳統。所謂大傳統一般是指一個社會裏上層的貴族、士紳、知識分子所代表的主流文化或者社會中的上層精英文化,而所謂的小傳統是指一般社會大衆,特别是鄉民或俗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可以這樣説,大傳統的成長和發展主要靠文字、教育,比較集中於城市地區,而小傳統則是以農民爲主體,基本上是通過口傳的生活實踐在農村中傳衍的。

  雷氏大小傳統的提出,在社會學界引起了争論,同時也使這一對概念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歐洲學者用精英文化與大衆文化對雷氏的大傳統與小傳統進行了修正,認爲二者在傳播上是非對稱的。大傳統通過學校等正規途徑傳播,是一個封閉的系統,不對大衆開放,故大衆被排除在這一系統之外,成爲一種社會精英的文化。而小傳統則被非正式的傳播,向所有人開放,因此精英參與了小傳統,大衆没有參與大傳統,從而推論出小傳統由於上層精英的介入,被動地受到大傳統的影響,而地方化的小傳統對大傳統的影響則微乎其微,是一種由上往下的單向文化流動。對雷氏大小傳統的這一修正否定了以地域來定義二者,並從傳播途徑上闡明瞭小傳統處於被動地位的原因。 

  中國人類學者也將大小傳統概念運用於中國文化研究。李亦園將大傳統、小傳統與中國的雅文化、俗文化相對應,以此來分析中國文化。他認爲中國文化中大小傳統的存在是自古以來即有,其分野也特别明顯,最早可追溯到荀子。在小傳統的中國民間文化上,追求和諧均衡的行爲表現在日常生活中最多,而在大傳統的士紳文化上,追求和諧均衡則表現在較抽象的宇宙觀及國家社會運作上。大傳統也許較强調抽象的倫理觀念,小傳統也許較注重實踐的儀式方面。李亦園還發現中國文化大小傳統之間的關係不僅非常微妙,而且互相糾纏。從傳統文化與現代化的角度來看,以社會精英和大傳統爲核心的文化更易接受新的變革觀念,與“現代”緊密聯繫;而以農民和小傳統爲核心的文化則不易接受新觀念,是保守的,與“過去”聯繫,也被稱爲“草根力量”。在現代化過程中,大傳統對小傳統的影響也並非是絶對的,這一過程實際上是一種“傳統的再造”,並突出了小傳統在這一再造過程中的作用。 

  (二)鄉土社會的運行邏輯

  在我國鄉土社會,大傳統文化反映了國家正式法律、規範等一系列官方的意識形態,其權威來源於國家權力的給予和支持,體現的是國家官方的權威與正統意識,而小傳統文化則是由非官方的傳統價值、規範以及習慣搆成,它並没有得到國家的正式認可,反映的是社會的下層、非正式的民間意識。或者説,大傳統文化代表着國家的利益和要求,小傳統文化則反映了村莊和農民的利益、需求和感受。在中國傳統農村,代表大傳統國家意識形態的大部分並未被農民所接受,並未進入農民的心理文化深層。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作爲應付環境的工具化手段,只有當伴隨着社會的巨大轉型與變遷,鄉村與其外部世界緊密的關聯,大傳統文化才逐漸爲農民所認知和接受。

  由於小傳統的口傳性和生活實踐的特徵,在中國文化的研究中,小傳統往往受到忽視,人們把大傳統誤認爲中國的文化整體,實際上這是錯誤的。作爲中國農業文明中的小傳統並非是一個可有可無的部分,在某種程度上它甚至搆成了整個文明的基礎,因爲小傳統是一套物質與精神、道理與實踐相互配合的完整的文化系統,它包含着使用的生存邏輯和豐富的生活智慧,其形成、變异、延續和發展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傳統的鄉土社會中,這兩種傳統是並行不悖的。一方面,長期以來代表國家的政府與統治集團爲了社會的穩定與整合,一直在不遺餘力地把代表着社會上層的意志與意識形態的“大傳統”通過鄉村士紳與民間精英向農村傳播、滲透;另一方面,由於政府與統治集團與民間社會的疏離與隔閡,國家的意志並不能也没有真正完全地深入鄉間,在廣大“山高皇帝遠”的農村社會,形成了一套具有自組織與相對獨立性的“小傳統”。雖然,社會的主導意識形態不可能不對鄉村社會産生影響,但這種影響尚不足以真正主宰農村社會。這樣一來,鄉村社會同國家和“大傳統”總是保持着一定的距離,國家權力與“大傳統”的存在基本上是象徵性、儀式化的。

  因此,農村的相對獨立性和自組織體系使得鄉村社會的運行按照特定場域的風俗、習慣、生活方式等“小傳統”運行,這時的農村是相對有序和諧的。由於這種和諧是建立在相對封閉、物質經濟相對匱乏、村莊内部有機團結且整個農村呈“原子化”分散狀基礎上的,因而是低層次上的和諧。但這是我們理解這一傳統並還原農村本來面目的前提,同時也是我們理解農村社區秩序與邏輯的前提。自然,這也是我們理解在現代化進程與民族國家推進過程中農村社會變遷的根本。在隨後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現代化進程與之相伴的社會轉型是如何在致力於民族國家的建設時不斷消解、侵蝕鄉村的原生態秩序與社會運行邏輯,從而造成“大傳統”與“小傳統”之間的緊張、對立、對抗的。我們無意爲鄉村“小傳統”的諸多問題而辯解,但重要的是,當這種特定社會場域的運行邏輯不斷被肢解的同時,是否提供了相應的、能够被充分認同的邏輯?當原來的小傳統不斷被破壞,輸入的大傳統不能得到充分的認同甚至這種大傳統也隨此起彼伏的意識形態而不斷變化時,被拖入現代化的鄉村就可能出現一種規範、秩序上的斷裂與真空,這可能正是鄉村發展中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

  二、國家與社會關係的互動形態與農村社會變遷

  爲了叙述分析的方便,我們僅僅從儀式變遷方面來管窺現代進化程中國家與社會互動對農村“小傳統”的影響以及農村社會的變遷及其後果。

  (一)國家社會的互動

  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是社會生活中最基本也是最復雜的關係。透過這一當代中國研究的基本框架與主綫,我們可以對現代化進程中的農村社會變遷根源、動力、方向、結果有一個初步的判斷與理解。

  在一系列關於當代中國社會的國家——社會研究關係中,我們會看到在特定時空的國家——社會作用的復雜性以及隨歷史發展而呈現出的不同變化。在晚清時期,國家基本利用以家族爲單位的村政制度作爲一種間接的控制方式。(王銘銘,1997,42)晚清國家政權基本上成功地將自己的權威龢利益溶合進文化網絡之中,從而得到鄉村精英的公認。(杜贊奇,1995,247)而在此後日益推進的以“國家權力建設”爲中心的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政權不顧或者説根本上忽視了文化網絡中的各種資源,而企圖在文化網絡之外建立新的政治體系。在“現代化”意識形態偏見影響之下,國家權力力圖斬斷其同傳統的、甚至是被認爲是“落後”的文化網絡的聯繫。(杜贊奇,1995,247)正是由於國家政權的强力推進,使得更多的鄉村精英或士紳階層由“保護性經紀”不斷轉向“贏利性經紀”,進而導致了他們在鄉村社會與國家之間兩頭受氣的窘境,因而士紳或鄉村精英相繼退出。而此時國家重建的基層政權直接與村民對話,導致了國家政權“内卷化”,(杜贊奇,1995)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日趨不斷失衡。

  1949年以後,中國最基層一級地方政府從傳統的縣級下伸到鄉級,甚至村一級,其行政職能從傳統的治安、司法、税收(還包括一定的水利和賑濟職能)擴大到直接組織生活、政治運動、文教衛生、民政等等。這表明新政權的目的並不在於維持小農傳統的生産和生活方式,而在於從根本上改造它們,希望通過農業集體化而走向農業現代化。换言之,新政權希望通過行政組織和宣傳教育的力量,而不是依賴“自發資本主義”的勢力改革傳統的小農經濟。把不能“自下而上”自發走向現代化的分散落後的小農經濟,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力量拖進現代化。

  1949年至1979年30年間,國家借各種形式的運動將中央政府的經濟、社會、文化改造目標嵌入了基層社會,把基層社會改造成民族國家的一分子。表面看來,似乎歷史只成爲國家的單方表演,基層社會毫無作爲,但實際上,這時仍然存在基層社會對國家的改造和重構,存在基層社會因對國家不滿而産生的反彈。忽視這種重構或看不到這種反彈,就難以説明那時國家與社會的真實關係。至於1979年之後,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就更爲復雜。鄉村社會中的非正式權威應運而生,填補了正規的權威中心和社區中的家户之外的空間,成爲國家與社會作用的中介,當然這時的非正式權威(民間權威)與以前的紳士或民間精英已不能同日而語,在搆成方式、發揮功能、存在意義上均有很大的不同。信仰與儀式的復興展現了鄉土社會的頑强生命力與活力。但傳統民間文化在當前的復興,並不是什麽都能復興,即使那些得以復興的也不可能是原封不動。只有國家力量在當地留下的餘地或漏洞裏,地方特色的文化才能復興,并且是有關改造的復興。也就是説,傳統的再造其實是國家與社會互動和共謀的結果,是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重建,而這種關係在作爲國家權力的法律在基層農村的執行中也表現得更加復雜。

  (二)農村社會的變遷

  或許,現代化的進程及其邏輯本來就與鄉土社會的小傳統相去甚遠。1949年以後的國家現代化與政權建設中,“城市與工業優先發展”的策略引導下的“資源汲取型”策略本身並没有顧及到農村的未來。在改天换地的變遷中,從表面上看,鄉村的小傳統退隱了,一種代表現代化的“大共同體本位”嵌入並主宰了鄉村社會。但實際上,小傳統仍然是一種頑强的生命力在保存、延續。這種保存、延續不僅反映了小傳統與大傳統的角力,同時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傳統的生命力與適應性。從各種信仰、儀式的起伏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這一問題。

  中國的鄉土社會作爲一種具體而真實的社會存在,不僅承載着特定的地方傳統和文化積澱,而且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形成了能够相互傳承和延續的一套生活態度、價值觀、思維模式和行爲方式,並進而形成爲特定場域中的生存技術。它不但存在和作用於個人的日常生活和人際互動中,同時也是村民賴以形成自我認同和群體認同的生活資源,也就是説,它成爲賦予生活以價值和意義的生活世界。只有承認並尊重這個社會存在,才能對它有真正的認識和理解,才不會因爲它與嚴格意義上的市民社會的不同,而簡單、粗率地稱之爲“落後、過時、愚昧、迷信”的代名詞而認爲應該予以無情的抛棄、推翻與重建。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建構中,宗法制和儒學是其中的主導力量,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决定中國社會行爲取向的家長權威、道德規範、平均分配、血緣關係等關鍵因素。(翟學偉,2001,27)而在生活實踐中,作爲符號和象徵的信仰與儀式即成爲中國社會的投射,成爲體現村民生活意義的活動。在美法村,村神法主公對於當地人來説,代表了一種兄弟般的情感,這是陳姓家族以前一度共享的情感;而法主公慶典的核心内容是“社區的歷程”,即是賦予社會現實以歷史意義的活動。(王銘銘,2000,71)在陝北黑龍潭村,當人們去參拜黑龍王求籤問卦時,源於日常生活的問題意識與鑲嵌於故事之中的《簽文》相結合,便搆成一種富有現實意義的意味和價值判斷,而作爲解簽者的實踐則與其值得參與的過去的歷史事件及其教訓相結合,在禮儀化的過程中,將歷史作爲一種教訓或啓示重新叙述、解釋,從而給參拜者個人現世的問題意識賦予相應的經驗和智慧。在驥村,抬龍王問雨和問病求藥的儀式都與其最基本的生存狀態聯繫在一起,因而可將其視爲一種生存技術。通過一套技術、程序,他們得以與神明溝通,使其助益於自己的生活。於是人們對於神靈就不僅有虔誠、尊崇、訴求,也有許諾、利用、娱悦及至脅迫。而作爲村落内部類型的範莊龍牌會,它所體現的是村落在整體生活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個性,即對於内部秩序和對於外部聯繫種種具體内容的關切。换言之,只有從村落個性特點上來觀察,才能深刻理解其節慶象徵與日常生活實踐的實際對應性。正是通過一系列生動、具體的經驗研究,我們可以看出民間信仰和儀式以及在其中藴含的價值觀念、規範制度搆成了鄉土社會的文化傳統,反映了特定背景下村落世界的行爲邏輯,並進而形成了一定時空下的生存技術和意義價值體系。因而只有將民間信仰和儀式及其鄉土社會與具體的生存境况和生活實踐相聯繫,才能真正認識民間信仰與儀式,進而理解中國鄉土社會的存在價值和意義。

  而信仰和儀式及其中國鄉土社會在現代化進程和社會變遷中的境遇,它們在其間所表現出的頑强的生命力,更有力地證明自身存在的價值,促使人們對其有新的理解和認識。由於村落傳統和鄉土社會與現代化進程的不協調、不一致,它們向來被視爲“落後、愚昧、封建、保守”的東西,而始於晚清的以强化民族——國家權力爲標誌的現代化進程,其實一直都是對鄉土社會的擠壓、蠶食過程。在此過程中,鄉土傳統開始是通過士紳階層龢民間精英與國家權力建設進行對話並不斷調整自身以適應求存的。隨着“大鄉制”的推進,家庭、宗族制度受到極大影響,而鄉村精英和士紳已難以調和民間與國家的衝突身處窘境,並最終無奈退出,則代表着鄉土社會在現代化進程中的大退却。及至1949年後,在一浪高過一浪的政治運動的强力衝擊下,村落正式成爲國家政權的一個單位,被稱爲“四舊”的民間信仰和儀式也銷匿迹,鄉土社會似乎去無影踪,全民參與投入了各種各樣的運動當中。(其後研究中有人稱之爲“文化表演”)但實際上在此過程中,在高壓之下,信仰和儀式及其鄉土傳統從未真正絶滅,它依然存在於村民私人活動中,存在於他們的精神世界裏。等到農村經濟改革之後,以民間信仰和儀式爲代表的鄉土傳統的復興速度之快、勢頭之猛,都使人始料不及。有意思的是,這種復興是以“傳統的再造”形式出現的,它使得鄉土的傳統可以在新時期特定的狀况下,被民間加以改造,或恢復它們原來的意義,使之扮演新的角色。通過傳統的再造,民間傳統儀式在現代化進程中具有了新的功能:如聯絡地方社會關係、操演社會競争、重構鄉土——海外關係促進招商引資和地方建設與商業的發展。(王銘銘,1997,144—147)因此鄉土傳統與現代化産生了一種微妙的勾連,以至於基層管理人員在緊收與放縱之間面臨着令人尷尬的選擇。鄉土社會與現代化的關聯更使得我們不能簡單的認爲它們只是拖現代化後腿的、妨礙社會進程的東西。

  在關注國家與社會關係、關注鄉村信仰與儀式變遷時,我們可以看到,農村社會的命運似乎總是與這種關係相關。即當作爲一種意識形態的現代化不顧鄉村社會的具體邏輯而不斷推進時,雖然農村也會有表面上的前進與發展,但這種發展、進步本身不是内生的,因此可能是缺乏認同的,從而可能也常常缺乏穩定而出現反彈。而當國家力量在宏觀引導下不斷歸位時,鄉村社會的小傳統常常表現出一種積極的建設性。如果説,我們可以把20世紀30年代的“鄉村建設運動”和1949年後的“社會主義農村建設”看作是不同時期的鄉村復興與重建的話,那麽,其中引人沉思的最大之處就是,不管是知識分子的理想與熱情,還是國家的集體主義建設都是一種外來的、自上而來的改造行動。它們試圖通過不斷的教育、政治等手段改變“國民性”及其“原子化”的組織方式,旨在改造甚至顛覆原有的鄉村邏輯。不能説這些想法不好,但過於理想化的觀念與方式没有契合鄉村社會的實際,没有充分發揮鄉村社會的主動性,得不到普遍的、真正的支持與認同,其結果就可想而知了。目前的新農村建設,在規模、力度、資源與社會動員上絲毫不遜於前者,其取得前所未有的進展的景况也普遍看好,但如果想要真正取得長遠的、可持續的結果,必須顧及鄉村社會的原有傳統,找到真正的共振點。而這正是我們不厭其煩地追踪國家與社會關係對農村發展的影響的根本意圖所在。

  三、以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促進新農村建設

  通過分析鄉土社會的運行邏輯以及現代化進程中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農村發展,我們可以看出,新農村建設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要形成良性互動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建立國家與社會互動的有效聯結與溝通機制。一方面,農村的發展必須依靠國家的扶持與干預,國家的干預應該以尊重與符合農村的“小傳統”爲前提;另一方面,應該積極建設與培育農村社會的内生性力量。目前調整農村發展中的國家與農村關係,應該注意以下内容:

  (一)新農村建設中應注意國家(政府)指導與鄉村自治及能動性的發揮

  自近代以來,被卷入現代化進程的農村一直是在外力的進入與作用下發展並變化的,這種變化自然也帶來了某種程度上的新氣象。但由於從根本上而言,大多數的運動、建設由於只是出於一定的政策、利益取向,並没有取得鄉村社會的共鳴與認同。這樣,新農村建設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要重新調整與修復國家與社會關係。一方面,國家應該保持並强化對農村宏觀的調控與治理,應對在農村集體經濟改革以來政府在鄉村事務與公共管理等方面一定程度的缺席狀態進行填補;另一方面,在不斷完善與推進村民自治等基層改革中,通過村莊組織化建設,推動村莊行動能力的提昇,在提高農民社區參與積極性的過程中不斷釋放農村社會的内在潜能與主動性。也就是説,通過積極的角色調節與權力的進退轉换,國家(政府)應完成對農村的治理轉型,由汲取型資源統攝、嵌入型政治、風俗性改造等管制模式過渡到輸入式資源扶持、制度化建設約束、民俗性規範管理等鄉村治理上來。通過角色調整與治理方式轉變,爲鄉村發展提供自由選擇的空間。通過調動鄉村社會的積極性與主動性,讓村莊、村民决定社區建設的目標、方向。在這樣的過程中,改進以往趨於緊張的國家與社會關係,而一定程度上,這也必然會帶來國家治理效率的提昇。

  (二)積極恢復與重建新時期的農村社會基礎秩序,尋求以一種可治理的社會狀態

  在長期以來的鄉村變遷中,由於外來的國家政權建設與市場化等快速但缺乏穩定性的力量進入,原有的秩序不斷被消解,而新的可治理秩序没有形成,這成爲農村經濟發展滯後甚至秩序混亂的主要根源。新農村建設的一個根本標誌,就是這樣一個適應現代社會的可治理秩序的形成。當然,這種秩序的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能寄希望於畢其功於一役。在這種秩序恢復與重建中,一方面,國家應不斷完善制度與規範建設,如預防鄉村地方黑惡勢力、宗族力量對鄉村的操控、不斷推進與完善村民自治等;另一方面,應該尊重、保護並利用鄉土社會的傳統文化網絡資源、注重地方文化網絡,促進社會關聯與區域特色經濟的發展。這就意味着,在新農村建設中,我們必須在正式制度建設與鄉土社會傳統的并存中找到一個合理的、有效的聯結。

  (三)規範、引導農村社區民間精英,發揮民間精英在社會結構中的作用

  在現代化進程中,鄉村精英由“利益守護型”到“贏利型”的轉變,使得原來村莊非正式治理的中間層開始發生蜕變,而在隨後國家的農村集體化建設中,制度化精英的主流地位也對民間精英不斷形成擠壓。農村經濟改革以後,許多民間精英不斷外流,這樣的結果使得農村缺乏强有力的精英階層。一定程度上,這也客觀造成了鄉村治理中由於缺乏有力的中間聯繫,國家與農村建設社會關係的緊張。從歷史上看,民間精英階層是國家、政府與農村社會的有機聯結點,如何在未來重建這一聯結也是促進國家與社會互動、尋求鄉村問題解决的有效途徑。

  (四)積極促進與規範農村、農民的組織、合作

  在面對農業規模化、市場化、全球化的競争中,長期以來的小農經濟的脆弱是不言而喻的;在積極尋求農村發展、化解農村衝突、糾紛、表達與争取自身利益時,缺乏組織的“原子”化狀態也是非常不利的。同樣,缺乏一定的組織與合作,也不利於形成積極、有效的社區參與公共事務管理能力。近年來,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很多地方已經開始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農村社區組織,這些組織大多是出於經濟發展的專業化合作組織,如運輸組織、農産品加工、生産合作等。由於缺乏相關的政策條例的支持與確定,很多組織發育還不完善,發展空間不够。同時其他一些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也開始進入農村,但要取得地方認同與基層政府的支持還需要觀念的認同。應該看到,積極的組織與合作是農村社區發展的重要方式,這也是新農村建設中應該注意積極引導、規範與不斷發展的力量。當農村基層的自發組織以及外來的非政府組織不斷拓展自己的空間,積極介入農村社區的經濟發展、社區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事務時,鄉村的力量才會真正發揮自身的建設性作用。

  (五)在利益分化與利益博弈中,尋求化解矛盾與衝突的新智慧、新思路、新方式

  社會階層的不斷分化與新利益群體的形成是近年來社會發展的重要趨勢,農村也不例外。經過不斷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結構變遷,農村社會的异質性不斷加大,這與原來生産、生活、收入等基本相似的農村社會已經相去甚遠,同我們這個時代一樣,階層分化與新利益群體的不斷出現,已經使得農村社會也成爲一個博弈社會。不同利益群體尋求並表達自身利益時産生的糾紛與衝突將是我們面臨的重要的社會事實。在這樣的變化中,國家與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就突顯出來,如何形成合理的利益博弈規則、機制,保護不同利益群體合理、合法的社會行爲,形成制度化的表達渠道,這是解决目前農村社會問題的迫切問題。這就要求國家與政府應該以一種公正、公開、合理的第三方角色去處理利益群體的衝突。目前農村出現的一些不和諧問題如征地問題、拆遷問題等都需要在新的治理框架中形成一種合理的解决方式。

  事實上,不論從新農村建設的緣起、背景與動力而言,新農村建設都是政府强力推動的旨在改變鄉村面貌、重建鄉村社會秩序的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因此,離開了政府的力量和積極作用,新農村建設僅僅依靠鄉村自身力量根本無法在目前全球化、城市化的背景下真正實現。但在具體實踐中,我們却看到很多“政府動而農民不動”的尷尬局面。基層政府在層層行政動員下,忙着爲村莊修路鋪橋、建設新房,但鄉鎮幹部的熱情很大程度上成爲一厢情願缺少回應的付出。問題的癥結恐怕還是他們的新農村建設遵循的依然是自上而下的單方面的行政邏輯。從上級的政策制定,到選定典型、模式推介、參觀學習以至於復製推廣,這樣的新農村建設與其説是關切農村的社會改革,還不如説是行政力量的又一次自我實現過程。行政的邏輯没有嵌入到農村社會的實踐邏輯中,鄉鎮政府自然也無法觸及到群衆的真正興奮點。如果缺少基層社會的有力配合,新農村建設可能只是政府自編自演的獨舞從而很難在農村社會建設起一種真正有效的、可持續發展的治理機制,從而很大程度上可能淪爲熱鬧的“行政秀”。

  因此,理解鄉村社會的内在邏輯,理解鄉村發展過程中國家與社會互動關係的演變形態對於鄉村秩序的影響,仍然是一個老生常談但並没有過時的話題。而新農村建設中如何理順國家與社會關係,從而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動則應該成爲一個值得深思的、重要的戰略問題。從農村社會大傳統與小傳統、國家與社會互動與角力的歷史進程中,我們應該明白:在新農村建設中國家的規劃與政府的行政推動固然不可缺少,但給予農村社會充分和足够的發展空間,調動鄉土社會的小傳統力量和内生力量顯得更爲重要。只有這樣,新農村建設纔可能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工程,新農村纔可能真正成爲農村居民真正喜歡的安民樂業的理想家園。

  

               (作者係華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學係係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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