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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從“公行制度”的幾度設廢看十三行的商業工具性質

  【摘要】在廣東十三行的商貿經營史上,“公行制度”曾經歷了幾次設立和撤銷的過程。作爲一種行業制度,這樣頻密的更改變换並不是正常現象。“公行制度”是十三行行商們對外經貿的一種壟斷措施,更是清廷對其進行商業操控的綫索。“公行制度”的幾度興廢,體現的正是行商們利益與自由的權衡過程,由此也可以看出十三行在清朝生存背景中的商業工具性質。

  【關鍵詞】公行制度 設立與撤銷 利益與自由 商業工具

  一、公行制度

  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12月25日,十三行行商們在神前殺鷄歃血,結爲同盟,並制訂出十三條“公行制度”。這是十三行經貿史上行商們第一次正式公開結盟,而且制訂了共同執行的“商貿天規”。在表面上看,這十三條是以維護制度内行商的最高利益爲目的的,充滿了壟斷的氣味。但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在此後的百年歲月中,十三行公行制度却又幾經設撤,有幾次還是行商們經歷千辛萬苦上疏要求撤銷的。他們在這個以天朝尊嚴,以朝廷政令爲保護的官方壟斷制度下,本應該享盡天時地利之便,可以把十三行對外大宗經貿往來盡收囊中,從而獲取巨額利潤。這應該是任何商業活動者都夢寐以求的一種庇護。但在他們幾次要求設定和取消的呼喊聲中,我們似乎可以揣摩到他們繁複矛盾的心理鬥争與利益衡量。十三行“公行制度”的温和表面,實際上隱含着許多利弊伏綫。從如此不尋常的行業規條頻繁設撤中,我們或許可以從另一個側面窺探出當時行商們所面臨的重大利益矛盾,以及十三行經貿圈在整個清朝對外貿易格局中的處境與定位。

  在1720年制訂的十三條“公行制度”中,對行内成員、行外商人、外國商人的行爲都有着明確規定,具體内容如下:

  第一條:華夷商民,同屬食毛踐土,應一體仰戴皇仁,誓圖報稱。

  第二條:爲使公私利益界劃清楚起見,爰立行規,共相遵守。

  第三條:華夷商民一視同仁,倘夷商得買賤賣貴,則行商必致虧折,且恐發生魚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與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議價貨價,其有單獨行爲者應受處罰。

  第四條:他處或他省商人來省與夷商交易時,本行應與之協訂貨價,俾得賣價公道,有自行訂定貨價或暗中購入貨物者罰。

  第五條:貨價即經協議議妥貼之後,貨物應力求道地,有以劣貨欺瞞夷商者,應受處罰。

  第六條:爲防止私販起見,凡落貨夷船時均須填册,有故意規避或手續不清者應受懲罰。

  第七條:手工業品如扇、漆器、刺綉、國畫之類,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經營販賣之。

  第八條:瓷器有待特别鑒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販賣,但賣者無論贏虧,均須以賣價百分之三十納交本行。

  第九條:緑茶净量應從實呈報,違者處罰。

  第十條:自夷船卸貨及締訂裝貨合同時,均須先期交款,以後須將餘款交清,違者處罰。

  第十一條:夷船欲專擇某商交易時,該商得承受此船貨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須歸本行同仁攤分之,有獨攬全船貨物者處罰。

  第十二條:行商中對於公行負責最重及擔任經費最大者,許其在外洋貿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餘則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條:頭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應納銀一千兩作爲公共開支經費。

  在這十三條行規中,我們可以看出“公行制度”設定的某些意圖:

  首先,把整個公行制度納入到清朝廷管轄權力範圍之内。就如第一條所説的,“仰戴皇仁,誓圖報稱”,其實正是要在十三行商業運作之上加諸一個極限權威。無論有任何利益矛盾,一旦朝廷這個權威有所指示,就必須服從聽任。在這裏,也存在着另一層含義,就是利益的分配問題。清廷雖然以政治手段保護了公行行商們的貿易壟斷,但其實在收益上,朝廷又是占很大份額的。所謂的“報稱”,在某種程度上而言就是要求行商們自動進貢,仰奉朝廷恩澤。

  其次,以“公行”的建立營造出行業規條的權威性,同時也排除了非公行成員的利益攤分,减少外商跳過公行成員自行選擇貿易對象的可能。在“公行制度”裏明確規定,外國商船卸貨必須要填寫册子,使到港貨物數目分明,避免走私現象,也讓外商没有機會尋找公行以外的商户進行貿易活動。即使他們想指定某一行内成員,也要把一半利潤攤分給公行,保证公行的持續發展。這樣,就把整個十三行商貿圈從以前的自由爲主,變成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並以這些規章制度對外商、公行成員、非公行商人作出了利益上的明顯劃分,减少了經濟活動的自由度,但也避免了不少貿易混亂欺詐。

  第三,對公行成員進行内部等級劃分,明確承擔責任與享受利益是成正比的,同時也劃定了對外貿易的主要負責者,便於清廷對這幾個人進行控制從而掌握整個十三行的經貿運作。他們通常會選擇家底殷厚、對外處事得體者任之,一來便於在出現事故後保证有足够的財産補償朝廷及外商損失,另一方面也爲了維護清廷臉面。十三行的一等商户在某程度上可以説是朝廷的經濟外交官,他們代表的就是政府。

  第四,保证大宗貿易和高利潤交易全部收歸公行成員,其實也就是實現了“制度化”的商業壟斷。像茶葉、刺綉、國畫、瓷器等等這些利潤很高的商品,都是普通商户不能私自經營的,否則將會被處以重罰。從另一方面看,這樣的壟斷式經營固然給公行商主得以獨佔巨額獲利,但其實朝廷之所以給他們這樣特殊的厚待,也是爲了保证自己的收入得到不斷上漲。因爲“公行”的引綫是直接牽在朝廷手上的,通過公行賺錢,朝廷就可以名正言順而且毫不費力地從中獲利。但如果這些利潤落入散户手中再去征收費用,情况就不會那麽好處理了。

  第五,規範十三行的商業運作,减少以次充好、欺詐外商的現象,也避免了惡意抬高貨物價格,抹黑天朝臉面。在公行制度組織起來後,他們可以共同商議貨物價格,並以公行名義予以保证,凡單獨制訂價格者都會重罰。這規定不僅用於公行成員,更管制普通商户、以及外省來粤經營商家。這樣一來就不單單可以杜絶了價格哄抬問題,更用“公行”限制了省外商户來粤經商的規範性,也使他們制定的價格與公行保持統一步調,不至於公行成員被低價打壓,當然也保障了公行某些高價的可持續運作。在公行制度組成之前,很多不同的商户官家都爲了搶奪生意而在價格或貨物上作了各種各樣的明争暗鬥,這種鬥争的結果就是常常讓外商有機會渾水摸魚、坐享漁人之利。在這個制度出來以後,這樣的情况可以得到不小程度上的緩解。

  可以看出,“公行制度”的設定讓十三行經濟圈的運作多了不少政治控制身影。在公行設立之前,行商們雖然也要忌憚政府壓力,也要遵守朝廷旨意,但那畢竟不是有明文規定,不是以確切存在的商業規條進行監控的。但公行制度的出臺確改變了這一點。可以説,公行的建立其實就是設定一個圈,把重要的行商們都圈進來,而政府只需要牽引着這個圈的幾個領軍人物,就可以方便地控制這個在全國經濟格局中占重要比例的商業口岸。所以筆者認爲,“公行制度”的設定,其實是讓十三行的商業工具性質更加凸顯出來。特别是通過“公行制度”幾次不尋常的設立和廢除,更可以看出行商們徘徊於對自由經貿的渴求與對利益聲名的追逐之間的矛盾,也從中可以看到十三行經濟圈的整個運作體系在當時政治大背景下所處的尷尬地位。

  二、 設立與撤銷

  1720年的公行結盟後,雖然制訂出十三條行規,但由於這些規定觸犯到很多外國商人的利益,被他們多次扺制。而一些自由小商户,由於没能够進入公行,利益也被大大削减。且勿論他們被禁止進行大宗高額利潤所帶來的損失,單單是公行限制他們與洋人私下往來便已經讓他們减少了很多賺錢的機會。所以在1721年,英國商船Macclesfield到達廣州以後,由於收到報告“謂粤海關監督及廣東提督實爲此公行之背後實力”,甚爲不服,加上許多小商户的反抗,英大班就以停止到華商業買賣爲威脅,迫使當局撤銷公行。於是,由於受到税收壓力,7月30日,公行成員聚集一堂商討相關事宜後不得不讓步,公行在建立起半年之後就不得已消失於無形。

  及後到了雍正二年,由於清政府在十三行對外商貿上的種種限制,對外國商家實行“差别對待”,對行商們有要求“連帶負責”,苛捐雜税日益嚴重,大批行商開始轉移到福建厦門另設公行。在馬士的《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中有這樣一段記載:“Suqua、Cowlo及另外幾位商人從厦門到達此地,按照習俗,吾等前往迎接彼等到來,彼等告知吾等,Suqua及Cowlo已在厦門建了一座大行館,以便往彼處居住,因爲彼等再也不能忍受此處官員之勒索,並希望英國人能到彼處,彼等謂不僅是商人,而且所有官員都十分希望這樣,並保证吾等會得到極好之待遇。”可以看出,當時的行商們確實不堪政府官員們的欺詐剥削,才會逃到厦門組織公行。而這時候的廣州十三行,一度陷入經濟貿易困境,市場蕭條,“公行”二字更是無人再提起。厦門公行的設立,一方面是廣州行商們到達一個陌生地方爲建立一個相對安全的營商環境而建立起來的,另一方面也説明瞭行商們在某種程度上的確需要這樣一個組織,把大家聯合起來,實現利益最大化。但在十三行,“公行”除了聯合、庇護、壟斷的作用外,更多地却是被官府控制利用,因此行商們就必須衡量這兩者之間的關係該是孰輕孰重,貿易自由與高額利潤之間應該如何抉擇。

  十三行對外經貿的蕭條混亂局面到了雍正六年(1728年)“商總制”的設定才有所好轉。據史料記載,由於當時日本、西洋等外國商人到十三行進行的經濟活動引起很多事故,“日本勾結中國無賴商民往彼教習技藝”“又知與西洋天主教結爲世仇……凡商船往倭有奉此教者,立即加害。”當局决定在身家殷實的行商中選舉商總,負責頒發牌照,檢查驗收來往貨物事宜,發現有不妥之處立刻向政府匯報。當然,商總雖然有朝廷賦予的若干權力,但他們必須揹負“一體連坐”的責任。實際上,“商總制”的建立,就是朝廷在十三行中放下了幾個可控制的棋子,布置出“以商制夷,以官制商”的局面,利用相互制衡的鏈條,輕鬆地打破十三行當時面臨的貿易瓶頸,也掃除對外貿易没有規則方圓的混亂。而清朝廷的這一布局,在干隆十九年(1754年)廣州十三行確立“保商制度”後更是得到進一步完善。七月二十九日由兩廣總督召集到粤外國商人大班及行商共聚一堂頒佈的“保商制度”主要有四條内容:

  (1) 由十三行總攬一切對外貿易;

  (2) 向清政府承擔洋船進出口貨税的責任;

  (3) 外商需要的其他用品,由洋行統一負責購買;

  (4) 外商違法,洋行要負連帶責任。

  實際上,這時候的“廣州十三行保商制度兼有商務與外交雙重性質”。

  十三行行商們雖然得以“名正言順”地壟斷到華的外國貿易,但他們要負起的是沉重的外交職責。他們要維護天朝臉面,周旋於官員與洋人之間。對内(清廷)要負擔税收責任,一旦洋人在華貿易出現各種差錯就以自己身家性命負連帶責任;對外(洋人)要既完成商務貿易,又要體察其所需,把清政府所謂“招徠遠人,宣揚聖德”的懷柔思想散播出去,完成清政府無聊的“面子工程”。所以當時,“在外商眼中,他們就是國家商人,是中國官方的代理人。”

  把“公行”的重新設立擺上議事日程是在干隆二十五年(1760年),由潘啓等人聯名上書奏請恢復公行。據《粤海關志》記載“干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承等九家呈請設立‘公行’,專辦夷船,批司議準。嗣後外洋行商始不兼辦本港之事。”這次的“公行”重設,其目的不僅僅在於建立一個行商組織,而是把整個十三行貿易進行一次劃分,這在中國對外貿易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事情。從這次公行重設開始,十三行的“公行”劃分爲外洋行、本港行、福潮行,分别負責外洋貿易、進貢納税和潮州福建商人貨税三大板塊。對洋貿易第一次從整個十三行的商業運作中分離出來,被作爲一個獨立經營範疇。實際上,潘啓等人之所以要重提建立“公行”之事,主要就是要形成官方允許的對洋貿易的壟斷之勢,以獲得更高額利潤。但到了1770年,由於深感“公行”所帶來的行商貿易自由度喪失,潘啓等人從力倡重建“公行”又轉至提議撤銷“公行制度”。“因各洋商潘振承等復行具禀,公辦夷船,衆志分歧,漸至推諉,於公無補。經前督臣李伺堯會同前監督臣德魁示禁,裁撤公行名目,衆商皆分行各辦。”這裏記載的“衆志分歧,漸至推諉”其實只是一個表面現象。當時行商們之所以要重提撤銷一事,主要是因爲在分行以後,“行商責成愈專,而政府課税亦愈重”。沉重的課税讓許多行商都負債纍累,不支倒下。但在行商連坐制度下,一行倒閉必然累及其他。於是,自從1760的公行重新建立以來,“行商倒閉破産不能完納政府課税者續出”,“公行的行商們自然是慘受敲詐,1771年已經發現其中有很多家破産,此外還拖欠了應付給官方的款項”整個十三行幾乎處於一個七零八落的狀態。“公行”不但没有給他們帶來預期的壟斷巨額收益,更使清政府有了征收重税的理由。而且由於這次的重組是在“政府”的旗幟下進行的,清廷也便有了更堂皇的理由對之進行嚴格控制,並要求行商們爲朝廷賣力。在不堪這種壓迫的情况下,潘啓等人只能藉助金錢换取“公行”擱置,索求喪失已久的貿易自由權利。於是,在潘啓上繳了十萬兩的前提下,1770的公行制度又宣告破産了。

  “公行”的最後一次設立是在1775年。雖然當時遭到了東印度公司等外國商人的一致反對,但十三行“公行”還是重新建立起來了。這次重建後,清政府規定公行可以專攬茶葉、絲等高利潤的大宗貿易,而扇、象牙、刺綉等小宗貿易則分給零散商户。此外,他們還對公行的權力與義務作了新的規定:

  (1) 外船駛入廣東時,凡入口税及出口税均須經行商之手,並須由行商一人保证,是爲“保商”制度;

  (2) 外商貨税完全由公行承攬;

  (3) 清政府與外商的一切交涉包括文件往來都以公行爲樞紐;

  (4) 外商在華購買貨物必須由公行承辦,並征收3%的費用;

  (5) 行商對外商須負連帶責任。

  可以發現,這次“公行”被賦予的權力範圍有了前所未有的擴大,但“官”與“商”之間的關係更加千絲萬縷,混淆不清了,甚至當時更有稱“公行”爲“官行”(Kwanhong)的。可見公行制度下十三行行商們所扮演的確實是官方代言人的角色。雖説1775的“公行”制度一直延續到鴉片戰争,是“公行”的最後一次定制,但事實上,這途中還經歷着一件大事,就是英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特權的撤銷。

  道光十三年(1833年),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特權因期滿而被撤銷。對於十三行經貿圈來説,這是一件影響極大的事情。基本上,在十三行經營史上,東印度公司都是作爲外商對華經濟的壟斷者姿態出現的。他們包攬很大部分的外國對華商品需求,並作爲西方到華經貿的最核心利益中折點。在某程度上説,它就是西方的“公行”,是與十三行“公行”相對立的組織,它們兩者的存在與消失,其實有着一種歷史邏輯關係,是猶如天平兩端的雙方,“對等”地存在,使各自都有了“平衡”的可能。但現在東印度公司撤銷了,商貿架構的一足跛損,不難想象,隨之而來的便會是西方自由商人的冒起及其對中國行商制度不滿情緒的嚴重加劇。本來,外商們就一直抗議着公行的設立,公行的幾番撤銷其實都有西方商人的“功勞”。而在東印度公司正式退出十三行的歷史舞臺後,他們的叫囂抗擊更爲激烈。因爲他們明白到,東印度公司撤離後,十三行的壟斷也便成爲“單向式的”,壟斷“對等”的失衡將極大損害他們的在華貿易,使他們没有任何庇護與支撑。於是,外國自由商人們“在打破了東印度公司的壁壘之後,又向中國的行商制度發起挑戰。”想借此動盪轉型的機會一舉把中外兩個貿易壟斷機構予以潰滅,從而重新構組十三行的商業局面。因此,東印度公司合約期滿這件事情,其實也給了公行一個沉重的打擊,讓外商們有了共同對之進行抗擊扺禦的理由。對於十三行行商來説, 廢除公行無疑是好事, 幾度興廢也可以看出他們的意願。伍秉鑒甚至寫信給羅伯特·福布斯(Robert  Forbes)説:“據説行商制度將被廢除,我衷心地希望如此。我愉塊地期待我將成爲一名自由人的時代。”而另一方面,東印度公司撤離後,西方自由商人的涌入也大大破壞了十三行的商貿紀律。由於此時散商們是作爲一個經濟個體進入中國的,没有任何組織相關,也便没有對之規律的機構。於是,他們在華活動便更爲隨意而毫無忌憚。違法犯罪之事屢見不鮮,爲了經濟利益而打破行業規條的情况更是常有之事。更嚴重的是,他們在貨物中夾帶鴉片的活動在東印度公司撤離後更爲猖獗,鴉片輸入量也大幅增加。雖然據史料記載,十三行行商們並没有參與到鴉片輸入事宜,但在這個時候,十三行經濟圈的規律性已經遭到了嚴重損壞,行業規條猶如虚設,商業清透大不如前了。1842年,清政府簽訂《南京條約》,同時也標誌着廣州十三行獨攬對外貿易的時代走到了終點。及後1856年發生的大火,更是在一夜之間把這商行帝國從流金溢彩燒至滿目瘡痍,令人扼腕。

  “公行”的幾番浮沉,在外人看來只是行業制度的適應或調和問題,但實際上,這已經關涉到當時整個社會的經濟政治環境。它可以折射出清政府在那個特定年代處理對外事務的態度以及對内規劃國内經濟發展的思想及所運用的手段。當然,這種種境况最直接的表現就是行商們的生存困境。在公行設撤的折騰上,我們看到了行商們對利益與自由的權衡矛盾,也看到了十三行經濟圈作爲朝廷對外商貿工具的悲劇性存在。

  三、 利益與自由

  對於“公行”的設立與撤銷,我們大致可以按時間推移劃出這樣一條綫索:1720公行成立——1721年撤銷——1724厦門另組——1728商總制——1754保商制度——1760重組公行——1770撤銷——1775再組公行——1833東印度公司撤銷——1856十三行走向終點。

  可見,十三行的“公行”制度幾經波折,多次設立又多次撤銷。設立時行商們費煞苦心,撤銷時也是用盡心血。這似乎是一種不可理解的矛盾,但它真實地發生了,而且高頻率地發生在珠江邊上的這個一度“家家金珠論鬥量”的對外商貿帝國。在這設立與撤銷之間,我們明顯地感覺到十三行人的徘徊與衡量。“公行”二字,在這個經濟史背景上,象徵的其實不僅僅是一個團隊性質的組織機構,它更牽涉到很多重大命題,譬如家國,譬如自由。在商言商,十三行人當然希望藉助公行制度的設立把各自的利益範圍進行官方的圈定,以令高利潤貿易得以壟斷。同時也使十三行長期存在的價格混亂、行商之間惡性競争、外國商人利用行商間的心病搗亂市場從中獲利等情况得到監控和調和,恢復市場的秩序化、制度化。但與此同時,公行的制定又不是那麽單純的。清政府授之以“官方”的權力名銜,當然是有着他們自身考慮的。“公行”之後,接踵而來的是“商總制”“保商制度”等與權利相平衡的“義務”措施。在清政府看來,他們希望通過“公行”的設立把整個十三行經濟圈的主要利益關係串聯起來,從而形成“官——商——洋”這樣類似食物鏈的制衡規律。這樣一來,他們只要控制住公行,也便可以把對外事務也一並管理妥當。而且,十三行行商們豐厚的家財和純熟的對外處事能力讓他們的管治更爲放心。即使有不妥之處,只需要讓他們出面賠款斡旋就可以解决,不需要動朝廷分毫之餘,還可以每月以各種名目征納巨額税收。在這個“公行”的設撤之間,我們已經可以明顯看到當時十三行其實就是清朝廷一個對外經貿的商業工具,他們利用它賺錢,更利用它處理對洋的各種麻煩事端。一旦清朝廷與洋人之間表面所謂的“和諧”關係走向盡頭,這個團體也便没有利用價值了。而行商們當然也深明其中利害關係,所以他們徘徊猶豫。“公行”設撤的摇擺,其實正反映了行商們作爲商業個體對利潤追求的“天性”與作爲社會個人對自由向往的矛盾。會讓十三行這群歷經風雨、慣看浪濤的商人亦如此舉棋不定,是因爲這個“公行”的設立確實在帶來壟斷、權力之外,有着更多難言的苦處。

  首先,朝廷的苛捐重税及各種名目下的巨額征款使行商們面臨巨大壓力。

  “公行”制定以後,十三行可以説已經是作爲朝廷一部分而存在的了。於是,清廷便不斷對之施加財政壓力。不但隨時以各種名目要求他們捐獻珍寶財産給朝廷,更施之以苛捐重税。干隆四十四年有英國人曾經記載到“行商破産之一部分原因雖由於驕奢淫逸,無可避免債務之桎梏,然根本原因則在飽受政府大吏之苛斂勒索所致。”就像1798年朝廷以軍需爲由要求在最短時間内向行商征收60萬兩税款;1801年華北水灾,粤海關勒令各行商必需捐25萬兩以上,其中同文行最少要捐30萬兩;同一年,海關增訂了對294種貨物的關税規定,十三行往來貨物税收愈加沉重;1814年,十三行商貿衰落,粤海關又突然向行商們每户征收40萬兩貢銀,當時許多商户已面臨倒閉,這一來更是雪上加霜……像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據史料記載,“僅1773-1832年這60年間,以‘報效’爲名,對行商財産的超經濟掠奪就有18次,總數竟達395萬兩白銀。”這裏所謂的“超經濟掠奪”其實就是政府攤派在行商頭上的以各種名目爲掩飾的金錢搜刮。因爲在“公行”的建立在某種意義上説就是已經名正言順地把十三行這個本來所謂的自由貿易市場收歸朝廷所有。可以説,它擔任了清皇室的經濟工具——對内增加國庫資金,隨時隨意地可以填補皇室揮霍無度帶來的金融危機,更被稱爲“天子南庫”;對外則可以憑藉其豐富的對外交往手段與洋人斡旋,免却“天朝”官員要紓尊降貴地與“夷人”溝通的尷尬。政府大可以坐享其成,收納十三行經貿帶來的巨額財富,又與洋人保持良好關係。

  但如此一來,行商們的處境却更進退兩難了。他們既要保護清朝廷所謂的“臉面”,經常不得不以自己家産作貨物往來的“保证”,又要啞忍朝廷時不時發來的進貢通知。這也成爲了後來許多行商拖欠洋款的潜在因素。而行商們向洋公司借錢又是清政府的“大忌”,他們害怕行商們會因爲這些“夷款”而受外洋公司控制以對付朝廷。在清末期,面對整個中華大地一片衰落的景象,十三行對外貿易所得其實已經很大程度上成爲朝廷用錢的重要來源。清政府之所以一直十分支持“公行”設立,正因爲他們可以通過這一組織控制着行商們的資金流動。但如果行商由於拖欠洋債而對朝廷倒戈相向,中國的對外貿易被外國控制,這將會使清政府陷入不可挽救的困境。就像在1810年的會隆行案件中,英國東印度公司向欠款89萬兩的行商鄭崇謙放債,被朝廷發現後,行商立刻被抄家充軍。像這種情况的還有達成行等。當然,東印度公司這一放債舉動也確實有培養在華貿易棋子的意向,但是爲什麽當時的行商們都普遍性地債臺高築,以致不得不頂着高利息向洋公司借錢?這裏不可不把清朝廷多次巧借名目大肆搜刮錢財這一原因歸入當被考慮之列。

  其次,“保商制度”“商總制”等隨“公行”成立接踵而來的制度讓行商們噤若寒蟬。

  1720年的公行成立以後,商總制、保商制度等有利於朝廷牽引行商們的措施就開始陸續降臨到十三行人頭上。朝廷的目的當然十分明顯:所謂“商總制”,就是要通過選出一只領頭羊,利用“羊群效應”把整個十三行貿易收歸掌中。朝廷只需要緊緊握着這只牽頭的羊,就可以在隨時隨地接收最快資訊之外,更對商行的偶然運作失敗鋪墊强有力的保障措施。而“保商制度”則更簡單,就是要把十三行的所有損失攤派給他們自主負責,任何虧欠都不累及朝廷,政府只負責征收利潤就可以了。

  於是,在行商連坐制度下,一家商行不支倒下後其所虧欠的債務就要其他商行共同承擔,這讓當時行商們的經營充滿了不可預測的戰慄。及後所發生的商行陸續倒閉案把這種自危狀况推向極點。1777年,豐進行倪宏文欠銀11762兩,干隆親下聖旨抄没其財産並把他流放到伊犁地區。“這是清宫檔案中記載的第一個由皇帝親自批準抄家革職流放的十三行洋商。”後來,1795年行商石中和亦因拖欠債款被判入獄,後流放伊犁,他的欠款後來由其他行商負責償還;1796年十三行總商蔡世文因欠債自殺,其所欠債務後來由廣利行盧觀恒負責等等,像這樣行商因欠債被流放或入獄,而其欠款由他人分攤的情况在當時可謂屢見不鮮。商總也是换了一個又一個。之所以會出現那句著名的“寧爲一只狗,不爲洋商首”,也確實因爲作爲商總要負起很沉重的外事責任,也要處理很多難以調和的矛盾。就像朝廷征款,商總明明知道行商們已經日漸艱難,負債纍累,站在行商立場上,他應該跟朝廷商量酌减,但作爲朝廷承認的“公行”商總,在某程度上説他們已經可以算是官員了,他們又應該爲朝廷之命是從。很多很多諸如此類的難題縈繞在商總們身上。所以在當時,“商總”只是一個很好聽的名銜,實際上每個行商都不願意擔任。“同文行商潘致祥於1806年後即屢次請退”但潘致祥的請辭並不是一次就完成了,而是經過很艱難的努力。他甚至願意“爲破産同行攤賠欠債而脱離洋行界”。到了1808年,清帝終於批準其在繳納十萬兩罰款後退出,但在1814年,他又被迫重操洋行。“中國官員不滿意於兩位總商浩官和茂官的領導,所以要退休的潘啓官出來,强迫他擔任總商職務”這裏用的是“强迫”一詞,而之前關於潘啓官退休請求的記録,則運用了“乞求”二字。可見他當時是多麽迫切想要離開“商總”這個頭衔,而這個頭衔背後又包含了怎樣的辛酸與無奈。

  第三,在“公行”制度下,行商們已經不是單純進行經濟運作的個體,他們還承擔了很多政治任務,這讓十三行人背上的擔子更沉重,也更難應付。

  從剛開始的與洋人交往、塑造天朝形象,到後來的處理中外往來一切文件(1775的公行制度),再到後來奉命處理西方到華傳教事宜,協助辦理洋人在粤的刑事案件,參與銷禁鴉片職務……等等,行商們在“公行”的領導下已經不僅僅進行他們純粹的商業運作,而是更多地參與到政治事務上,“是外商與中國政府聯繫的媒介,實際上具有經營海外貿易和經辦外交事物的雙重職能。”這其實是一件十分危險的事情。而對於行商們來説,這也是一樁樁只承擔政治風險而没有任何政治權力的任務。在這些本來不是他們本分的事情處理上,十三行人吃了不少苦頭。就像洋行總商伍敦元在1821年被朝廷以禁煙不力之罪摘去三品頂戴,清政府着令十三行人如果有在外船中發現有夾帶鴉片的,人和貨都要一律没收。“行商們共同致函英國公司,求其不再運入鴉片,並通知印度的鴉片市場。”在這件事上,行商們其實就是充當了朝廷對外禁煙的傳聲筒,政府通過他們把拒煙這個信號傳遞給外國公司。但這在本質上其實應該是一項政治任務,與外國商榷禁煙事宜這更應該是朝廷官員的事情,但行商們已經在不經意間涉足到這裏來了。還有在1807年,英軍藉口幫葡萄牙抗擊法軍而登上了澳門。兩廣總督吴熊光無法之下只得下令十三行行商停止對英貿易以作威脅。到後來也是行商們出面請大班刺佛進行調停。同年,“Neptune船與中國海關官員互毆傷害,保官盧茂官被南海縣監禁,備受苦楚”。像這種行商們牽涉到政治事件的例子還有很多,像海王星號事件,清政府清理天主教的行動等等,很多都與十三行行商相關聯。在“公行”這個大組織圈定下,這似乎是無法避免的事情——因爲“公行”的朝廷實現“官——商——夷”鏈條的中轉點,“官”要以最穩妥的方式與“夷”協商,就必須通過“商”。所以,行商們都不可逃避地卷入到清王朝混亂的政治形勢中。當然,這其中最重要的當屬鴉片事件的處理,這也是造成了後世對十三行商人這個商業群體誤解的最關鍵原因之一。實際上,當時的行商們是帶着銷禁的任務與鴉片打交道的,他們很多人也不想牽涉到這件極爲危險的事上。但他們不得不爲,因爲他們身負朝廷旨意。然而作爲普通的商人,慣於在經濟市場上打交道,怎麽去處理這一有牽涉極廣的重大政治任務呢?在這處理的過程中,也就給了後世很多詬病的機會,讓十三行商團即使擁有光輝的經濟成績,仍然不像歷史上其他商團那樣美譽在後。

  第四,貿易自由高度喪失,行商們的經濟活動被朝廷利益、行業制度、外交體面等理由束縛。

  十三行“公行”的建立一直受到外國商家們的極力反對。當然,他們反對的最主要理由是“公行”壟斷了對外貿易市場,使他們不能自由選擇交易對象,而没有競争機制的市場也讓貨物價格普遍高抬。但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公行建立以後行商們的處事方式有了很大的變化。他們甚至認爲公行是“一個有限制的交易媒介,毫無效率可言。”他們這裏所説的“毫無效率”,其實正因爲公行制度下行商們要顧及的利益更多,貿易情况也更爲復雜,不再單純是商業往來。他們不能再是純粹經商者,而必須要顧及各方面的平衡:與外商打交道時,既不能丢失天朝臉面(即便清朝廷認爲欠款也是丢臉的一種),也不能少賺錢;與朝廷交涉時,既要百分百滿足清廷要求,也要盡可能保護自己行業的生存。這在當時實際上是幾項相互矛盾的利益鏈條,是很難達到均化處理的。也因此,行商們常常在“官”與“商”兩種角色的互换中找不到很好的支點,而多次遭受打擊,當然,打擊最普遍的現象就是欠款了。黄啓臣先生曾經這樣評價十三行行商:“具有官商性質的廣東十三行,其經營方式是以外貿批發商的身份成爲國内長途販運商與外國商人貿易的居間者,在商品所有權轉换的過程中起代理商的作用。”這確實是很中肯的評語。而也是由於其半官商性質,他們的代理也便有了朝廷利益這個大背景,他們的商業活動也有了很多經濟邏輯之外的規定束縛。就好像“公行制度建立以保障海關税餉征收爲前提,海關制訂的條款規定了商品的進出口税必須於滿關後三個月由洋商完納,即使洋貨滯銷的情况下,仍要按期繳納貨税。”像這樣的尚未經商先要納税的規定在正常的經濟領域來説其實是很不合理的事情,但正因爲公行制度下的十三行當時的半官商性質,他們更多地是作爲朝廷金庫的作用而存在的,因此所有的“不合理”也便有了“合理化”的理由了。

  從1720年到1856年,十三行“公行”幾次設立,又幾番撤銷。在這不尋常的頻繁變换中,十三行人該有着如何深刻的思考與挣扎?有什麽力量會致使商人們抛却行業壟斷這個看似百年難得的機遇,而不惜耗盡家財只爲消除這個“壟斷機緣”?風風雨雨滌過十三行的滄桑,在今天,翻開史册,我們能以更理性的態度看待這一切起跌浮沉,重新梳理這從前的記憶舊痕。也許,正是因爲不堪朝廷的苛捐重税、野蠻無理,他們選擇了逃離;也許,又是因爲難受連坐的突如其來、不可預測,他們選擇了放棄,但是,面對行業壟斷帶來的高利潤誘惑和公行建立後的商貿規整,他們一次又一次試圖涉足這一似乎成爲“禁地”的公行制度。但事實證明,他們並不能逾越時代的潜規則,被圈足於“公行”的他們只能成爲清朝廷的工具——經濟貿易的工具、對外事務的工具。這可能是十三行人悲哀,但也可能就是在那個歷史語境下他們的必然命運。從本質而言,行商是民商而非官商, 這有潘啓官伍浩官擁有非官方所知所控制的海輪股份包括海外巨大的投資爲证, 而十三行最終的毁滅,亦證明瞭其後的啓蒙思想家,買辦鄭觀應所斷言的,官非但不能護商,而只能病商。

  注釋:

  〔1〕中荔.十三行[M].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

  〔2〕樑嘉彬.廣東十三行考[M].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

  〔3〕(美)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一)[G].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

  〔4〕李國榮,林偉森主編.清代廣州十三行紀略[M].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

  〔5〕李國榮主編,覃波 李炳編著.廣州十三行——帝國商行[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6〕樑廷枏總纂,袁忠仁校注.粤海關志[M].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

  〔7〕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

  〔8〕(美)穆素潔.全球擴張時代中國海上貿易的新網絡(1750-1850)[N].廣東社會科學,2001年第6期.

  〔9〕劉正剛.話説粤商[M].北京: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7.

  〔10〕郭廷以.近代中國史[M].北京:商務印書館,1941.

  〔11〕覃波.清宫廣州十三行檔案的珍貴價值[N].歷史檔案,2003(2).

  〔12〕(美)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三)[G].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

  〔13〕黄啓臣.黄啓臣文集[G].香港:香港天馬圖書有限公司,2003.

  〔14〕黄啓臣,樑承鄴編著.廣東十三行之一:樑經國天寶行史迹[M].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5〕格林堡著,康成譯.鴉片戰争前中英通商史[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

  〔16〕黄啓臣.廣東商幫[M].合肥:黄山書社,2007.

  〔17〕潘剛兒 黄啓臣 陳國棟.廣州十三行之一:潘同文(孚)行[M].廣州: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6.

  (宋韵琪,吟冰宋韵琪、吟冰,華南理工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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