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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教授爲學生洗脚,習水教師在姦淫女生



  2009-4-9 16:01:15

  今天是西方基督教的濯足節。每當這個日子,教會都會舉行洗脚禮,以示謙卑和關愛。通常都是長輩爲後輩洗、尊者爲卑者行。原來,這一習俗來自《聖經》。據《聖經》記載,耶穌被釘十字架的前一天晚上,給門徒們逐一洗脚以示關愛。耶穌説:“我是你們的夫子(老師),尚且洗你們的脚,你們也當彼此洗脚,我給你們做了榜樣”。韓國明知大學有樣學樣,今天也舉行了教授給大學生“ 洗脚儀式”。在校長的帶領下,教授們爲學生們脱掉襪子,並爲他們洗脚,再用毛巾擦干。一些學生流下了眼泪,哽咽着説,一定不忘恩師的關愛,將來要爲社會貢獻力量。

  濯足節所包含的俯就弱小、感恩圖報、彼此關愛的意義,正是當下國人最缺乏的,也遠超過聖誕節、情人節給予我們的營養。

  韓國教授爲學生洗脚,我們的教師在干什麽呢?在胡言亂語斥責上訪群衆,在設計嫖宿幼年女學生!對比實在太强烈了。

  4月4日,貴州省習水縣召開新聞通氣會,就該縣“8.15”嫖宿幼女案進行通報。在新聞通氣會現場,有記者提出:爲何不以涉嫌“强姦幼女罪”起訴,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訴?因爲大家都知道法律常識:和14周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即使是男女朋友關係,一般也要以姦淫幼女來定罪。爲什麽一幫公職人員——公務員、教師在司法局的宿舍裏,姦淫幼女倒成了“嫖宿”?對此,習水縣人民檢察院稱,這是爲了更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因爲“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相對於强姦罪的3年更高。這明顯是在偷换概念,江湖語就是“忽悠”!不錯,强姦罪量刑起點是3年,但那只是其中一檔(爲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强姦罪還有一檔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爲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量刑只有一檔,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爲有期徒刑15年。由此可見,强姦罪是一個遠遠重於嫖宿幼女罪的罪種。司法機關若將罪名定性爲嫖宿幼女罪後,就完全不存在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了。那麽,習水檢察院是輕判還是重判?是嚴懲還是放縱?便一目了然。

  當然,若以此斷定習水縣司法機關是在官官相護,玩猫膩,那也有失公允。因爲,查证現行刑法條文,確實有“嫖宿幼女罪”這一罪種,故習水檢察院定罪有據,又是“合法”的。這讓我們看到了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立法過程的荒謬。即“嫖宿幼女罪”本身就存在立法的不公平。

  我國1979年《刑法》第30條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强姦罪論處。”當時還没有設定“嫖宿幼女罪”。1997年《刑法》修訂過程中,立法機關討論並采納了部分學者的主張,將嫖宿幼女的情况從姦淫幼女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規定了一個罪名,並賦予了明顯减輕的法定刑。可見,孽源出自那些“部分學者”,始因來自立法機關。而習水“8.15“嫖宿幼女案”,也證明瞭在當前的“執法環境”下,“嫖宿幼女罪”很容易爲“姦淫幼女罪”代過:今天把“姦淫幼女”弄成“嫖宿”,明天就可以把“嫖宿”改成“嫖娼”,而“嫖娼”就根本不是犯罪了,只是治安違法。

  《人民日報》日前專門發表了評論,那幾句狠話雖然藏在字裏行間,仍難掩良知放射出來的光束:“嫖宿幼女罪”動摇了百姓對社會的信心;動摇了百姓對法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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