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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十三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
當今爲世人矚目的全球經濟一體化,實際上是經歷了16世紀中葉至18世紀末葉以商品流通爲基礎的貿易全球化,和19世紀中葉産業革命完成後的産業全球化的歷史發展階段的。而在貿易全球化後期,清政府盡管實行‘時開時禁,以禁爲主”的對外貿易的政策,但却對廣州(包括廣東)實行開放對外貿易的特殊政策,尤其是到了干隆二十二年(1757)撤銷江、浙、閩三海關,僅留粤海關的廣州一口貿易時期,廣州則成爲全國唯一合法對外貿易的第一大港口,使廣州的海外貿易空前高度發展。
清朝政府面對如此發達的廣州對外貿易,於康熙二十四年(1685)在廣州設立粤海關進行管理,由海關監督總管全部海關事務,直屬清廷垂直領導。監督由内務府官員充任,由皇帝直接任命,而且絶大分數是滿族人。粤海關的職能是征收關税和管理貿易。
清政府既然要開放廣州對外貿易,但又要防止外國商人直接與中國商人做生意,於是建立和實施一種“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措施,即指定一些商人作爲中介同外國商人進行貿易,這些中介商人所開設的對外貿易組織稱爲“洋貨行”,俗稱十三行。這樣,偌大的中國對外貿易就集中在廣州,由十三行行商居間貿易。
十三行商並不是隨便一個商人可以充當的。按清政府規定,行商必須是“身家殷實”的富有商人向户部提出申請,並交納相當的費用(少則三四萬兩銀子,多則二十多萬兩),經户部批準,發給“部帖”,方可承充行業。可見,十三行商是具有半官半商性質的對外貿易商業集團。
所謂十三行,只是一個對洋貨行商業集團的統稱,並非説只有十三家。實際上是時多時少,據統計,多時達四五十家,少時只有四家,只有道光十七年(1837)剛好是十三家。
行商爲了自己能壟斷廣州對外貿易的利益,於康熙五十九年(1720)聯合各個行商組織成立公行團體,並在神前殺鷄啜血爲盟,訂立行覿十三條。但由於外商强烈反對,於成立的第二年即行解散。至干隆二十五年(1760),由行商潘振承等九家聯合呈請清廷批準設立公行,又由於外商反對,又加上潘振承收受英國東印度公司1萬兩白銀的賄賂而解散。至干隆四十七年(1782),才恢復公行。此後由粤海關監督於行商中擇其身家殷實、居心公正者充任公行總商,總理洋行事務。首任總商是同文行的潘振承(1788)。此總商制度和公行制度互爲表裏,抑制行商内部競争,壟斷對外貿易。
從十三行到公行、從總商制度到保商制度的發展,搆成了清代廣州制度的一整套對外貿易的管理體系,使十三行真正成爲由清政府培植壟斷對外貿易的代理人,是中外商人之間貿易的實際中介者。十三行商正是利用手中獨操中國對外貿易的壟斷特權,大發其財。據當時美國旗昌洋行的合伙人亨特(William C. Hunter)記述,伍氏行商以擁有2600萬銀兩的資産而成爲世界少有富豪之一,不但在廣州有大量的房地産、店鋪、茶山和巨款,還在美國投資鐵路建築、證券交易和保險業務,致使美國有一艘商船下水時竟以“伍浩官”命名。
十三行商雖然在清朝康熙二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1686—1840年)150多年間,成爲貿易全球化的中國對外貿易壟斷商業集團而顯赫一時和發財致富,但是由於其是在清政府控制、官吏勒索和外商高利貸盤剥的夾縫中經營貿易,因此在重税和重商欠的情况下,不斷走上破産和衰落的道路。干隆六十年(1795)行商石中和因拖欠外商巨額貸款,而入獄監禁并發配伊犁;嘉慶元年(1796)萬和行商蔡世文因欠債50萬兩而自殺。其他行商也十有八九破産衰落。
在此情况下,散商人在對外貿易中日漸活躍和重要,大有取代行商之勢。道光二十二年(1842),英國强迫清政府簽訂《南京條約》十三款,其中第五款宣佈廢除十三行商制度,“外商與何商貿易,聽其自便”。這麽一來,廣州十三行獨攬對外貿易的行商制度宣告結束。到了咸豐六年(1856),十三行街被一場大火而化爲灰燼。
十三行被外國商人稱之爲清政府經營對外貿易的廣州制度,對貿易自由化來説,雖然有其壟斷保守的負面影響,但在當時中外商人彼此隔閡、語言不通以及外商不了解清政府管理對外貿易體制的情况下,廣州制度使行商成爲中外商人進行貿易的中介者,對於當時以廣州爲中心市場的貿易全球化是有促進作用的。所以當時外國商人普遍覺得在廣州做生意比世界其他地方更好做,正如英國議會在1830年(道光十年)對在廣州貿易的英國商人進行調查後得出結論説:“外國商人對這整個廣州制度(它在實踐中經過種種修改)是怎樣看待呢?幾乎所有出席的證人都承認,在廣州做生意比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方便和容易。”
(原載《21世紀經濟導報》20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