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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九二共識」

  一九九二年,因兩岸民間交流漸趨頻繁,有關兩岸文書驗證及共同打擊犯罪問題,亟待解決。海基會於九二年三月派代表赴北京與海協會首度協商,隨後兩會經數度函電溝通,決定在九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香港協商有關兩岸文書查證之協議。

  兩岸協商卡在「一中」原則

  在此之前由於中共已提出此項協議需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前提,並要求在協議文中載入相關文字。海協會並提出五種方案。內中均載有「兩岸文書查證是中國內部的事務或「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文字。對於海協會提出的五種方案,我方均認為無法接受,但是也體認到如果不就「一個中國原則」加以處理,恐怕無法突破僵局,建立若干交集,以解決兩岸間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乃一方面思考我方對策,另一方面由國家統一委員會對一個中國的涵義預作解釋,作為我方基本立場。

  於是,國統會於九二年八月一日通過「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點:「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後台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份,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份。」

  雙方提出處理「一中」問題方案

  另針對中共所提之五項方案,我方反覆研酌,提出五種對案,授權海基會於會談中酌情提出。海基會方面根據與中共交往之經驗與體認,將陸委會授權的五種表達方案,酌加修正為三種,並獲陸委會同意,這三種表達方案是:

  一、鑑於中國仍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由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妥善加以解決。

  二、海峽兩岸文書查證是兩岸中國人間的事務。

  三、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當年十月二十八日,雙方由海基會與海協會代表在香港商談。在商談的過程中,雙方各依序提出表達方案,反覆折衝。我方並鑑於對「一個中國」問題難有共識,乃授權海基會以各自口頭表述方式,以解決此一問題。海協會代表對此提議未表接受,中止商談。我方代表則停留至十一月五日,見海協會代表無返港續商之意願後,才離港返台。

  海基會致函海協會主張各自口頭聲明表示

  海基會並於十一月三日發佈新聞稿表示:「海協會在本次香港商談中,對『一個中國』原則一再堅持應當有所表述,本會經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可以接受。至於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我方將根據『國家統一網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本年八月一日對於『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加以表達。」同日,海基會致海協會函中亦表達完全相同之意見。海協會孫亞夫並於是日致電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表示尊重並接受海基會之建議。

  海協會回函表示尊重及接受

  隨後,海協會於十一月十六日致函海基會表示:「在香港商談中,海基會代表建議,採用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的原則,並提出具體表述內容(見附件-即海基會第三案)。其中明確表達了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十一月三日貴會來函正式通知我會表示已徵得台灣方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的方式,各自表達。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並已於十一月三日電話告知陳榮傑先生。…….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本此精神,對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物)加以妥善解決。』」

  達成共識後才啟動辜汪會談

  海協會十一月十六日來函後,我方尚未回函,海協會即於十一月三十日再度來函,希望早日實現「汪辜會晤」,並建議於十二月上旬進行預備性磋商,十二月下旬實現「汪辜會晤」。(事實上預備性磋商及辜汪會談,均至九三年四月上、下旬才舉行)

  根據以上的過程,我們認為九二年兩會會談的結果是兩岸一項重要的共識,這項「共識」應包括下列三點:

  一、對「一個中國」原則,用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即一般簡稱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各自表述,一個中國」,是我方提出,並獲得中共接受,並因之開展日後的辜汪會談。因此應該說是兩岸間的一項重要的共識。

  二、我方表述的內容包括海基會第三案、國統綱領、及「一個中國的涵義」。對此,中共方面已表認知。

  三、海協會也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原則下,提出他們的表述內容。

  以上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中共宣佈中斷兩岸兩會協商前,北京並未否認這項共識。而中國國民黨則自始至今均一貫主張,九二共識代表兩岸對立五十年來唯一的政治妥協,更是兩岸關係「既有基礎」的重要成分,值得各方重視與維護。

  本文出處:本文原刊於國政基金會網站,國安(析)090-001號,民國90年(20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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