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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七、林勵儒

  1他自稱是在學校充過數幾十年的教師

  林勵儒,1889年7月18日出生於信宜北界上村的一個書香家庭。他雖然四歲喪父,但伯父和叔父對他疼愛有加,叔父以教書爲業,家庭的教育,使他從小立下爲教育服務的志向。

  林勵儒,童年在私塾讀書,1905年考入高州高郡中學堂(即廣東高州中學)學習,1911年考取公費留學,就讀日本東京高等師範學校,1918年回國。自1919年至1949年,他一直在學校任教,被譽爲“服務最有恒心的教育家”,而他自己却自稱“是一個在學校充過數幾十年的教師”。我在下文給大家介紹一下林勵儒當老師的生涯。

  林勵儒,1919年,任國立北京高等師範學校(後改名北京師範大學)教授,教倫理學和教育課程;1922年,兼任北京高等師範學校附屬中學主任(即校長),首先試行中小學“六三三”制,是我國試行“六三三”制最早的倡道者和實行者之一;1928年,北京高等師範學校並入北平大學,稱第一師範學院,任臨時院務委員會主席;1931年,應國立中山大學校長許崇清的邀請,赴廣州任中山大學教授兼教務長,教師範教育、教學法課;1932年,兼任廣東省立廣州師範學校校長;1933年,參加廣東省立勷勤大學籌辦工作,學校成立後任教務長兼教育學院院長,並講課;1937年,教育學院獨立爲廣東省教育學院(1939年改爲廣東文理學院)任院長;1941年到桂林任廣西教育研究所道師;1942年,任桂林師範學院教授兼教務長;1947年,到厦門大學任教授,教西洋教育史、國民教育等課,一直教到1949年4月離開厦門大學。

  2他當過新中國的教育部副部長

  林勵儒,1949年4月,應中共中央的邀請,離開厦門大學,取道香港,到達北京,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籌備會議和第一届全體會議,當選爲政協第一届委員會委員。新中國成立後,他被任命爲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中等教育司長,1950年至1952年兼任北京師範大學校長,1952年任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副部長。1954年當選爲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後連續被選爲第二、第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當了教育部副部長,他便以忘我的精神,投身到新中國的教育事業,先後主持起草了《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和《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並就少年兒童教育、中學教育、民族教育等問題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查研究,寫下《中等教育的兩個問題》、《瞭解少年兒童是教育工作的先决條件》、《教因材施,材由教成》、《社會轉型期中等教育的任務是什麽?》等論文。

  1963年,林勵儒連續參加了天津中小學辦學經驗座談會和雲南民族教育工作會議,會後又深入雲南、廣西等地調查研究教育工作。並在這段時間,撰寫了《師範教育問題隨筆》、《語言教師是經師,也是人師》、《怎樣對待學校考試》等論文。

  3他是一位認真研究過教育的教育家

  林勵儒,五十多年來,認認真真教書,一個一個問題研究教育,爲發展中國教育事業和培養人才,奉獻了畢生的精力,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他的著作有《文化教育學》、《倫理學要領》、《教育哲學》、《教育危言》,他寫的論文有一百多篇。

  他這個教育家,不僅僅是“被稱爲”,而是認真研究過教育,真正懂得教育,貨真價實的教育家。他關於教育的許多理論和看法,當時是真知灼見,今天仍閃亮發光,仍有指道意義。

  關於教育的本質與作用,林勵儒認爲“民族要不息地生長”,就“不能一時没有教育”;“教育要陶冶健全有用的公民,可以參與政治,可以肆力生産,可以效命疆場,可以從事職業,可以研究學術。”他説的就是素質教育,有了基本素質,就可以搞工、搞農、搞科研,可以從軍、從商,去當官也可以。説得多好啊,遺憾的是,今天的教育已蜕變爲應試教育、文憑教育。

  關於師範教育,林勵儒認爲,辦師範是爲了教育,師範生應當政治特别可靠,知識特别豐富,經過教育的專業訓練,師範大學=大學+師範。他説得很精闢,師範生出來就爲人之師,理應有高要求和水準。但是,現實的師範教育,未能按他的設想去做,未能達到他提出的要求。

  關於中等教育,林勵儒總結他五十多年經歷過的中等教育,遇到中等職業教育發展不起來和中學文理分科兩大問題,他是主張發展職業教育和不主張文理分科的。時至今日,這兩大問題仍是未解决的問題。當年他爲自己主張所説的理由,在今天,仍是正確的。例如,他認爲中等教育,一部分人參加生産建設,一部分考入大學,文化教育與職業教育之對立已不是教育發展的桎梏,而是教育發展的契機。他又認爲,中學程度之高低優劣與課程是否分科無大關係,而中學分科又未必對大學教育有多大的好處,徒然妨害了中學自身的任務。

  關於教師待遇問題,林勵儒,一方面詳細考察各國有關的制度,另方面深入思考當時中國狀况和存在問題,寫出了《教師待遇問題》的專論,發表於1925年北京《晨報》上。他認爲教師待遇問題,不只是一個教師工資問題,而是包括教師的生活、工作地位和作用問題。他説教師待遇至少應包括五項:一是地位,國家對授職教師的地位,要有法律保障;二是榮譽,教師有立功受奬的權利;三是俸給,包含本俸和職務俸,本俸按級别,職務俸按職務。偏遠地區要加俸,中小學教師應給住宅或住宅費;四是進修,教師若干年要帶薪進修一二年,不僅大學要這樣做,中小學教師也應如此;五是子女教育,教師子女可入國立公辦學校,享受免費教育。

  林勵儒關於教師待遇的主張,今天讀來仍可震憾人心,因爲現在國家用法律規定教師待遇不能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待遇,但在不少地方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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