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更詳細的組合查詢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貫徹落實好《勞動合同法》努力構建廣東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法》出臺時面對的形勢嚴峻

  《勞動合同法》是我國《勞動法》頒行以來,勞動力市場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新里程碑。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内容。《勞動合同法》旨在規範用工制度,促進勞動關係和諧。廣東勞動人事市場大、人數多、情况復雜。就主體而言,在勞動市場上,勞資雙方所處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簡單説,勞動者在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特别是勞動力出現供過於求的時候,他們對自己利益的追求和訴權的使用更顯現出無力狀態。而作爲在社會上處於强勢地位的另一方企業、公司主體部門則不同,相對勞動者而言,有更多的機會和選擇。爲營造社會公平、實現和諧,客觀上要求社會强勢主體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和盡到社會義務。《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可以説是“向勞動者傾斜的”,因此遭受到比其他法律前所未有的强烈非議。全國出現了大張旗鼓的“應對風”,如“華爲”全國科技和管理的領軍企業,拿出10億元,趕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前,變更勞動合同應對新法。當世界金融危機侵入時,《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形勢就更加嚴竣。正如法律界的名言“實踐的法律受到檢驗的同時,對更多的人甚至整個社會的道德和公平正義原則也是個考驗”。廣東勞動力,特别是農民工居全國之首,占全國總農民工人數的1/5。全國都知道東莞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多、農民工集中的地方,此時又是國家管理理念轉變、企業轉制時期,許多大的改革措施出臺之時,《勞動合同法》在廣東怎樣貫徹實施,全國都拭目以待。

  目前廣東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其中技術工供應量不足,市場上大量遊動勞動力習慣於流動就業,不願意簽定勞動合同。還有一些人視工作爲臨時性觀念很重,認爲簽定勞動合同是受“束縛”,部分人員要求對過去“工齡補償”後再簽合同。還有一些企業與員工簽定合同時不會協商,企業自作主張。東莞反映,《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關係調整速幅加大,剛性要求多,執法要求高,仲裁案件大幅上昇,勞動監察、仲裁壓力過大,執法隊伍薄弱,監察人員壓力過大,在編的專職人數與用工人數比爲1∶88萬,而全國的最低配置1∶8000人。以上反映出廣東的勞動力市場執法還有死角和隱患。

  二、新法實施的首要和前提

  新法實施的首要是知法、懂法和瞭解主體雙方對法的反應。公司、企業界對《勞動合同法》的困惑、懼怕,在社會上影響很大,也很壞。當然主要原因是長期以來,用工制度處於無序狀態,《勞動法》實施多年没解决的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搆成爲“敏感”條文和誤解之處。新法的内容和無序用工的實際之間差距大,具體實施細則、規定空缺,勞資雙方一時很難對法律内容有全面、正確瞭解,往往從各自利益出發,對同一條款産生較大誤解,所以仔細研讀,知法、懂法成爲首要。用工制度無序還表現在片面使用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已成習慣,有些用工者將“炒人”招數當成學習和與國際“接軌”的管理方式,骨子裏就根本不把勞動者的權益看重,還講什麽法治,他們經營理念是眼前和切身利益,與以人爲本不着邊,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法》不抱太大希望,因爲《勞動法》實施多年來積壓很多問題是他們有切身體會的,轉制和危機使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合同問題。法律實施的首要是知法、懂法和守法。通過調查,瞭解到省委、省政府爲了貫徹《勞動合同法》指導各地和有關方面工作,幫助、引導勞動合同法主體雙方學習,花費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注重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出發,先後出臺五項政策和涉及《勞動合同法》的七十二條具體政令。政府的行動增强了企業界和勞動者們學習新法增强守法的信心和决心。據統計,全省學習新法,接受勞動合同制度培訓的人有40多萬人,做到學習的人重點瞭解了《勞動合同法》的核心條款和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主要内容,消除誤解,克服了對新法的懼怕問題。可以説,爲新法的貫徹實施,平息新法出臺前後風行全國的“辭工”和變“長”爲“短”的不正之風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實施新法,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

  從根本上講,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最主要的任務就是幫助企業消除違法的潜在危機,解决根本問題。在40多萬次的培訓人員中,對企業人來説就是要幫助他們完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使之法制化與《勞動合同法》配套。勞動合同的簽定,貫穿在勞動管理全過程中,體現用工制度的合法、合理性。將法制變成法治,使企業管理科學、民主,才能從根本上改變用工無序狀態,才能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我們調研時爲止,廣東出現了“三昇一降”即勞動合同簽定明顯上昇,勞動用工簽合同率爲97%,同比上昇了4個百分點。社會參保人數明顯上昇,五大保險參保人數居全國之首。勞動者技能、素質明顯提高。勞動争議案件下降,勞動糾紛减少。這“三昇一降”就是勞動市場有序的開頭,就是和諧企業的初建模式。

  四、《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地方立法應跟上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力市場的憲法、根本法,但不是全部。目前全國人大還没有出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細則,但各地方爲貫徹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力市場需要,盡快制定地方的配套法律、法規是不能等的。與其他大的法律的貫徹實施一樣,任何法律都是應運而生,是政府的政策、規定、制度上昇定型化的成果。廣東地方立法在全國是領先的,實踐證明,這是廣東發展的根本所在,法治社會,經濟發展的每一步都離不開法,勞動力市場有序無序就看法制是否健全、完備。以深圳爲例,深圳勞動力市場管理速見成效,全市合同簽定率98.1%,三年以上合同率占90%以上。深圳得益於地方法規,對《勞動合同法》的敏感性條款和不清晰的地方做了具體規定,所以《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在深圳已見成效。2008年深圳查處不依法訂立合同等1216件。深圳有專門的《勞動合同法》領導小組,在立法方面2008年一年内,制定與《勞動合同法》有關的有《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簡稱《條例》。與條例配套的還建立了停工事件恢復秩序和冷静期,建築行業保证金制度、勞動信息申報、勞動信用信力法等等。深圳還清理了與《勞動合同法》不相匹配的《深圳實施(工會法)的辦法》等法規,起草了《深圳市集體談判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法條例》。廣東省與《勞動合同法》相適應的一批應製定、修改、補充的地方法規均在進行中,例如《勞動就業促進法》頒佈實施後,廣東正在起草的相關法規還因爲程序問題遲遲不能出臺,影響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進程。廣東地方立法跟不上形勢發展需要,與深圳相比差距很大。

  五、面對危機,變通執法

  危機衝擊了勞動力市場,就業風險加大,穩定與和諧問題怎麽辦?把握市場動態是關鍵,這是本次調研中受關注的又一個問題。解决的辦法之一是從源頭上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後針對實際情况,變通執法,因爲《勞動合同法》還處在開始實施階段,稱之爲新法。嚴格執法非常重要,起步不正路要走歪。具體變通辦法是鼓勵企業和員工協商工資和工時,適度放寬工時限制和完善工資制度。放寬《勞動合同法》規定36小時加班時間限制,鼓勵錯開工時休假,加强集體工資協商制,推動建立工時可昇降制。如此,明確法律規定,規範企業用工,又鼓勵變通,變通不變法,管理有序,這是應對危機,更好發揮法制作用的有益嘗試,法是應運而生的,法的貫徹實施要適應具體的環境和條件,硬套不行。

  六、廣東省要盡快出臺相關配套地方法規

  目前,廣東省的《勞動合同法》配套法規、規定已全部成型,關鍵是省人大常委會在立法程序上給予特事、急事先辦,早日安排進入立法審查程序,争取早日出臺,早日落實、實施。一是要盡快出臺《廣東省就業促進法條例》,强化政府、企業穩定就業、促進就業責任,建立更有序的保障機制。二是盡快出臺《廣東省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到期後没及時續訂合同的責任、企業經營補償計算、勞動派遣用工監管、分區代理等問題。三是盡快修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吸引保險基金,促進就業保障能力,完善《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的法律制度。

  執筆:毛宇峨(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

  廣東省政府參事室(文史館)專題調研組(本文係國際金融危機的發展趨勢及對策研究專題之十四)
  2009年8月21日
最佳瀏覽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