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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税制結構改革的思考與建議

  爲着力解决涉及民生切身利益的收入分配,調整不合理收入分配部分歸國家所有而再用於民生,應該理順國家、企業與個人收入的分配關係。現就深化税制結構改革提出以下建議。

  一、開征社會保障税

  1.社會保障的根本問題是資金如何籌集和管理。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税,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克服現行社會保障籌資不足與管理紛亂的問題;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將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職工都納入社保税的征收範圍,從而均衡各類單位支出,縮小職工收入差距;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嚴懲貪污違法行爲;探索建立預算管理尤其是支出的管理制度,規範基金使用方法。

  2.社會保障應覆蓋到農村居民。在經濟發達地區試點開征農村居民社保税,逐步將進城務工農民納入統一的社保制度;對經濟貧困地區的農村居民暫緩徵收社保税,引導他們進行自我保障;時機成熟時,建立全國統一、標準有别的社會保障體制。

  3.强調對低收入階層的保障,不足資金由財政轉移支付。

  4.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模式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號相結合,可以考慮選擇“社會統籌部分改爲税,個人賬號部分保留費”的做法。

  二、開征環境税

  環境税,即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内化到生産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税種。在國際上,很多國家都開征了環境税,並已成爲一些國家籌集環保資金的主要來源之一。

  在我國,可以考慮開征以下各税:

  1.開征水污染税。根據不同污染和污水排放量計征税金,將原來的廢水排放改爲水污染税。

  2.調節資源税。適當提高資源税的征收標準,對因開採資源而污染程度不同的資源,可實行差别税率。

  3.開征污染的産品税。它主要是針對在製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産生污染,造成環境污染的産品課税,比如對農藥、殺蟲劑、潤滑油、不可回收容器、化學原料及包裝材料等造成的污染産品課税。

  4.可適當提高香菸、鞭砲、焰火或燃燒煤炭等污染環境的産品的税率。

  5.對於排放污染氣流,應根據所耗燃料的含硫量計征税金。

  三、開征遺産贈與税

  遺産贈與税,實際上是包括遺産税和贈與税在内的一個複合税種。遺産税是對財産所有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産課征的税;贈與税是對財産所有人或被繼承人所贈與他人的財産額課征的税。贈與税實質上不是一個獨立税種,而是遺産税輔助税種。因爲如果只開征遺産税,而不對財産所有人生前對外饋贈的財産課税,極易造成納税人通過他生前將財産事先贈與他人之途徑來逃避遺産税的繳納。因而遺産税的課征必須同時配合以贈與税,以確保財産轉讓税源不致流失。

  我國是否應開征遺産税已争論多年,2004年就盛傳遺産税即將開征,時至今日,有不少人呼吁盡早開征遺産税,以促進國内消費市場的發展。他們認爲,如果不開征遺産税,大量的遺産留給後代,造成很大的社會競争不公平。也有的人認爲,從目前國外已經開征遺産税的國家看,反而出現取消遺産税,比如新加坡、香港爲了吸引富豪資産流入,已分别在2008年和2006年取消遺産税。美國、英國都曾經討論過是否應該取消遺産税的問題。

  我國居民收入從世界上最平均的一個國家,變成世界上差距最大的國家只用了20多年的時間,爲國際罕見。在這20多年中,中國出現了大批富豪。2009年3月30日,招商銀行聯手貝恩管理顧問公司發佈的《2009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中國高净值人群規模正在逐年擴大。2008年,中國的高净值人群達到了約30萬人,估計到2009年底,中國個人持有可報資産達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净值人群達到32萬人左右,同比增長6%,其持有的可投資資産規模將超過9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7%。爲此,當前在我國開征遺産税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

  遺産增與税可實行“累進税率”,或設立50萬元(或100萬元)免征額,或100萬元以下的可以按低税率征收,比如按10%;對於遺産100萬到500萬之間的,可按25%税率征收;對於500萬元以上的巨額遺産,可按50%税率征收。

  四、適時開征物業税

  開征物業税被寫進黨十六届三中全會公報,公報指出:“實施城鎮建設税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産開征統一規範的物業税,相應取消有關税費。”物業税針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的不動産,要求其所有者和承租人每年按房産的價值繳納一定的税款。物業税是不動産房産税的别稱。

  物業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的房地産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統一爲物業税。也就是説,把現在買房子時已經提前幾十年(一般是50年)才交的税費,放到買房子後按年繳納,不是幾十年房子税費一次性交完,而是逐年交付,這樣,可以大大降低房價,减輕購房者的資金壓力,也可以防止“炒房”投機。

  物業税的税值是隨房地産的昇值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鐵開通後,沿綫的房地産價格就會提高,相應地物業税也要提高。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房産價格評估一般是3-5年一次。

  開征物業税涉及的内容包括納税人、計税依據、征税形式等若干重要問題。

  1.物業税的納税人。既包括城市,也包括農村,涵蓋整個城鄉所有的住房。過去房産税的納税人只限於城市縣城與建制鎮以及工礦,而在城鎮裏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以及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及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産,廣大農村居民自有住房一概排除在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對農民和政府部門自有自用房屋超過物業税起征點者,也應徵收物業税。我們之所以要對農民和政府自有自用房屋征收物業税,其目的是:一是對農民自有自用住房征收物業税,有利於控制農民用耕地建房,保護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對政府部門自有自用房屋征收物業税,有助於政府部門廉潔自律,控制政府過分濫用土地建造“形象工程”或辦公大樓;三是對自用自住房征税,會遏止房産投機現象。

  2.計税依據。按國際的通行做法,物業税的計税依據應是房産評價價值。我國未來的物業税也將會采取從價計征的房産評估價值,這就面臨着一個如何客觀、公正、及時地評估不動産的價值。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加强對財産評估人才的培養,建立健全財産評估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建設。

  3.税率。考慮我國各地城鄉之間發展的不平衡、差别大的實際情况,按物業的性質分别實行差别税率,使城鎮、城市郊區、農村應有區别;在同一地域,物業可按住宅用、商業用、商住兩用、工業用等分别實行差别税率;同時,還要考慮到新、舊房地産負擔的實際税負不同,可以確定適當的折扣减免額等措施。在税率設置上,對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的房産價值實行低税率或零税率,對超過住房標準的特高房産價值實行高税率,使高收入群體在享有高檔住房的同時,也承擔更多的税負,從而縮小貧富差距。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况,由地方决定。

  物業税的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强,老百姓十分關注,可先試點後推廣,試點的方式可采用“真實數據,空轉運行”,使設計出的方案盡可能接近實際的檢驗。

    (吴厚德)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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