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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CEPA“先行先試”制度平臺 加快粤港服務業合作

  2008年5月,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以及廣東省政府向國務院辦公廳提出《關於服務業港澳開放在廣東先行先試的政策建議》。2008年6月28日,中央批準廣東在對香港服務業開放的教育、醫療、環保、旅遊、商業服務、海運服務、公路運輸服務、社會服務、個體工商户等13個領域先行先試,並具體批復了25項政策措施。這些政策措施中,有17項已於2008年7月29日於《CEPA補充協議五》中公佈。及至2009年5月9日簽署的《CEPA補充協議六》,中央再通過了以廣東省爲試點對香港服務業進入廣東先行先試的9項措施,涵蓋法律、會展、公用事業、電信、銀行、證券、海運及鐵路運輸等領域。2008年底,國家制定出臺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明確提出:“深化落實内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力度,做好對港澳的先行先試工作。”至此,中央關於CEPA在廣東先行先試的制度安排正式確立。因此,廣東應充分利用CEPA“先行先試”制度功能,加快粤港服務業合作。

  一、“先行先試”政策下粤港服務業合作的進展

  根據我們的調研,在CEPA先行先試制度框架下,粤港服務業合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第一,CEPA“先行先試”政策,已引起香港服務業界的高度評價和重視,部分政策取得了初步成效

  根據我們對香港服務業界部分人士的調查,在CEPA的“先行先試”措施中,部分涉及金融業、法律服務業的服務貿易優惠政策被認爲是“期待已久”、“尤其值得關注”。例如,香港銀行界對於“允許香港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分行可在廣東省内設立‘异地支行’”,就給予瞭高度的評價,認爲是CEPA的重大突破。《CEPA補充協議五》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條款自2009年實施以來,已批出4張《證明書》。據瞭解,香港醫學會、香港牙醫學會、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和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醫生、公司負責人等均對在廣東開設門診部表現出極大興趣。

  2008年,廣東省實施對港澳服務業開放的“先行先試”取得突破,社會民生合作得到加强。例如,2009年4月1日開始實施爲深圳户籍居民中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士辦理一年多次往返相關旅遊簽证的政策措施;廣東省工商局已批準兩家香港投資者分别通過獨資及購買國内廣告公司部分股權的形式,在廣州成立廣告公司,投資總額近500萬元人民幣;廣東省勞動廳已批準一家香港獨資職業介紹所在廣東開業。

  第二,廣東省各級政府重視CEPA“先行先試”的推進和落實

  由於政策來之不易,廣東省政府各部門對推進落實CEPA

  “先行先試”工作十分重視。2008年8月和11月,省政府先後發出通知並召開工作會議,務求貫徹落實服務業對港澳擴大開放政策在廣東的先行先試工作。且正在争取建立一個包括中央、廣東省、香港、業界及部委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

  2009年1月,廣東省經貿委、省建設廳、公安廳、財政廳、人事廳、勞動保障廳、交通廳、外經貿廳、衛生廳、工商局、旅遊局等省内各有關部門均如期推出了有關先行先試政策措施的配套實施細則,並在政府相關網站上以指南、通知等形式公佈,以便爲業界提供明確指引。省政府的相關機構也通過創新工作方式,加强與特區政府的溝通與協調。此外,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等五個試點城市也相繼建立了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以加强對先行先試的組織和領導,並積極推出了應對的政策。

  二、“先行先試”政策下粤港服務業合作的存在問題

  不過,在先行先試政策下,粤港服務業合作仍然面對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CEPA的一些舊有體制性問題尚未解决,“先行先試”優勢的發揮受阻

  CEPA實施以來,由於粤港兩地體制差异所導致的問題,包括申請時間過長、申請審批手續繁複且透明度不高、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兩地服務標準不一等長期存在的問題,雖然正逐步改善,但仍然是香港服務提供者進入内地開展業務的主要困擾。

  (1)審批手續繁複需時且透明度不高。如兩年多前,CEPA出臺有關旅行社方面的優惠政策,

  商務部及地方相關部門都十分關注,有兩家香港的旅行社很快遞交了申請,其中一家已獲得批復,而另外一家則至今仍未收到回復,企業長期處於觀望狀態,已基本失去繼續行動的動力。據廣東省政府有關部門的介紹,目前在内地辦企業至少須辦理十三項標準手續,比香港多一倍。

  (2)相關法律法規配套有待進一步完善。以法律服務業爲例,CEPA已經做了一些相關規定允許香港律師可以去内地開辦事處,但辦事處却不能聘用内地律師。又以房地産業爲例,由於國家有相關的條款限制境外房地産商在内地投資,外資資金不易調入,而内地土地拍賣需用人民幣結算,這使港資房地産商感覺非常不便。

  第二,兩地服務業合作中的專業人才問題仍未能有效解决

  服務提供者是服務業開展的核心資源,專業服務人才的進入一直是CEPA實施中備受關注的問題。雖然經過幾年的溝通協商,香港專業人才進入的要求已有所放寬,但香港業界人士依然認爲專業人才的數量、資格互認等問題是影響兩地服務業合作的主要障礙。以法律服務業爲例,目前香港律師拿到内地律師執業資格的僅有少數幾個人。香港律師界人士認爲,目前内地的法律考試死記硬背的内容較多,實用性不强,剛入行的年輕律師還能考過,而資歷較老的律師則覺得十分困難。因此業界建議對有15年以上從業經驗以上的律師能够放寬考試限制。在房地産業,内地缺乏房地産方面的管理專業人才,而如物業物業管理師等的資格互認機制尚未建立。

  第三,香港業界對要求獲得“國民待遇”的訴求日趨迫切

  近年來,香港業界對於在市場進入門檻、兩地業務對接等方面享有“國民待遇”的訴求日益增加。

  (1)市場準入門檻在某些方面仍然偏高。香港服務業界反映,“香港已經回歸十二年之久,爲什麽還要把港資當成外資來看待?港資企業在内地何時才能獲得國民待遇”?以物流業爲例,香港的物流業及以中小企業爲主。雖然物流服務業是目前獲批《證明書》最多的行業,但仍有衆多中小型物流公司未能如願進入内地開展業務,尤其是在CEPA已實施幾年後,有意進入内地開展業務而未能如願的中小企業,對國民待遇的訴求日益增加。

  (2)業務範圍有待拓展。以法律服務業爲例,按照目前管理辦法所制定的經營範圍,港資内地設立的代表處無法處理任何實質性的法律工作,造成業務來源狹窄,對代表處經營和生存造成很大影響。三、在CEPA“先行先試”下深化粤港服務業合作幾點建議

  我們認爲,粤港兩地服務業合作應充分研究並利用中央賦予的CEPA“先行先試”政策,從消除體制性障礙入手,通過制度創新,共同謀劃兩地服務業的合作發展。爲此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第一,提高服務業合作政策實施的效率,争取在部分行業從“審批制”轉變爲“準入制”

  針對CEPA目前審批手續繁複需時的問題,爲增强廣東對香港服務業的吸引力,加快香港服務業在廣東的業務開展速度,需要提高政策實施的效率。首先,可以考慮從審批環節入手,通過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權限下移和减少審批事項,實現服務貿易投資合作項目審批便利化;清理並减少多頭審批、多頭管理現象,着力提高政務效率;簡化企業在内地與香港雙向投資程序,推進資源雙向流動;推進服務業要素流動便利化,提高審批的效率。其次,可以考慮在部分領域推出新業務領域的企業資格確定過程中,將目前的“審批制”轉變爲“準入制”。通過制定詳細的準入細則標準體系,對於符合標準的新企業或新業務,只需要報備而不再需要審批,以此免除審批過程的繁瑣工作,提高企業進入及業務開放的速度。再次,應充分利用《綱要》所提出的“支持粤港澳三地在中央有關部門指導下,擴大就合作事宜進行自主協商的範圍”的權利,兩地聯手向中央申請更多的前置審批權限。

  第二,在“先行先試”政策下,深化服務業合作的制度創新,設立“粤港服務業合作創新試驗區”

  粤港兩地政府應聯手向中央申請,授權廣東在CEPA框架下制定相關的具體實施細則,並視爲CEPA組成部分,在不涉及中央事權的前提下,無需事先經中央政府批準,只須向中央政府報備,即可由廣東審批準入。

  同時,甄選産業空間(園區)設立粤港服務業合作試驗區,實現制度在空間上重點突破。例如,把握香港科技大學研究生院以及9個研發中心在南沙啓動的契機,建立南沙粤港服務業合作試驗區。參照國家設立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模式、功能和機制,借鑒自由貿易區、經濟自由區的功能和政策,將粤港合作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在試驗區進行叠加,以開放推進開發,將南沙建設成爲粤港服務合作試驗區的主要載體。

  第三,加强專業培訓合作,緩解專業人才緊缺問題

  從長遠來看,要實現内地專業服務人員與國際接軌,促進粤港兩地服務業合作,需要解决内地的人才瓶頸制約,大力培養本地專業人才。例如,目前廣東計劃大力發展金融後臺服務,但缺乏足够的具語言溝通能力及客户溝通能力的人才,渣打銀行在國内的兩個後臺服務中心即有很多人才需要從香港吸引進來。建議在廣東試點開辦非學位的資格培訓,引進香港的培訓業,對於國際學會、銀行學會類的培訓,在内地可以試點開辦課程,對兩地重點合作的行業的專業人員進行培訓,以便更好地將國際水平的服務帶入内地。

  此外,應製定人才發展目標,創新吸引人才政策和引進人才機制,積極吸引海内外高級現代服務業人才。廣東應鼓勵高等院校加强相關學科的建設,培育國際化經濟管理人才,並借鑒香港的經驗全面推進國際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現代服務業執業資格標準體系。

  第四,建立和完善糾紛協調解决機制,在重點合作發展的行業設立統一的法制基礎

  目前香港業界希望内地實施的“外保内貸”業務即涉及跨境扺押品,由於扺押物的跨境流通涉及跨境法律問題,一旦出現跨境扺押物的法律案件,内地需在香港請律師處理,鑒於香港律師的高額收費標準,内地銀行對於此類涉及兩地法律的業務顧慮較多。而在貸款過程中所需的企業或個人的信用信息,依據目前的法律兩地未能互通,内地銀行不了解貸款者信用紀録,將影響其貸款的審批。

  建議兩地部門設立專門的機構,協助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解决由於法律制度差异引發的糾紛,相互通報和監督糾紛投訴及處理情况。此外,除了訴訟、仲裁的糾紛解决途徑外,兩地有關部門應加强使用調節的方式解决服務業合作過程中的民商糾紛,充分發揮調解在處理民商糾紛中便宜、快捷的優勢。同時,在重點合作的行業領域,研究設立統一的法制基礎,通過每年的例會交流機制,溝通協商以推進新合作業務的開展。

    (馬邦彦)
  20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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