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中外合作辦學興起於20世紀90年代。21世紀以來,我省高校中外合作辦學迅猛發展,2001年,我省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共計51個;2003年達到90個,其中碩士層次的5個,本科層次的4個,專科層次的4個,其餘爲非學歷教育。目前,我省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合計129個,其中依法批準設立和舉辦的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機構和項目(包括實施境外學士學位以上教育的機構和項目)10個。總的説來,雖然我省中外合作辦學發展速度較快,機構和項目不少,但是,大多數合作機構和項目層次較低,合作的深度不够,甚至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我省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策法規不健全。爲了促進和規範中外合作辦學,國家教育部於2004年6月2日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一些兄弟省市也先後制定了相關政策法規。例如,北京自1997年l2月以來先後出臺了《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外合作辦學審批程序若干規定的通知》、《中外合作辦學機搆合作辦學者變更的核准》和《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培訓機構的審批》。1993年以來,上海先後發佈了《上海市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滬合作辦學管理辦法》、《上海市國際合作辦學人事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國際合作辦學收費管理暫行規定》,江蘇頒佈了《江蘇省教育廳關於扎實推進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意見》。然而,截至目前爲止,我省並没有出臺關於促進和規範高校中外合作辦學的政策或法規。
(二)合作平臺不完善。目前,我省高校中外合作交流基本依靠高校“單兵作戰”,大多數合作機構和項目采用校際合作、校企合作模式,或者與國外認证機搆合作,政府間的交流與合作模式非常少(目前只有廣州大學旅遊學院是廣州市政府和法國教育部合作交流的成果)。高校“孤軍作戰”的現實導致我省高校與境外開展交流合作時遇到不少困難,例如信息渠道單一,合作伙伴有限,選擇餘地太少。這就需要政府搭建更多的合作交流平臺,充分發揮“紅娘”和“中介”的作用。
(三)審批程序太繁瑣。目前,中外合作辦學審批程序太繁瑣,管理部門太多。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由國家教育部負責,學位授予則由國務院學位辦和省學位辦辦理,引入外資需要外資管理部門批準,外籍教師的審批和簽证則涉及到外事管理部門,外籍教師工資的支付還需要報外匯管理部門審批。此外,教學設備和教材的引進須經海關和税務部門審查,學生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主管。審批程序太繁瑣,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合作辦學的成本,降低了項目審批的效率,阻礙了合作交流的開展。
(四)政府監管不到位。目前,我省對中外合作辦學的監管審批不太到位。在筆者統計的129個項目中,經有關教育部門批準的項目共計52個,僅占全部項目的40%左右,很多高校的合作項目已經招生,但並没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此外,我省中外合作辦學還缺乏相應的質量保障體系。質量保障體系分爲外部保障體系和内部保障體系。目前,我省中外合作辦學的外部質量保障不足,既缺乏相應的質量保障機構,又缺乏質量保障的具體措施,僅僅局限於政府層面的一些零散的年檢活動;在高校内部,學校也没有建立相應的行政機構對合作辦學進行質量監管。
(五)專業設置不合理。我省現在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分佈廣泛,種類多樣,涵蓋了管理、語言、電氣等學科。但是,這些辦學項目偏重於辦學成本相對低廉的商科、管理、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等學科,而我省現代化建設所急需的能源、資源、環境、農業和製造等專業很少涉及,這樣無法滿足目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未能發揮高等教育專業結構的互補效應。
二、進一步促進和規範我省高校中外合作辦學的建議
《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明確指出,優先發展教育,需要“以新的思維和機制推動高等教育發展上水平。支持港澳名牌高校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合作舉辦高等教育機構,放寬與境外機搆合作辦學權限,鼓勵開展全方位、寬領域、多形式的智力引進和人才培養合作,優化人才培養結構。加大對國家重點建設大學支持力度,到2020年,重點引進3-5所國外知名大學到廣州、深圳、珠海等城市合作舉辦高等教育機構,建成1-2所國内一流、國際先進的高水平大學。”爲了實現上述目標,結合現實狀况,建議我省采取措施,進一步指導、促進和規範中外合作辦學。
(一)全面提高認識。中外合作辦學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通過中外合作辦學,能够引進世界先進的辦學理念和教育管理經驗,進一步優化學科專業、課程資源和教學内容設置,彌補國内教育資源的不足,全面提高高校辦學水平。不僅如此,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還是滿足學生接受跨文化教育、開闊視野的必然選擇,是實施科教興省和人才强省戰略、推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是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大幅度提高勞動力素質的重要措施。
(二)健全政策法規。建議我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要求,盡快出臺《廣東省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中外合作辦學發展目標、機構設立、專業設置、組織與活動、管理和監督等事項;盡快制訂《廣東省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指南》,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况,限制工商管理、經濟和語言等專業項目的審批,鼓勵環境工程、熱帶農業、熱帶自然灾害防護、城市規劃、海洋能源開發等專業項目的開展。
(三)加强政府指導。建議我省將中外合作辦學納入政府之間交流與合作體系,將珠江三角洲高校作爲一個整體向外推薦,形成集束效應,便於高校更加方便快捷的找到合作伙伴;與相關地區簽署區域性高等教育合作協議,建立官方的學生互换渠道;促進高校與外國駐粤領事館的聯繫,爲高校與境外機搆合作牽綫搭橋;由省教育廳主導搭建省内高校中外合作辦學信息交流平臺,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詢系統,加强高校之間的信息交流;在廣東省教育國際交流協會下成立廣東省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委員會,加强各合作辦學單位的聯繫。
(四)强化政策扶持。第一,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一是允許國際知名高校把國際影響力作爲無形資産進行合作投資,無形資産投資可占30%以下的股份;二是新建、擴建國際合作辦學機構時,在用地方面給予優惠;三是合作辦學機構招收授予學位學生時,可以根據需要納入我省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四是適當放開收費政策限制,由合作雙方根據實際辦學成本及學生經濟承受能力,共同商定具體收費標準,辦學者依法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後,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五是參與合作辦學的外籍教師或行政管理人員享受中國政府聘用相關國際文教專家的同等待遇;六是合作辦學的高等教育機構進口科教用品,按照國家關於《科教用品報運進口免税辦法》及其有關規定,享有與國内高校同等的入關免税待遇;七是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作辦學機構可以自主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在人員聘任、教學活動組織以及經費核算等内部行政管理事項享有相對獨立的自主權;八是對國外知名大學到廣州、深圳、珠海等城市合作舉辦高等教育機構給以重點扶持政策。
第二,設立高校國際交流基金。建議借鑒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其他省份的經驗,設立省級高校國際交流基金,從財政上支持我省高校教師赴境外進修、交换留學生、引進人才以及開展涉外科研合作。
(五)規範政府監管。建議我省以《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爲依據,本着“用活用足”、“先行先試”的原則,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審批管理權限的適當下放,同時率先簡化我省關於中外合作辦學的行政審批程序,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會同相關部門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申請實行“一條龍”服務,統一受理、統一報批。
建議我省明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全面監管責任:一是加强招生監管。監督辦學者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對社會的承諾,誠信招生,陽光招生,堅决打擊各種違規招生行爲,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强化教育教學監管。依法監督學校向學生提供的教育服務、教學内容是否符合國家實施相應高等學歷教育的規定,或者是否符合辦學者做出的承諾,保证辦學者的教育質量,維護學生正當利益。三是加强内部管理體制監管。監督辦學者按照法規、規章及合作辦學協議和章程的規定,健全學校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學校民主管理機制,促進學校辦學公開,保障中方在合作辦學中的主導地位。四是加强學歷學位頒發監管。監督辦學者按照國家規定或者承諾頒發相應的學歷學位,監督所頒發的國外學歷、學位在該國是否得到承認,以保证證書質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五是重視學校收費及資産監管。保证辦學符合公益性原則,保障辦學者的資産穩定和發展需求,維護學生合理的經濟權益。
(周克元)
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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