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工傷保險工作,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職能部門積極推進,全省參保人數已達到2302萬人,和養老、醫療、失業、生育保險一樣居全國首位。目前全省正在進一步增强工傷保險保障能力,確保“傷有所助”,並還將4萬多名老工傷人員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率先明確規定職工離開企業2年内被診斷爲職業病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全省一次性傷亡補助金統一提高到60個月標準。此外,還拓寬了工傷預防費使用範圍。
然而,《工傷保險條例》復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户”,事業單位執行的是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有關規定,並未納入工傷保險復蓋範圍。2006年12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出臺“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文)指出:“爲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明確規定了各種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執行的政策。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於2006年3月頒佈了粤勞社〔2006〕33號文,轉發了該通知,並依據《廣東省工傷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了具體執行意見,要求全省各地在2006年6月底前接照通知要求,全面啓動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三年來,全省各地貫徹落實情况不平衡,特别是省直事業單位至今仍未開展,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數衆多,在工作中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甚至傷亡情况時時會發生,往往因爲工傷認定、勞動力鑒定以及賠償等問題與單位發生争執,引發糾紛,影響社會安定團結。
爲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建議盡快落實事業單位職工工傷保險政策,將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與企業工傷保險一樣大力推進。爲此,建議: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與人事、民政、財政等部門溝通、協調,重新調整事業單位現有的有關規定,統一按勞社保發(2005)36號文和粤勞社(2006)33號文規定的政策辦理事業單位職工工傷保險。
2.加大宣傳力度,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和職工參保積極性;召開專題會議,介紹先進經驗,推動此項工作開展。
3.按通知要求,勞社部發(2003)29號文規定的一類行業基準費率是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執行,據瞭解,不少事業單位認爲繳費率偏高,建議勞動社保部門進行調研,根據實際情况,對費率作出合理調整。
(王智瓊)
2009年3月18日